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省矿务总局开办章程
第一章办法
一、本总局系奉两江督部堂、安徽抚部院奏准开办,总理全省矿务,一切遵照商部定章三十八条,参酌本省情形办理。
二、设矿务总局于省城,即于总局内附设安徽全省矿务总公司,凡招股等事均归总公司经理。
三、本总局系属奏办,应刊刻省关防,以昭信守。今刊木质关防一颗,文曰:“奏办安徽全省矿务”,关防即于设局之日启用。
四、设矿务分局于芜湖。皖境矿产,皖南为多,水道转运亦便,即以芜湖分局为皖南各州县矿务之总汇。
五、江宁应设安徽矿务招待所,皖省绅商寓宁者众,即以此为集议之地。凡外省皖籍官绅商民如有条议矿事者,或函寄皖省总局,或寄江宁招待所。
第二章分职
一、通省矿务及本局用人行政一切事宜,皆由总董主持办理。
二、举协董四人,凡全省矿务事宜得以参酌可否以臻妥善。驻局者酌给薪。夫另举议董十人均有议事之权,其协董、议董均应禀由督部堂、抚部院咨部立案,并照会各董。
三、本总局既系官督绅办,应请派安徽藩司为监督,将来开办各矿,其应纳各项征税俱由监督,随时稽查,以重税务而资维持。
四、本总局管理全省矿务,条理繁密,事务纷糅,将来用人不一,其常川驻局办事者,应于协董以下暂派书记员一,会计员一,杂务员二,其余矿师以及查勘开办需人多寡,均由总董随时斟酌事之繁简,会商举派。
五、开办矿务一事,自购地以至雇工无时不与地方交接,拟按各州县分举绅富一、二人为分董,以资考察调护,与本地官民随时会商事件,并分任随地招股事宜。
第三章权限
一、本总局奏办安徽全省矿务,其全省矿产除由总公司集股筹办外,或由商民禀请集股开办之矿,皆须由本总局核议施行,其有遵照新章请领执照、开设公司、认矿勘办者,必须先行赴局报名入册,查明确无关碍地方情事及违悖部章之处,方可照准。
二、查新章各省均应设调查局一所,今既设有两江矿务调查局,即可与本局相为表裹,第本局有招股开办之责,仍须切实探查,自应另请矿师,购备极深钻地机器,再行查勘确实,以为实行开办之地,藉补调查局之不及。
三、凡商民已经开办及已经议定之矿,拟限于三个月内赴局呈明,以凭稽核。
四、所开之矿或运道不便须建造铁路,或须与铁路局所筑干路相接以达水口者,应遵部定第二十二条矿章办理。
五、商民集股开办之矿,有运道不便须自造铁路者,均先报由本总局妥筹议定,再行建筑,以期与部章不悖。
第四章矿地
一、本总局未开办以前,本省矿产有由各商民在本省商务局禀办者,有由各州县禀报两江调查矿务局勘验者,兹拟咨请商务局及两江调查局,将全卷抄单咨会俾知,所有矿产矿苗若何,矿质若何,或为官地,或为私地,曾有人禀办与否,一一详注于册,以便酌分缓急,重复勘验,先后量力开办。
二、所勘办之矿,如系官地,自应由本总局照会地方官先行标识,无论何人不得擅开。若系民地,查出后即由本总局给予执照一纸,以为有此矿产之据,嗣后即不得私售与人,将来开办此矿,即将执照缴销,按矿地之大小,酌给地价,或不愿收受地价,即按地价作为股本俟,开采后,照股分利,设遇有坟墓所在,又系万难绕越之区,则应遵部章办理,不得执风水之说,任意居奇。
三、凡由商民自行集股呈办之矿,须将该地方四至界限,坐落何处,广阔若干,一一先呈明立案,以清界限。
四、凡禀请开矿者,其矿地应遵部章不得逾三十方里,其地亦须彼此连属,以示限制。
五、凡一矿地,如已有人禀准开办,即不准他人羼夺,如另有人朦禀插入,在已开办之界限内另开窿口,侵占矿利,准原办商人随时禀请查禁。
六、凡自有矿地无力开采为本总局未经勘出者,应准该地主自行禀报本总局勘办,按亩给价,不愿领价者,亦得照数入股。
七、凡商民已经开办之矿,如赀本不足,应由本总公司查勘明确,量予维持,期收成效。
第五章筹款
一、皖省地方素脊,开办之始,筹款为难,现已奏定拟于皖境米厘、盐厘、茶厘三项酌量筹捐,路矿各半分用,其认捐矿款,均由各局解交本总局,分另拨用。
二、除盐厘、米厘、茶厘外,业已奏明开办彩票。第彩票各省均已风行,且系弊政,现公同集议,拟依照日本积储银行之例办理。又虑积储风气未开,拟先办积储彩票以导之俟,积储风气大开,彩票即行停止,并仿苏、粤、浙江等省现行之例,兼办副票,余利应用经费外,路矿务各半分用。
三、除筹各项公款外,所招商股拟以库平二八银十两为一股,股息按年五厘。
四、本省外省官绅商民均可入股,但须查明来历,不得朦混,违者查出将股银悉数充公,股票注销作废。
五、招股一事,端绪甚繁,定章不严,不能取信,兹拟将入股付息、分利存储一切办法详晰订立专章,以为取信商民之地。
第六章均利
一、凡总公司开出之矿,除遵部章输纳租税,及除去开办本矿经费并付股息外,其余利作为二十成,以一成报效国家,六成作为公积,三成作为在事人员酬劳,十成按股派分股东。
二、本局筹出公款,亦应汇入公司,作为筹集公股,与商股同受利益。其公股应获股息,余利凡无股东收领者,另行按数提出,作为将来开办矿务学堂,并由本局酌拨地方应办事件之用。
三、凡禀呈认办之矿,作为本总局之分局,一经办有成效,除遵章输纳租税,由本总局经理外,其所获余利,亦应按照第一节办理,并另酌提二十成之一,为本总局办公经费。
四、分派余利须俟每年年终核计,将全年收付各数及余利逐款列榜,刊刻征信录,以昭核实。
五、所开各矿按季均须造具报销清册,呈报总局,以为查察税项地步。
以上系开办大略粗定章程,其一切未尽事宜,须按时参酌,随时会议,禀请酌量增改,合并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