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督府组织令
第一条于民国领域内分为若干师区。其情形必要之地方得合二师区或数师区设都督一人统辖各该区内各军队。但师区未经划定以前各省得暂设都督一人统辖该省各军队。
第二条都督之设置废止或兼任地方行政长官由国务会议定之。
第三条都督直隶大总统。凡关于军令事宜受参谋部之指挥。关于军政事宜受陆军部之处分。
第四条都督于地方治安之关系上依地方长官或其他地方官之请求需用兵力时得酌量情形派兵协助。但遇紧急事故得径行处置。惟均须同时呈报大总统并通报参谋陆军两部。
第五条都督于该管区域内因执行职务有与地方关系者应与地方官协议行之。如遇特别事故奉有中央戒严令时依戒严例行之。
第六条都督府之组织如左:
都督、参谋长、参谋、副官长、副官、书记、课长、课员。
兼任地方行政长官之都督并得适用划一各省官厅组织令。
第七条参谋长一人辅佐都督参赞一切事宜。
第八条参谋五人或六人辅佐参谋长分任各种计划及教育事宜。
第九条副长长一人承都督之命或参谋长指导执行事务。
第十条副官四人至六人辅佐副官长分任人事及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书记二人承上官之命办理文牍事宜。
第十二条都督府设左列各课:军务课、军需课、军医课、军法课。
第十三条各课课长一人承都督之命或参谋长指导总理课务。
第十四条各课课员二人至四人承上官之命分任课务。
第十五条都督府为缮写文件及其他特别事项得酌用雇员。
第十六条本令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