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全皖临时议会章程


第一章议员
第一条临时议会以全皖六十州县人民公推之议员临时组织之每州县议员以一名为定额。前项议员除由都督就省城开会公推后指名通知各该原籍地方团体追认外其有缺额者由都督通知该州县上级地方团体推举补充。
第二条被公推各议员有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团体于通知公文出发一个月内得不加追认另行举员充补。
一、年龄未满二十五者;
二、吸食鸦片者;
三、有神经病者;
四、失财产上之信用有实据者;
五、曾犯私罪受监禁以上之刑者;
六、不通文理者;
七、现任职务其职务之性质及时间与议会之性质及时间冲突者。
第三条本会议员开会日互选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以保持议场秩序对外为本会之代表。
第四条本会议员于本章程取销时失其地位。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本会应行议决事件如左:
一、规划全皖政略;
二、军法及普通法律;
三、官制及官俸;
四、全皖预算及决算;
五、全皖税法及公债;
六、全皖担负义务增减;
七、全皖权利存废;
八、呈请中央参议院及答复其咨询。
第六条本会依约法得提出质问书于都督及其政务员要求答辩。
第七条本会得受理人民陈请送达于都督。
第八条本会得弹劾政务员之失职及其法律上之犯罪。
第九条本会依约法得提出不信任书于都督。
第十条本会得代表人民选举中央参议院议员。
第十一条本会得依约法对于都督所发之紧急命令及为预算外之支出有可决否决权。
第三章开会闭会及休会
第十二条本会由都督召集开会以两个月为会期如有重要事件必须续议由都督要求或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决议得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本会因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决议得自由体会。
第十四条本会闭会后遇有重要须开临时会时除由都督召集外有议员过半数以上之同意得由议长通知都督自行集会。
第四章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开会有议员总额过半数以上之出席即得开议有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议长。
第十六条本会议员有五人以上之连署得提出议案。
第十七条法律案预算案经三读会可决后咨送都督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本会议事公开之但有都督之要求及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得禁止旁听。
第十九条议事细则由本会另订之。
第二十条本会开会无论何人经本会之许可得以旁听但禁止旁听时不在此限。旁听规则由本会另订之。
第二十一条会议时关于重要事件均以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会议时都督或政务委员得出席发言但不在表决之数。
第五章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办事处以左列各员组织之:
一、秘书长一人
二、秘书员三人
三、执事员二人
四、速记员三人
五、书记员无定额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由议长或议员五人以上公推秘书员执事员由秘书长推荐均须得议员过半数之承认用议会名义委任之速记员及书记员中由秘书长选用。
第二十五条办事细则由本会另订之。
第六章议员之特权
第二十六条本会议员在会内发言对于会外不负责任但用演说刊行笔记或用其他方法发表于会外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条本会议员除现行犯罪或涉于内乱外患之罪确有证据者外会期中非得本会之许诺不得逮捕。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罚则分为二种如左:
一、停止到会以一星期为限;
二、除名。
第二十九条停止到会及除名以出席议员四分之三决议行之。
第三十条凡议员以本会名义干预会外之事者停止到会其情节重者除名。
第三十一条凡议员无故不应召集或应召集无故不到会至一星期以上者除名。
第八章经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应需经费于省库内支出其额数与都督协定之。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与临时约法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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