今天是

第九章 殡葬管理

第二节 改革土葬

解放前,境内墓地坟丘到处可见。
淮南解放后,随着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土地私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淮南农村的宗族坟地和墓地所占土地,通过宣传教育和开展迁坟、提倡深葬等改革措施,逐步退还为集体耕地。由于市政建设不断发展,为了避免坟地一迁再迁,1959年确定在九龙岗的小东山与蒙口山以南,小东山以西;大通的骑山与扁担山之间;八公山的朱家洼以西,孙百家山以东;上窑老鼠套等处作为公墓区。
1966年3月,市第六届人民委员会通过《淮南市殡葬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居民死后应到附近公墓土葬或至火葬场火葬。土葬必须在规定的公墓区埋葬,不得乱埋乱葬。墓穴面积长2米,宽2.5米,坟包直径2.5米。棺柩埋葬后,如需迁出和起掘,应取得管理部门同意后始得进行,其墓穴仍归公有,费用不予退还。公墓墓地除墓碑外,不得建其它建筑物。
1973年,洛河、窑河,淮丰等公社开始进行旧坟深埋,平整土地。1974年6月,市革命委员会明确规定,不准加工、出售棺材;不论国有土地和人民公社土地,均不准再埋葬坟墓,更不准在建筑工地、公路边、自来水管道、高压电线杆处乱挖乱葬。并肯定了洛河等公社的做法,在全市农村推行,坟地还耕逐年增多。
1974年7月,为了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东部地区建回民公墓。1985年在田家庵区常青乡、大通区宫集乡进行平坟试点的基础上,是年10月,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平坟深埋工作的意见》,明确全市五区一县均为火化区,不允许土葬,在可耕地上新老坟墓一律由坟主平毁,就地深埋,不留坟头,逾期不平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平毁。各地区进一步采取措施,平坟工作得以进展。1986年平坟1万多座,恢复可耕地7公顷。1990年潘集区又平坟2400多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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