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厅暂行官制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警察厅设厅长一员承都督及内务司之指挥监督专管城内外水陆巡警事宜。
第二条警察厅长得依其职权或特别委任发布厅令。
第三条警察厅应用印信文曰皖省省城警察厅之印由都督颁发。
第二章职员
第四条警察厅应设职员左:
厅长一员特任
科长三员荐任
科员每科不得过三人荐任
稽查四人辟任
督操一人辟任
消防队长一人辟任
区长每区一人辟任
区员每区一人辟任
收记量事之繁简雇用
第三章分科
第五条警察厅内分三科如左:
一、总务科;
二、警政科;
三、卫生科。
第六条总务科主管左列各事:
一、本厅机要事项;
二、本厅所属职员之考核及辟任官之考核任免事项;
三、本厅文件之收发及保管;
四、本厅经费预算及收支;
五、本厅统计的报告;
六、违警罪判决之覆核;
七、本厅所属长警之配置及其功过赏罚事项。
第七条警政科主管左列各事:
一、本厅所属境内户籍调查事项;
二、本厅所属境内保安事项;
三、集会结社事项;
四、出版物之检查事项;
五、消防警察事项;
六、拘留所之取缔事项。
第八条卫生科掌左列各事:
一、道路清洁及污物扫除事项;
二、饮食料检查事项;
三、医务行政事项;
四、药剂检查事项;
五、屠宰检查事项;
六、防疫事项;
七、本厅辖境内禁烟事项。
第四章职掌
第九条厅长承都督及内务司之指挥督率所属官吏长警分治职事并制定内部办事诸规则呈请都督核准执行之。
第十条科长承厅长之命督率所属科员分治职事。
第十一条科员承厅长及本管科长之命执行主管事务。
第十二条稽查承厅长及科长之命执行稽查事件。
第十三条督操承厅长之命督率本厅警卫执行勤务并监督各区长警教练事宜。
第十四条消防队长督率所属长警执行勤务。
第十五条区长承厅长之指挥监督执行本区违警罪之裁判及依法律或特别委任应归区长执行事件并督率所属长警执行勤务。
第十六条区员承区长之令掌本区文牍庶务及外勤并教练兵操及其他要课。
第十七条每城门设巡警分驻所以巡长一人督同巡警执行勤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自都督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