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委员会会议规则
(民国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主席报告省政府第二次委员常会)
第一章开会及延会
第一条委员会每星期开会两次但因特别事由得由主席或委员三人以上之提议临时召集特别会
第二条委员会议须有委员总额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议
第三条委员会开会时主席恭读总理遗嘱后即宣告开议会议中委员因事退席须得主席许可
第四条主席未宣告开会以前或宣告散会及延会之后不得就议事发言
第五条议事未完已届散会时主席得宣告延长时间
第二章议事及议事日程
第六条左列各款为每次会议之注意事项
一、省内情形之报告及讨论并现在政府应采之政策
二、各厅之报告及其建议
三、各县之报告及现在政府应采之政策
四、委员之报告及其建议
第七条委员会议事件及开会日时须记载于议事日程
第八条议事日程之记载须依第六条各款之次序由秘书处制定之
第九条无论何项提议必须于开会前提出编入议事日程如议事日程顺序在后而又须速议者主席得依委员多数同意提前讨论之但有紧急事项不及编入议程者亦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议事日程所记载事件不能开议或议而不能完结者主席得改订议事日程
第十一条议事日程所记载各种议案须先期印刷分送委员
第三章时间及讨论
第十二条委员会定每星期二五日下午二时开会
凡会议委员未先请假而逾开会时间未到者视为缺席
第十三条凡开会会议时间不逾四小时
第十四条凡会议对于每一事件讨论不逾三十分钟
第十五条讨论依席次之先后而发言席次以抽签定之
第四章表决
第十六条讨论结果有数说时主席依次付表决
第十七条表决方法以举手表示赞同但遇有必要时得用记名式投票表决之可否同数决于主席举手投票秘书长点明数目报告于主席
凡各兼厅厅长因事缺席时得派员列席陈述但无表决权
第五章议事录
第十八条议事录记载左列事项
一、开会之次第年月日时
二、到会之委员姓名人数及缺席之姓名人数
三、报告及建议之事由及其报告建议者
四、表决方法及可否之数
五、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九条本会议决各案应由安徽省政府公报公布之但在重要事件不能发表者各委员及秘书处均有严守秘密之责
第二十条本会议未开会前发生紧急事件而又不及召集特别会者得由主席先行斟酌处理惟须于下次开会提出追认
第二十一条议事录于下次会议前送达各委员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安徽省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委员三人以上之提议经委员会议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