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筹备处章程
第一条司法筹备处掌筹备全省司法上各种建设事宜中央司法通制未颁行以前本省司法行政事宜由筹备处兼管。
第二条司法筹备处设总理一员由都督特任承都督之命总理本处一切事务。
第三条司法筹备处分设总务民刑典狱三科分掌筹备及司法行政事务。
第四条各科置科长一员置科员二员至四员均由总理荐任科长秉承总理监督该科事务科员秉承总理及该管科长分掌该科事务。
第五条司法筹备处总理有荐任各级审判检察官及依法律委任各种官吏之权。
第六条司法筹备处总理准用都督府暂行官制关于各司长之规定得入政务会为会员。
第七条总务科掌左列各事:
一、机要事项;
二、本处及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监狱各员之考核任免并律师之检定事项;
三、各级审判厅检察厅之设立废止及管辖区域更改事项;
四、本处文卷之收发及保管事项;
五、刑民典狱外之统计事项;
六、本处及各级审判厅检察厅之预算决算并本处会计事项;
七、不属于他科之事项。
第八条民刑科掌左列各事:
一、编纂刑事民事及非讼事件等统计事项;
二、关于检察事务之稽核事项。
第九条典狱科掌左列各事:
一、典狱习艺所之建设及其改良推广事项;
二、罪犯工作成绩及编纂监狱统计事项。
第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俟中央通制颁行时改从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