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日伪)省政府组织法


(民国三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

第一条省政府依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及中央法令,综理全省政务。
第二条省政府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对于省行政事项得发省令,并得制定单行条例及规程,但关于限制人民自由,增加人民负担者,非经国民政府核准不得施行。
第三条省政府设省长一人,特任,承行政院院长之命,综理全省行政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第四条省政府置左列各厅:
一、政务厅
二、财政厅
三、教育厅
四、建设厅
省政府得置保安处、警务处、经济局、社会福利局、粮食局、宣传处,其组织另定之。
第五条政务厅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撰拟审核及保管文件事项
二、关于一切机要及省政会议事项
三、关于典守省府印信及会计庶务事项
四、关于编译统计报告公报及其他刊物事项
五、关于承办省行政官吏之考核任免事项
六、关于地方自治及其经费事项
七、关于保甲之训练编制及其推进事项
八、关于礼俗宗教事项
九、关于地方行政区域之变更及划分事项
十、关于选举事项
十一、关于各种土地测丈、征收及其他土地行政事项
十二、其他不属各厅处局事项
第六条财政厅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省税及省公债事项
二、关于省政府预算决算编制事项
三、关于省库收支事项
四、关于省公产管理事项
五、关于地方金融事项
六、其他财务行政事项
第七条教育厅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各级学校教育事项
二、关于社会教育事项
三、关于教育及学术团体事项
四、关于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等事项
五、关于保存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等事项
六、其他教育行政事项
第八条建设厅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农林蚕桑事项
二、关于农地整治事项
三、关于矿产及地质事项
四、关于电气事业及瓦勘事业事项
五、关于交通管理事项
六、关于河工堤坝水利事项
七、关于航运事项
八、关于海港事项
九、关于建筑及不属土地行政之测量事项
十、其他建设行政事项
第九条省政府设参事四人至六人简任撰拟审核省单行法规及各厅处法案事项。
第十条省政府各厅设厅长一人简任承省长之命处理各厅事务。
第十一条省政府各厅设秘书主任一人秘书科长若干人荐任科员办事员若干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项事务。
第十二条省政府各厅得设视察编统技正荐任技士委任或荐任。
第十三条省政府各厅于必要时得酌用雇员。
第十四条省政府一切文书概以省长名义行之但所属各厅处局除政务外在不抵触省令之范围内得发布厅处局令。
第十五条省政府设省政会议,左列事项应经省政会议之审议。
一、关于本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事项
二、关于增加或变更人民负担事项
三、关于地方行政区划之确定及变更事项
四、关于全省预算决算事项
五、关于处分省公产或筹划省公营业事项
六、关于地方自治监督事项
七、关于省政府所属荐任以上官吏任免事项
八、关于省长交议事项
第十六条前条省政会议各厅处局长及参事均应出席并以省长为主席。
第十七条省政府处务规程由省政府定之并报行政院备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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