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推行火葬
1966年3月,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殡葬管理试行办法》,宣传火葬强调自觉自愿,防止强行命令,并对火葬场的尸体运送、停放、火葬收费标准作了具体规定。1966~1973年,群众中实行棺葬仍然较多,农村基本未实行火葬。1974年,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推行火葬事业的通知》,规定所有干部职工,不论是公伤或因病身亡者,一律实行火葬。市殡葬管理所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火葬的意义,是年火化尸体374具,其中农村13具,城市火化率由1973年的2%上升到11%。1976年火化尸体1339具,比1975年提高66%,城市火化率达30%左右。1979年火化尸体645具,比1978年下降45.8%,1980年比1979年下降17.7%,1980年城市火化率只有14%。1981年针对火化率逐年递减的趋势,市民政部门对殡改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整和改进。
1984年5月,市政府召开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组成了以市长宋长汉为组长的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颁布《关于实行殡葬改革大力推行火葬的布告》,提出“市属五区和凤台县均属火化区。火化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用人力、物力为土葬服务。今后,凡党员、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不论是公伤、因病逝世或其它原因死亡的,一律火葬。对坚持搞土葬的职工、单位不发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不给子女办理减员补充。农村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火葬,社员群众逝世后,乡、村干部要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动员实行火葬”。各级建立了殡改组织,各区、街道、乡(镇)有领导分管殡葬工作,各级公安、工商、林业、卫生、交通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者处以罚款,或给予处理,殡葬管理部门出动宣传车深入城乡,编印《殡葬改革文件汇编》和《殡改信息》,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市电台、电视台、报社予以支持配合,大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是年11月,分别在田家庵区和淮南矿务局召开地区和矿区殡改现场会。这一年共火化尸体1236具,城市火化率由上一年的27%提高到51.2%,李郢孜街道达100%,长青乡达90%。1989年在凤台县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努力制止火葬滑坡趋势。1990年市政府颁发实施《淮南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以遗体火化为中心,推行殡葬改革工作。是年,淮河以南4个区火化率达50.9%。1973~1990年全市共火化尸体20261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