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修正(日伪)省政府组织法


(民国三十四年七月十日公布)

第一条省政府依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及中央法令综理全省政务。
第二条省政府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对于省行政事项得发省令并得制定省单行条例及规程但关于限制人民自由及增加人民负担者非经国民政府核准不得执行。
第三条省政府对于所属各机关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其他不当情形时得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省政府置左列各厅处
一、秘书处
二、民政厅
三、财政厅
四、教育厅
五、建设厅
省政府于必要时经中央核准得设置警务处及其他机关其组织另定之
第五条秘书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撰拟审核保存及收发文件事项
二、关于一切机要及省政各项会议事项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四、关于庶务会计事项
五、关于省政府人事事项
六、关于编译统计报告公报各事项
七、其他不属于各厅处事项
第六条民政厅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县市行政及自治人员之人事事项
二、关于警察及保卫事项
三、关于县市所属地方自治及其经费事项
四、关于社会行政事项
五、关于卫生行政事项
六、关于土地行政事项
七、关于礼俗宗教事项
八、关于选举事项
第七条财政厅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地方财务行政人员之人事事项
二、关于省税及省公债事项
三、关于省政府预算决算编制事项
四、关于省库收支事项
五、关于省公产管理事项
六、关于地方金融事项
七、关于地方财政之监督管理事项
八、其他财务行政事项
第八条教育厅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县市教育行政人员之人事事项
二、关于各级学校教育事项
三、关于职业及社会教育事项
四、关于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等事项
五、关于文化及宣传事项
六、关于教育及学术团体事项
七、其他教育行政事项
第九条建设厅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地方建设行政人员之人事事项
二、关于农林蚕桑矿业及渔牧之计划管理及监督保护奖励事项
三、关于农工商业经济改良事项
四、关于农会工会商会渔会及其他各职业团体事项
五、关于合作事业公益及公用事业之监督计划管理事项
六、关于交通事业管理事项
七、关于公路铁路电讯河上坝航路各项建设工程事项
八、关于建筑工程事项
九、关于度量衡之检查推行事项
十、其他建设行政事项
第十条省政府设省长一人特任承行政院院长之命综理全省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第十一条省政府设秘书长一人简任承省长之命掌管秘书处事务并指导各厅处事宜。
第十二条省政府各厅长一人简任承省长之命处理各厅事务。
第十三条省政府设参事四人至六人简任撰拟审核省单行法规及各厅处法案事项。
第十四条省政府设视察六人至十人编译四人至六人均荐任承长官之命分别办理视察及编译事务。
第十五条省政府各厅处设秘书一人至三人荐任承各该长官之命办理机要事务各厅处视事务之繁简分科办事每科设科长一人荐任科员若干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该科事务。
各厅处得酌设技正技士技佐荐任委任各若干人。
各厅处得酌用办事员委任及雇员各若干人。
第十六条省政府处务规程及依前条应设员额由省政府拟定呈报行政院核准施行。
第十七条省政府一切文书概以省长名义行之。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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