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治安制度简况
一、行政治安组织清代,由于实行军政警一元化的体制和军警共同治安的措施,所以实施地方治安的组织多为基层组织。清代前期,基本沿袭历代的乡、里、保、甲制度。但隶属关系不尽统一。州、县以下为乡,乡以下为里、都,里、都之下为图、保,保以下尚有甲等基层行政治安组织。这些不完全的基层政权组织秉承县令,办理征收赋税,调派差役,维护地方治安,调解民事纠纷,维持传统风俗及其它公益事项。据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安徽按察使司统计,全省有乡308个,保2856个。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安徽按察使司拟定颁布《安徽保甲制度》,规定保、甲组织以10进制组成。城乡居民每户设印信纸牌,填写姓名、丁口、外迁何处、何处迁入。10户为1牌,设牌头,10牌为1甲,设甲头,10甲为1保,设保长。若不满规定人数,则就其少数编组。而保甲组织替代基层政权,除办理日常政务和行政事务外,主要维持社会治安。该章程规定村寨要训练救护,打更巡逻,置备救护和治安器械,赏功罚过,犯事连坐,劝散户入大村,安置闲散人口,使百姓自卫身家,寓团防于保甲等。是时,省城安庆设保甲局,掌理全省保甲事务。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安徽保甲局与练军安定亲兵营合并,改设安徽省巡警局。
二、警务和规章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二月三日,安徽巡抚王之春奏于清廷:裁汰防勇制,改建新军,拟以淮军副营、亲兵营及马队两起改为巡警军。筹议章程,以求实效。六月,芜湖巡警章程拟改保甲局保卫营为巡警部,沿街设立巡捕,居民10家为1牌。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清廷命各省切实整顿警务。次年,安徽实施整顿。安庆警察局制定新章程:凡系查缉轮船之线勇巡兵如能拿获扒手1名,起有赃物者,每名赏银2两,赃重者酌量加赏。1个月之中能连获扒手20名以上的线勇巡兵,一律倍给口粮,分巡及专派员弁均配记大功1次,10名以上记功1次。如能拿获30名以上,员弁兵勇均照20名递加奖赏,倘或别段拿获,而由该轮船洋划登岸,定将该员弁一并记过,巡兵线勇重责军棍。倘滥拿无辜,搪塞充数,一经查明,线勇巡兵一律酌定年限监禁,并将该官员弁配记大过2次,其中若有勾通扒手,得赃庇纵者,一经查获或被告发,线勇巡兵一律按照通匪豢盗条例,加等治罪。凡失职巡兵线勇均科以重咎不贷。
光绪三十年以后,由于清政府的腐败,安徽人民反清情绪激增,并常活动于长江中下游一带和皖南皖西山区。此外,由于人民生灵涂炭,饥饿不堪,常有聚众行盗,分散行窃的。并常有革命党打入警察机关。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安徽遵照清廷巡警部令,查验各巡警机关人员的执照,严防革命党人混入其中。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安徽巡警学堂会办徐锡鳞起义,震惊朝野。其后“时局日艰、会党窃发,踪迹极为秘密,祸患比较寻常”,“防不胜防”。清政府为捉拿“会党”,强化“治安”,镇压人民,八月,安徽成立侦探队,由皖省巡抚冯煦谕令参将李振标筹办,按照金陵(南京)办法斟酌损益,并拟用人、义务、经费、赏罚等四条大纲,建立数个侦探队分驻所,全队70%分派各处,其余常驻芜湖。各派驻侦员和芜湖常驻侦号“与江(江苏、江西)鄂(湖北)联成一气,明分暗合,密探情事,共策治安”,“其宗旨在于预防未发之危害,查检致乱之萌芽,对付之方,消饵之策,均当以秘密从事”。各口岸所派人数,随时根据情形而有所增减。
侦缉队除对芜湖、安庆特别注意防范外,还以广德、大通(贵池镇)、巢湖等处重要场所“尽力侦缉,而广德一路为通浙江的要道”,“匪徒(革命党——编者注)出没无常,尤当注意”,“专在缉匪尤贵安民”。侦探队有生杀予夺之权。是年底,侦探队便遍及安庆、华阳、九江、汉口、枞阳、大通、南京、镇江、十二圩、海门、崇明、上海、宁国、长江皖境各码头、广德、泗安、太平、巢湖、三河镇、获港镇等处,各处的侦探人员随时将侦得的情况报告管带以至总监。驻芜湖的所有秘密侦探及临时差遣人员随时派驻各处为坐探。总之以秘密为主,“群众心中明知有侦探,而目中又不能明辨其为侦探”,使人民心中产生无形的压抑。
光绪三十二年八月,两江总督端方编制长江防匪章程,清廷照准颁发,令督沿江沿海各督抚一律遵照执行。
光绪三十四年三月,清廷照搬西方的社会治安管理经验,制定公布我国第一部治安处罚法规——《违警律》。六月,公布《违警律施行办法》。次年二月,又公布《违警律应添解释及更正名款》,将所谓“违警罪”和违警罚例规定得更为具体。违警罪规定为八种:政务巡警罪、公众危害违警罪、交通违警罪、通信违警罪、秩序违警罪、风俗违警罪、身体及卫生违警罪、财产违警罪。违警罚例分为拘留、罚金、停止营业、勒令歇业等。拘留最高为15日,最低为1日。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警行为的,各按应得之“罪”分别处罚。但拘留期最多不超过30日,罚金最多不超过30元,最少1角。被处罚金者交纳时限为5日,逾期无力交纳者,每1元折拘留1日,不满1元的按1元计算。停止营业一般以10日为限,如屡教不改的,勒令歇业。对于警察官署所作的违警处罚,如果被处罚者不服,也不准向审判机关或其他地方官衙提出申诉。清政府制定的违警律例,其实质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日,清政府民政部颁布《调查户口章程》。二十七日,颁布《城镇乡自治章程》。两章程对社会治安作出严格的规定。次年,安庆警务公所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户口立册调查。由公所派出调查员分地段以户为单位开展调查。宣统三年(1911年),皖省各州、县设户口调查员,专司调查户口,并规定所属各州县长官、各巡警官长均须协助户口调查员覆行户口调查,以“明了乱匪之数目及行迹,资以随时缉拿,以靖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