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修正省政府组织法


(民国十七年五月八日主席报告省政府第四十六次委员常会)

第一条省置省政府依中国国民党党义及中央法令综理全省政务
第二条省政府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对于省行政事项得发省令
第三条省政府各厅对于主管事务除中央法令别有规定或省政府委员会别有决议者外以厅令行之
第四条省政府对于所属各机关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或其他不当情形时得停止或撤销之
第五条省政府由国民政府任命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组织省政府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省政府委员会集会时省政府委员不得派代表出席
省政府委员不得兼任他省行政职务
省政府委员为简任职。
第六条省政府下设左列各厅处
秘书处
民政厅
财政厅
建设厅
除试行大学区制之省区外省政府之下设教育厅
省政府于必要时得增设农矿厅工商厅
第七条在试行大学区制之省区本法第十二条所列教育厅事务由各该区大学依大学区组织条例掌理之在未设农矿厅或工商厅之省区本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所列各该厅事务由建设厅掌理之。
第八条秘书处掌理事务如左
一、关于一切机要及省政府委员会会议事项
二、关于撰拟保存收发文件事项
三、关于省政府委员会会计事项
四、关于编制统计及报告事项
五、关于纪录省政府各厅处职员之进退事项
六、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七、其他不属于各厅事项
第九条民政厅掌理事务如左
一、关于县市行政官吏之任免及监督事项
二、关于地方自治事项
三、关于地方行政区划之确定及变更事项
四、关于警政及公共卫生事项
五、关于保卫团事项
六、关于选举事项
七、关于赈灾及其他社会救济事项
八、关于礼俗宗教事项
九、关于禁烟事项
十、关于各种土地登记收用及其他土地行政事项
第十条财政厅掌理事务如左
一、关于省税及省公债事项
二、关于省政府预算决算事项
三、关于省库收支事项
四、关于公产事项
五、其他省财政事项
第十一条建设厅掌理事务如左
一、关于公路铁道之建筑事项
二、关于河工及其他水利工程事项
三、关于建筑新市新村事项
四、关于各种土地之测量及其他土地建筑事项
五、其他建设事项
第十二条教育厅掌理事务如左
一、关于各级学校事项
二、关于教育及学术团体事项
三、关于图书馆博物馆事项
四、其他教育行政事项
第十三条农矿厅掌理事务如左
一、关于农业渔业牧蓄森林一般保护监督及奖进事项
二、关于农业渔业各团体之组织指导事项
三、关于农村改良事项
四、关于田夫地主间之争议事项
五、关于矿业之一般保护监督事项
六、关于矿务警察及矿工待遇事项
第十四条工商厅掌理事务如左
一、关于工商业之一般保护监督及奖进事项
二、关于工厂事项
三、关于商埠事项
四、关于商品之陈列及检查事项
五、关于度量衡之检查及推行事项
六、关于劳工团体事项
七、关于商会及其他商人团体事项
八、关于劳资争议事项
第十五条省政府各厅长之任免得由各主管部院及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核准行之
第十六条省政府各厅处间关于职权发生争议时由省政府呈请国民政府裁决之
第十七条省政府设主席一人由国民政府就省政府委员中指定之
第十八条省政府主席之职权如左
一、执行省政府委员会之决议案
二、处理省政府日常事务
三、召集省政府委员会之例会
有委员三人以上之提议或主席认为必要时应由主席召集特别会
第十九条省政府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省政府委员会互选一人暂行代理主席职务前项代理除经国民政府明令特许者外其期间以一月为限
第二十条省政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国民政府任命之承省政府主席之命综理秘书处事务秘书长为简任职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各厅设厅长一人综理各该厅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官署厅长为简任职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各厅处各设秘书一人至三人承各该长官之命办理秘书事务
省政府各厅处视事务之繁简酌量分科办事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承各该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省政府各厅秘书及科长为荐任职或委任职科员为委任职
省政府各厅因职务上之必要得酌设技正技士及视察员其员应由各该厅厅长提出省政府委员会议定之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各厅处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二十四条省政府各厅处办事细则由省政府委员会议定之
前项细则应呈报国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上一篇:省官制 道官制 县官制
下一篇:安徽省政府委员会会议规则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