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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修正安徽省政府皖南行署组织暂行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根据行政院颁发战区各省省政府设置行署通则订定之。
第二条安徽省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处理皖南一切军事政治便利起见设立安徽省政府皖南行署(以下简称本行署)。
第三条本行署秉承省政府主席之命在所辖区域内执行省政府一切政令以省政府主席名义行文时由行署主任附署。
第四条本行署设主任一人由本府呈请行政字就省政府委员会中提请国民政府简派之综理全署事务监督附属职员及机关。
第五条本行署于皖南适宜地点设立之所有皖南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兼区保安司令部各县县政府暨地方团队及省政府各行处其他直属机关概归行署指挥监督。
第六条本行署设置左列各处。
一、秘书处
二、政务处
三、警保处
第七条本行署各处就主管性质分科办事。
甲秘书处置下列各室科
(一)秘书室办理关于机要审核编译统计电务会议等事项
(二)总务科办理关于本署人事会计出纳庶务收发保管及不属于各种科室事项
乙政务处置下列四科
(一)第一科办理关于民政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关于财政事项
(三)第三科办理关于教育事项
(四)第四科办理关于建设事项
丙警保处置下列两科
(一)第一科办理关于警务保安事项
(二)第二科办理关于兵役组训事项
第八条秘书政务警保三处各设处长一人(简派或荐派)秉承行署主任之命分别掌理各该处事务。
第九条秘书室设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一人(荐任)视察员二人(荐任或委任)。
科员二人统计员一人电务员三人办事员一人(均委任)录事二人。
第十条各科设科长一人(荐任)科员二人至三人办事员一人至二人(均委任)录事二人。
关于第九第十两条规定人员以尽量就各厅处原有职员调用为原则。
第十一条本行署需要之警卫由省政府酌派之。
第十二条本行署经费由省政府核定按月发给之。
第十三条本行署办事细则由行署拟定呈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程所未规定事项得依其性质分别本照省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系之法令办理。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省政府委员会决议通过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至行政恢复常态时废止之并呈报行政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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