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都督府临时官制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都督府为全皖行政总机关一切政务均以都督名义行之惟关于某司主管事务上行者应叙明据某司案呈下行者须各署名负责关于两司以上者连署。
第二条司长局长以下每月按照规定时间入府办公除都督附属职员外各司各局应派员值宿。
第三条府内于各主务职员外置顾问员备一切政务之咨询由都督延任定额不得过八人。
第二章都督附属职员
第四条都督附属职员类别如左:
一、秘书长正副各一人特任
二、秘书员八人特任
三、参事四人特任
四、庶务员无定额荐任
五、书记员无定额辟任
第五条秘书正副长承都督之命掌管机要文件并综治庶事。
第六条秘书员承都督或秘书长之命分任职事。
第七条参事参预机务或临时承都督命助理庶事。
第八条庶务书记承上官之命分掌庶务及缮写事务。
第三章各司
第一节各司通则
第九条各司之类列如左:
一、军政司
二、内务司
三、财政司
四、教育司
五、实业司
第十条各司设职员如左:
司长一人特任
科长每科一人荐任
课员每课不得过二人荐任
掾史无定额辟任
第十一条各司长督率所各属职员办理主管事务并配定所属各科之分课但每科至多不得过五课。
第十二条各司长于主管事务有须法令之制定改废者具案提出政务会议。
第十三条各司长于主管事务对于地方行政各官厅有督察之权得随时请都督下指示或训令并于必要时得请都督停止地方行政各官厅之命令处分或取消之但对于直辖之特别机关得发司令。
第十四条各司长对于所属职员之进退及处分荐任官当陈请都督办理辟任官以下则专行之。
第十五条司长有事故时以科长之叙列在前者代理之。
第十六条各司所属各科长秉承司长督率属员分理职务。
第十七条各司之每科所设课员秉承司长及该管科长掌理职事。
第十八条各司所置掾史从事缮写及杂务。
第十九条各司须设之特别职员依后列各司节内定之。
第二节军政司
第二十条军政司长承都督之命督管全皖水陆军务并监督所辖军人军属。
第二十一条军政司设总务筹划编练执法军需军械测量军医八科。
第二十二条总务科掌左列各事。
一、机密事项。
二、本司所属官吏考核及辟任官以下之考核任免事项。
三、本司公牍文卷之收发及保管事项。
四、军事教育及军用图书之编译及保存事项。
五、军事学校办法教育人员之考核事项。
六、军用船只之分配事项。
七、输送兵站事项。
八、本司与外界交涉及接待来宾事项。
九、外界或外省交涉及对于一般之交涉临时派员调查事项。
十、本司所属统计报告事项。
十一、不属他科事项。
第二十三条筹划科掌左列各事:
一、战守计划事项。
二、军政发生提议条件交军事会议事项。
三、关于军政参赞方略事项。
四、战斗地军队驻扎地并与军事关系之交通及他一切调查事项。
五、军事报告及侦察事项。
六、关于各军队考查事项。
第二十四条编练科掌左列各事:
一、建制及配置事项。
二、动员计划戒严及征发事项。
三、关于演习及检阅事项。
四、关于战时诸规则事项。
五、关于各项人员表册及兵籍事项。
六、关于仪式服制及徽章事项。
七、关于纪律事项。
八、兵役募集及解兵退伍事项。
九、军队勤务及军事警察事项。
十、各军队操法划一事项。
十一、各军队学术科计划表及施行表之考核事项。
十二、考核各军官长士兵成绩事项。
十三、考查各军队兵马是否合格事项。
第二十五条执法科掌左列各事:
一、军事审判事项。
二、军人惩治及军狱办法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拟订临时军律事项。
四、关于各军记过注册事项。
第二十六条军需科掌左列各事:
一、军饷粮秣马匹一切之设备给与事项。
二、军用被服一切之经理及检察事项。
三、关于俸给赏恤及旅费事项。
四、关于预储战备用款覆核各军队饷项清册及各饷局报销军事学校会计事项。
五、营垒房舍之建筑及修理事项。
六、水陆道路桥梁及军用电线电话之建设修理事项。
七、军用杂项器具之购备给与保存事项。
八、本司主管事务之预算决算及一切会计事项。
第二十七条军械科掌左列各事:
一、军械之购置及分配事项。
二、军械之检查及修理事项。
三、军械保存并军械局管理事项。
第二十八条测绘科掌左列各事:
一、测绘军用地图及发印事项。
二、勘理各处要塞沿江各炮台测绘地势事项。
三、关于军事地理详细图说之记载事项。
四、关于江防及陆地要塞以及战地军队驻扎地现形图说之记载事项。
五、关于行军陆道宽狭地质河道宽幅深浅水流速度应用何项舟车以及路程远近沿途有何城镇商埠兵站详细记载事项。
六、陆地测量局之管理事项。
第二十九条军医科掌左列各事:
一、医药疗养事项。
二、卫生材料之购备给与保存事项。
三、检查目兵身体事项。
四、野战医院及卫生队之设施事项。
五、各军队及军事学校军医兽医之考核进退事项。
六、考查各军队及军事学校病院调养室及一切清洁卫生事项。
七、关于与各处红十字会之交涉及一切医务事项。
第三十条司长下设副官一人荐任承司长命整治职事。
第三十一条司长得设马弁差弁若干由司长辟用。
第三节内务司
第三十二条内务司长承都督之命掌理全皖内务行政并监督所辖职员。
第三十三条内务司设总务民治警务三科。
第三十四条总务科掌左列各事:
一、机要事项。
二、本司所属官考核及辟任官以下之考核任免事项。
三、本司公牍文卷之收发及保管事项。
四、本司主管事务之预算决算事项。
五、本司所属统计报告事项。
六、不属于他科之事项。
第三十五条民治科掌左列各事:
一、户籍事项。
二、议员选举事项。
三、各县各县会及属于内务之公共团体之行政事项。
四、一切土木工程及土地收用事项。
五、赈恤救济事项。
六、慈善事业及其所属之建筑物事项。
七、关于征兵事项
八、典礼祭祀事项。
九、关于宗教事项。
第三十六条警务科掌左列各事:
一、各县巡警之筹备及一切编制建设事项。
二、全皖巡警及其吏员长警成绩之考查事项。
三、全皖禁烟事项。
第四节财政司
第三十七条财政司长承都督之命掌理全皖财政并监督所辖职员。
第三十八条财政司设总务主计主税经理四科。
第三十九条总务科掌左列各事:
一、关于机要事项。
二、库款之出纳保管事项。
三、本司所属官吏考核及辟任官以下之考核任免事项。
四、本司公牍文卷之收发及保管事项。
五、本司主管事务之预算决算事项。
六、本司所属统计报告事项。
七、凡不属于他科之事项。
第四十条主计科掌左列各项:
一、总预算决算事项。
二、特别会计之预算决算事项。
三、编制岁出岁入之现计划事项。
四、一切计算书之检查事项。
五、各种簿计事项。
六、关于出纳官吏之监督事项。
七、关于收入支出之科目事项。
八、关于各县各县会并各公共团体之岁计事项。
第四十一条主税科掌左列各事:
一、关于丁漕鱼芦等课及一切杂税事项。
二、关于盐政之收入事项。
三、茶米及百货厘课事项。
四、各项契纸牙帖单照印花事项。
五、关于洋关常关事项。
六、关于各县各县会并各公共团体之各种收入考查事项。
第四十二条经理科掌左列各事:
一、关于官款之运用出纳事项。
二、关于银行之监督及补助补给事项。
三、债券钞币之发行兑换事项。
四、公债之募借收还及整理事项。
五、年金恩恤及诸俸给事项。
六、官有财产之维持管理及监督事项。
七、义仓积谷仓及公益善举所属之财产监督整理事项。
八、各地方财务监督事项。
九、关于一般金融事项。
十、关于各县及各公共团体之公债事项。
第四十三条财政司于各科外设清理财政员若干人由都督特任承司长之命清理丁漕厘税各官款以清理完结为撤销期。
第五节教育司
第四十四条教育司长承都督之命掌理全皖教育行政并监督所辖职员。
第四十五条教育司设总务专门普通三科。
第四十六条总务科掌左列各事:
一、关于机要事项。
二、关于本司所属官吏考核及辟任官以下之考核任免事项。
三、本司公牍文卷之收发及保管事项。
四、检定普通教员及教科图籍事项。
五、关于各学校之教育费及其校舍建造营缮之考核经理事项。
六、关于图书馆及一切图籍之保存事项。
七、本司主管事务之预算决算事项。
八、本司所属统计报告事项。
九、关于本省学务一切规程之核定事项。
十、不属于他科之事项。
第四十七条专门科掌左列各事:
一、高等学校及各种专门学校事项。
二、各种实业学校事项。
三、各种学艺之研究所传习所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普通科掌左列各事:
一、初级优级师范学校事项。
二、中小学校事项。
三、简易学校及私塾改良事项。
第四十九条教育司于各科课员外设视学员六人荐任分巡视察各地方学务。
第六节实业司
第五十条实业司长承都督之命掌理全省实业行政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
第五十一条实业司设总务农务商务工矿交通五科。
第五十二条总务科掌左列各事:
一、关于机要事项。
二、度量衡之调查及检定事项。
三、本司所属官吏考核及辟任官以下之考核任免事项。
四、本司公牍文卷收发及保管事项。
五、本司主管事务之预算决算事项。
六、本司所属统计报告事项。
七、凡不属于他科之事项。
第五十三条农务科掌左列各事:
一、农田屯垦事项。
二、水利水产事项。
三、森林原野蚕桑事项。
四、牧畜狩猎事项。
五、关于农会农事试验事项。
六、关于地质调查事项。
第五十四条商务科掌左列各事:
一、关于商业及商品陈列事项。
二、关于商标商会事项。
第五十五条工矿科掌左列各事:
一、工艺专利事项。
二、关于制造机器工厂事项。
三、关于矿业调查及矿务公司事项。
第五十六条交通科掌左列各事:
一、电报电话事项。
二、邮政事项。
三、铁路事项。
四、关于航业及船舶埠头事项。
五、关于水陆运输事项。
第四章政务会
第五十七条政务会以都督及其任命之主务各司长组织之。
第五十八条政务会以都督为会长。
第五十九条凡政务之关于左列各项者须开会协议:
一、关于法律之施行命令。
二、关于土地收用事宜。
三、法律案及预算案提出之准备。
四、预算外之支出及代法律之紧急命令。
五、重要契约及一切国际事件。
六、议会送致人民之请愿书。
七、议会议决案之审查。
八、军队之编制及兵额之增减。
九、主管各司不能专决事件。
十、关于两司以上主管事件。
十一、各政务会员主管事务权限之争议。
第六十条政务会由会长召集开议各政务会员亦得请求召集。
第六十一条都督如有事故不能莅会时以序列在前之政务会员代为会长。
第六十二条政务会开议都督得临时知会顾问员参事员及各局长列席与议。
第六十三条政务会开议以都督所属秘书长为书记长编制局派主事一人为书记员。
第六十四条政务会列席各司局因其主管事务得派属员入席旁听。
第六十五条政务会设三局如左:
一、编制局
二、铨叙局
三、外交局
第六十六条各局应设职员如左:
局长一人特任
主事无定额荐任
掾史无定额辟任
第六十七条局长承政务会长之命总理局务督率所属职员并分配其掌理事务。
第六十八条主事承局长之命分掌局务。
第六十九条掾史承上官之命从事缮写及其庶事。
第七十条编制局主管事务如左:
一、提出法律案之撰拟。
二、议会议决案之审查。
三、法律施行命令之撰拟。
四、政务会议案之整理及保管。
五、官报之编辑印刷及发行。
六、印信关防钤记之铸造。
七、官用文书票卷之印造。
八、本省一切统计及颁发表格并刊行报告。
第七十一条铨叙局主管事务如左:
一、关于官吏考选之施行及考录员名之登记事项。
二、关于官吏考绩之审查登记事项。
三、关于辟任官吏资格之审查事项。
四、关于荐任以上官之开单请委事项。
五、关于官吏之任免惩戒登记事项。
六、关于勋章荣典赏恤之给予事项。
第七十二条外交局掌关于本省一切外交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各司各局之办事细则由各司长各局长自行拟定经都督核定施行。
第七十四条本制由议会议决都督公布施行。
第七十五条本制俟中华民国各省通制颁行时即当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