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省临时县议会章程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各县各就原有境域组织议事机关定名为县临时议会。
第二条临时议会以本县所辖城镇乡各自治区公推之议员组织之。
第二章议员
第三条各县临时议会议员额数按照本县所辖城镇乡各自治区议事会议员原额十分之三为准。
第四条城镇乡推举议员之权由各该区议事会执行之。
第五条县居民具备左列资格者得被推该县临时议会议员:
一、有本县籍贯者;
二、男子年龄自二十岁以上至六十岁以下者;
三、寄居本县接续至三年以上者;
四、年纳正税或公益捐二元以上者。
居民内有素行公正众望允孚及于政治教育具有经验者虽不备第三、第四款之资格亦得被推为议员。
第六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虽具备第五条各项资格亦不得被推为议员:
一、因私罪受监禁以上之刑者;
二、失财产上之信用确有证据者;
三、吸食鸦片者;
四、有神经病者;
五、不识文字者;
六、现充本地方官吏者;
七、学生现在肄业中者;
八、现充军人或地方巡警者;
九、现为僧道及其他宗教师者。
第七条开会日由议员投票互选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以保持议场秩序对外为本会之代表。
第三章职任权限
第八条县临时议会应行议决事件如左:
一、关于本县应兴应革事件;
二、地方公益事务关于本县全体或为城镇乡所不能担任者;
三、本县财政及预算决算;
四、本县知事交议事件;
五、本县各公团请议事件;
六、本县法律上之建设;
七、关于评议城镇乡自治争论事件。
第九条县临时议会得呈请全皖临时议会及答复其咨询。
第十条县临时议会得提出质问书于本县知事要求其签辩。
第十一条县临时议会对于地方暂行地方官制第六条及第七条事件有可决否决权。
第十二条县临时议会得受理人民呈请送达于本县知事。
第十三条县临时议会有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到会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之议决对于县知事得提出不信任书并得呈达都督请其更换。
第十四条县临时议会对于各佐治员之失职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议决得请知事更换。
第十五条县临时议会得代表人民选举全皖临时议会议员。
第十六条县临时议会对于知事所为预算外之支出有可决否决权。
第四章开会闭会及休会
第十七条县临时议会得自行集会以两个月为会期如有重要事件必须续议由知事要求或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决议得延长会期。
第十八条县临时议会因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决议得自由休会。
第十九条县临时议会闭会后遇有重要事件须开临时会时得由知事召集外或有议员过半数之同意自行集全。
第五章会议
第二十条县临时议会会议时议长如有事故以副议长代理若副议长并有事故由议员中公推临时主席。
第二十一条县临时议会有议员三人以上之连署得提出议案。
第二十二条县临时议会有议员总额过半数以上之出席始得开议有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议长加入表决。
第二十三条县临时议会会议时关于重要事件均以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各种议案经公决后咨送本县知事公布施行但知事认为不适当时须于五日内说明理由咨请议复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县临时议会会议时本县知事及各佐治人员得出席发言但不在表决之数。
第二十六条县临时议会开会无论何人经本会之许可得以旁听但议长视为应行秘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条县临时议会议事细则及旁听规则由各县临时议会自定之。
第六章议员之特权
第二十八条县临时议会议员在会内发言对于会外不负责任但用演说刊行笔记或用其他方法发表于会外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条县临时议会议员除现行犯罪或涉于内乱外患之罪确有证据者外会间中非得本会之许诺不得逮捕。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县临时议会议员罚则分为二种如左:
一、停止到会以一星期为限
二、除名
凡议员无故不应召集或应召集后无故不到会至一星期以上者除名;
凡议员以本会名议干预会外之事者停止到会其情节重者除名。
第八章办事处
第三十一条县临时议会办事处以左列各员组织之:
一、书记员一人编制议事录及一切文牍;
二、执事员一人经理庶务并收入支出各款项;
三、书记生二人缮写议事录及一切文牍。
第三十二条书记员执事员由议长或议员五人以上公推用临时议会名义委任之书记生由议长选用。
第三十三条办事细则由县临时议会自定之。
第九章文书程式
第三十四条县临时议会行文都督用呈其余用咨。
第三十五条县临时议会得备木质图记文曰皖省某县临时议会图记。
第十章经费
第三十六条县临时议会应需经费在该县地方税内动支其数目与本县知事协定之。
第十一章公费及薪水
第三十七条县临时议会议长副议长及议员均为名誉职不支薪水但有办公必需之费用得给相当之公费。
第三十八条书记员执事员书记生薪水由议员公决。
第十二章附章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全皖临时议会议决都督公布之日发生效力俟中央政府或省议会有完全自治章程颁发后即归消灭。
第四十条前清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除条文有与民国政体冲突者外一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