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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社会治安

第二节 镇压反革命运动


一、镇压反革命运动前的形势
1949年春,皖北、皖南先后解放,但残留以及潜回的国民党党政军警特等反革命分子,仍乘隙活动。混入人民政府内部的反革命分子,亦伺机叛乱,旨在颠覆刚建立的人民政权,社会秩序一度混乱。
1950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活动的指示》,中央公安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4月、7月先后发出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一致强调,在镇压反革命活动中,要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皖南、皖北两区各级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大力侦破一批反革命现行破坏案件。至10月,共惩办反革命分子8025人,其中处决1082人。
但是,在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时出现了右倾偏向。5月,适逢皖南、皖北两区灾荒严重。6月,美国发动侵朝战争,一些反革命分子以为“时机成熟”,再度煽动暴乱,袭击区乡政权;威胁利诱干部和战士叛变,直接或间接煽动哄抢公粮,杀害干部,抢劫群众钱财。7月、8月间,仅皖北地区即发生抢粮事件242起,杀害干部群众162人。其中最大的一起抢粮事件,参加者竟达3.8万余人,波及21个县,39个区,67个乡。皖南地区骚乱、抢粮事件亦不断发生。1至10月即发生大小骚乱、抢粮事件50余起,其中,广德县仅4月份即发生8起。反革命地下组织,较之以前大大增加,诸如“反共委员会”、“反共同盟”、“反共救国军”之类,竟达数十种,且活动频繁。芜湖、蚌埠、安庆等市及芜湖、当涂等县,仅6月、7月就发现“反共救国军”等地下反革命组织案件30起,与4月、5月两月相比上升15%。电线、桥梁连遭破坏,仅上半年即发生30余起。皖南湾清水河上的桥梁,连续4次被破坏。反革命谣言更甚,“朝鲜战争就是第三次世界大战爆发,‘国军’很快就要打回来”、“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已迁蒙古”、“蒋介石军队已经登陆”等谣言甚嚣尘上,反革命标语在各市、县几乎均有发现。
由于革命事业的节节胜利,一些领导干部对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失去警惕,一些基层干部产生轻敌麻痹思想。肥东县王子成区联防队及民兵,在土匪经常出没的镇上,将武器堆放一起,毫无戒备。群众向他们报告有匪情时,仍漠然置之,直至武装匪特闯入,才慌忙拿枪抵抗,以致两名干部牺牲。有的领导人对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不敢坚决打击,不能全面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宽大有余,镇压不足。灵璧县在乡干部会上布置:“犯人跑了只准追,不准开枪打死,打死了要验伤口追查责任,”使基层干部群众不敢坚决同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遇到土匪特务破坏,不敢捕捉扭送。肥东县匪首李德,在梁园养病两个月,居民不敢报告。剿匪部队一走,李德又集股活动。反革命分子认为人民政府软弱可欺,气焰更为嚣张,人民群众对此产生不满情绪,说:“天不怕,地不怕,就怕人民政府讲宽大”。批评人民政府“宽大无边”、“有法无天”、“百姓含冤”,要求采取严厉措施,镇压一切反革命破坏活动。
二、“镇反”概况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以下简称“双十指示”),皖南、皖北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以下简称“镇反”),就此开展起来。
镇反运动打击的重点是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道会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
“双十指示”下达后,皖南、皖北各级党委及人民政府,层层作出决定,开展镇反运动。1950年11月28日,中共皖北区党委印发《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草案)》,作出镇反部署:“在全体干部中,深入进行时事的、阶级的和政策的教育,纠正因胜利骄傲自满,麻痹轻敌的思想,以提高全党警惕……,做到全党、全军真正积极地、不懈怠地、彻底地消灭反动残余,执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完整政策。……各级党委必须召开会议,订出切实可地的计划,并结合时事学习,普遍在干部群众中开展剿匪、肃特保密的宣传教育。”“自县委以上,各级党委必须吸收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军事等部门的负责干部,成立党的保卫委员会或保卫小组。县政府以上以检查、公安、司法为主体,吸收有关部门成立裁判委员会。各级学校、工厂、企业、部门,成立保卫委员会或保卫小组,均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以加强党的实际领导。”“为简化手续,公安局审讯科作为法院驻公安局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逮捕的反革命案犯,由审讯科、审讯股作出结论,即交同级裁判委员会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分别呈上级核准”,“对紧急案犯,可用电报上报,只列主要罪行事实,事后补报详细材料备查,以收及时镇压之效。过去判决量刑过轻的个别罪大恶极分子,应该发动群众检举复判”。同月,中共皖南区党委亦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要求皖南各地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集中打击罪大恶极、怙恶不悛、为人民所痛恨的反革命分子,对于罪恶尚不十分严重,而又愿意悔改的反革命分子,则可从宽处理。1950年12月,皖南、皖北区党委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将反革命犯处以死刑的批准权下放至中共地委委员,批准捕人权下放至县委委员。
各地根据部署,迅速建立组织,领导镇反。12月13日,皖北行署公安局印发《镇反任务与计划》,要求各级公安保卫部门对反革命首要分子、反动道会门头子、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期间逃往外地为人民所痛恨的地头蛇,进行系统调查登记,以便适时逮捕处理。26日,皖南行署公安局亦作出《关于执行严厉镇压反革命活动计划》,决定侦破一批反革命案件,逮捕一批罪恶重大的恶霸,过去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杀过人的叛徒、特务和人人痛恨的惯匪,解放前组织过暴乱的反动道会门头子,组织过武装匪特的首要分子,勾结特务、土匪破坏土地改革的恶霸与反动地主分子,反动党团县级负责人以上,国民党党、政、军、警、参、自卫团县级以上,国民党国防部特务武装(绥靖总队、交警总队、技术总队、青年救国团、忠义救国军等)中队长以上,以及特警班,中美班尉级以上职务的反革命分子。
对为首组织地下军、地下政权的分子,解放后特别是经过宽大处理后又组织匪特的分子,中统调查专员及行动队队长以上,军统中罪恶重大的组长、大队长以上,武装匪特的为首分子(大队长以上),杀过人的特务、叛徒和人人痛恨的惯匪,勾结和窝藏匪特及罪恶重大的恶霸、反动地主和反动富农,组织暴动的反动道会门头子,破坏交通、桥梁、仓库、工厂,暗杀干部的分子,公开抗拒土改及有严重破坏土改事实的恶霸、反动地主,有血案的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一般均判处死刑或长期徒刑。
对国民党区分部书记、区党部委员,三青团区队长及其他反动派区级负责人以上,军统组员,中统通讯员、党网、中心小组长以上,还乡国民党人员中的区、连级以上,反动道会门中一般中、下层首领等均实行严厉的管制。
对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案件的处理程序,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亦各自作出决定。1951年1月3日,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发出《训令》,重申中共皖北区党委的规定:各级公安局审讯科(股)为各级法院驻公安部门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逮捕的反革命案犯,由审讯科(股)调查审讯后,作出结论,应处死刑者,交同级裁判委员会审核,裁判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后,转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再由本署批准执行;应处徒刑者由审讯科(股)将案卷及处理意见交同级法院制作判决文书。各级裁判委员会受理公安机关审讯科(股)移送的反革命案件,应即召开会议,慎重研究处理。2月24日,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发出命令:对反革命匪特分子释放或起诉,均得依据保卫工作的政策办事;对不法地主的处理,由人民法庭按照群众路线和司法程序办理。凡移送各级人民法院的人犯或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犯,均应根据法律和司法手续判决。“命令”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检查克服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存在的右倾偏向,全面掌握处理反革命分子的有关政策,做到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集中力量,重点打击那些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
至此,皖南皖北镇压反革命运动全面展开,并迅速处决了一批罪恶昭著的重大反革命分子。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该条例的公布实施,将运动推向高潮。各级党政机关广泛组织干部群众学习《条例》。《皖南日报》、《皖北日报》先后发表“短评”、“社论”,宣传《条例》,阐述镇反重大意义,刊登镇反照片、漫画、案例。广播电台报道镇反新闻。各社会团体纷纷作出拥护镇反的决议。各民主党派的代表发表讲话,提出“镇反是人民民主国家所必须完成的根本任务”。人民群众张贴标语,游行示威,拥护《条例》,决心协助人民政府镇压反革命。文艺工作者走上街头,用艺术形式揭露反革命分子的罪恶行径。影剧院上演(映)与镇反有关的影片和剧目。学校教育学生提高警惕,严防反革命分子破坏。到处可以听到“镇压反革命,大家一条心,人民当家来专政……坚决、彻底、全部肃清,镇压反革命!”的歌声。
为揭露反革命分子的罪行,各地还召开控诉会、诉苦会等各种类型群众会议。皖北地区召开会议情况见表3—1—4。

1951年4月15日,皖北各界人士在皖北人民广播电台召开镇反广播大会,沈子修、陆学斌、余亚农、李湘若、蔡蹈和等15人为主席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及曾受过特务土匪等迫害的工人、农民、市民等苦主代表参加大会。同时,合肥、蚌埠、淮南、六安、巢湖、阜阳等地组织5万余人收听大会实况转播。皖北政治协商会议副主席沈子修阐述会议宗旨,皖北行署公安局局长陈元良在大会上作“关于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报告”,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上台发言,坚决拥护人民政府惩治反革命分子。受害苦主14人相继上台控诉反革命分子的罪行。
据皖南行署公安局统计,皖南区召开万人控诉大会10次,5000人左右的控诉大会14次,1000人以下控诉会1200余次,出席会议的群众达295万人次,直接参加控诉的苦主11.3万余人。芜湖市一些和尚、尼姑亦参加控诉。一妇女控诉日伪汉好强迫她们200余名妇女姐妹供日军强奸的罪行,泣不成声,昏倒在地。在有些地方的控诉会上,群情激愤,当场打死反革命分子的情形亦有发生。
皖北、皖南行署和各专区、市以及大部分县的公安机关都适时举办反革命分子罪证展览。1951年2月6日,芜湖市公安局举办的“反革命分子罪行展览”展出10余天中,观看者达6.17万余人,占全市人口的35.4%。安庆市公安局举办的“反革命及帝国主义罪行展览”,历时3个月。皖北行署公安局在合肥逍遥津公园举办2次展览,每日观众近2万人。
在镇反的高潮中,集中逮捕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日伪安徽省长倪道、财政厅长唐少侯等亦为公安机关从上海侦悉捕获,押回蚌埠惩处。
随着干部、群众镇反情绪的继续高涨,“左”倾偏向开始滋生。有的要求多捕,有的要求多杀。情绪急躁,办案粗糙、草率现象时有发生,据阜阳专区统计,自“双十指示”下达至1951年4月,在逮捕人犯中,可捕可不捕的占捕人总数的35%。砀山县将一般不法地主、地痞流氓乃至所谓“破鞋”(即乱搞男女关系的妇女)也逮捕起来。桐城县将16名拟处死刑犯报地委审批,地委批示“继续补查”,而该局未看批文,竟主观臆断,认为已批死刑,将16人处决。霍山县将未获批准死刑的5名反革命犯处决。皖南地区也发生一些将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将一些应判徒刑的判了死刑。
皖南、皖北区党委对镇反中“左”的偏向引起了注意。1951年5月8日,中共皖北区党委电报指示各专区党委、各县县委对镇反捕人适当收缩。5月15日,召开区党委扩大会议,要求地委书记立即向各所属专区通电,停止捕人。5月10日至历日,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将镇反运动加以收缩,在几个月内,除有现行破坏的反革命犯以外,暂停捕人。将捕人批准权由县收回到中共地委、专员公署一级;将死刑批准权由地、专级收到省级。并规定:凡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坚决一律不捕;凡是罪证确实罪该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坚决逮捕;凡是可杀可不杀的反革命分子,一律不杀;凡是非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反革命分子,坚决处死;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5月20日,中共皖北区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传达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坚决实行收缩,已核准的1000余名死刑犯,凡未执行的,一律停止执行,案件退各县复查。中共皖南区党委亦作出《关于执行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的方案》。
皖南、皖北两区根据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将捕人和对犯人的处理数字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自1951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除现行犯外,一律停止捕人。在停止捕人期间,各地成立清理积案委员会,由县委书记或副书记任主任委员,公安局长为委员,法院、检察院和其它有关部门及民主人士参加,抽调专门力量,分成若干审判组,分工负责清理。皖北行署机关及各地、市抽调干部1726人,分赴各县协助清案工作。清理积案的步骤为:对尚未大规模镇反的地区,先清理应杀的和应放的,然后清理罪该判处有期徒刑的。对已经大规模镇反的地区,先清理应放的,然后清理应判有期徒刑犯和应判死刑犯。至10月,清案任务完成。据皖南、皖北统计,5个月共清理积案4.33万件,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4236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1020人。判处有期徒刑以及其他处理的3万余人。清理期间,各地召开各界代表会,群众会等,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徒刑、释放管制等不同类型的反革命犯集中宣判,以体现“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皖南、皖北在清案的同时,将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投入劳动改造。据皖北行署公安局统计,全区投入劳动改造的犯人3.73万余名。自1951年8月起,送往治淮工地劳动改造1.32万人,就地劳动改造的1.57万人,皖北行署公安局直接组织劳动改造的1722人,送普济圩劳改农场5000人,各专区组织劳动改造的1722人。通过执行收缩方针,清理积案,纠正一度出现的“左”倾偏向及草率、粗糙现象,使运动得以健康发展。但尚未受到打击的反革命分子中,一些怙恶不悛分子采取隐蔽活动的方式,伺机反扑。
1951年9月11日至17日,中央召开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会议认为:对于浮在面上的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打击得比较彻底,但还有镇压不彻底的地区和方面,仍需继续镇反。11月下旬,皖北区召开第三次公安司法扩大会议,皖南区召开公安会议,传达贯彻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决定进一步深入发动群众,开展调查摸底,搜集罪证。对必须逮捕的反革命罪犯,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执行逮捕。对镇反不彻底而群众又未发动起来的地区,公安机关派出专人,与地方政府一起,结合抗美援朝、土地改革、民主改革、兴修水利等运动,发动群众,检举控诉。自1951年10月至1952年11月,全省又逮捕各类反革命分子22140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3488人。据1952年底统计,在全省10280个乡中,镇反彻底和基本彻底的乡8498个,占83%。
经过两次打击,大多数反革命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但据当时调查摸底统计,尚有20%左右的反革命分子还未受到应有惩处。首先,长江沿线、淮河支流及其他河湖,大都没有进行镇反运动,一些反革命分子潜藏到江河湖泊。其次,对反动道会门的取缔也不彻底。1953年4月,宿县、阜阳两专区遭霜灾,午季农作物受损,反革命分子又乘机破坏,造谣惑众,鼓动抢粮,煽动闹事,剪割电线等。仅阜阳专区就先后发生抢粮、骚乱案15起,割断电线案41起。
1952年10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要求把镇反中不彻底的地区和不彻底的方面搞彻底。11月24日至12月3日,省公安厅召开第四次全省公安会议,厅长苏毅然传达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12月下旬,省公安厅制定《关于安徽省继续贯彻镇压反革命的计划(草案)》,要求全省各地自1952年12月起至1953年5月,继续开展镇反,完成第四次全省公安会议决议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即:第一,扫清残存的20%左右的五类反革命分子。第二,开展取缔反动道会门的斗争。遵照争取多数,孤立和打击少数的原则,着重打击解放后为首聚众暴乱或企图暴乱的;诈骗、强奸罪恶大、民愤大或有血债的;兼有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党、政、警、宪、官吏、不法地主身份之一的;悔过自新后又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道会门点传师以上(或相当于此类人员)及办道起家的道首。上述道首中,若罪恶、民愤大又系顽固的反革命分子,要坚决处决一批。不够处决者,一般应判处有期徒刑,进行劳动改造。对反动道会门中一般分坛主及其他类似人员,若不兼有其他反革命骨干身份,不是组织暴乱的同谋犯和指挥者,一律不捕,采取集训交待、当众悔过、办理登记、交群众管制的办法处理。第三,开展水上镇反,坚持依靠船工,团结独立劳动者,打击反革命和封建势力的方针,肃清残存水上的反革命分子。1953年1月16日,中共安徽省委将该“计划草案”批转各地、市、矿党委执行。
取缔反动道会门:1953年1月上旬,开始取缔反动道会门,3月达到高潮。 5月底,除灾区外,取缔工作告一段落。全省37种反动道会门被取缔。取缔中,侦破14个反动道会门隐蔽组织,逮捕王海钦、孙兰芳等大道首838名,集训小道首6724名,登记小道首和一般办道人员8990名,退出会众434467名。对反动道会门非法所得的财产,悉数没收,计有黄金806两,黄金制品15件,银元5833枚,白银270两,银制品65件,铜市58斤,人民币(旧币)798万元,以及武器弹药、道会证件一部。
水上镇反:1953年,常年通航支流20条,湖泊19个,航线约4000公里。除公营外,有轮船16只,运输船34866只,渡船7242只,渔船27784只。船民、渔民268653人。
解放前,这些河流、湖泊,多为土匪、恶霸、特务等反革命活动场所。解放以后,一些土匪、反革命分子等杀人越货,沉尸灭迹,破坏交通,有的拼凑反革命组织,扰乱水上治安。长江水上的反革命组织“沿江工作团”,虽被公安机关摧毁,但残余分子仍分散各地活动。淮河水上亦发现“国防部二厅”一情报组、“反共救国军水上连”等反革命组织。人民政府建立后,设立淮河水上公安局及所属的洪泽湖分局,巢湖水上公安局及所属的新河、巢城等分局,长江水上公安局及所属的芜湖分局、检查站、水上派出所等,并对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进行过打击。1951年9月10月间,淮河水上公安局破获“安徽省保安司令部”等反革命组织4起、抢劫案7起,捕获反革命分子及土匪30余名。巢湖水上公安局捕获国民党国防部政工局皖南办事处主任张耀宗等多人。1951年3月4月间,又破获反革命案件46起。
但是,因河流较长,湖面较宽,干部较少,民主改革未能及时进行,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尚未受到致命打击,加之陆地实行土改,开展镇反运动,一部分漏网反革命分子潜来水上隐蔽。他们时聚时散,抢劫商船,继续从事反革命破坏活动。船民、渔民要求在水上镇反,甚为迫切。
根据省公安厅部署,水上公安机关与交通、工会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组成专门办公室,成立工作队(组),开展调查摸底。1952年12月,各地抽调干部228名,经短期水上镇反政策学习,开赴水上镇反。淮河沿线的正阳关、蚌埠、临淮关,长江沿线的采石矶、芜湖、安庆等重点港口为镇反重点。芜湖、六安、宿县、安庆、阜阳五专区所属支流、湖泊的镇反调查摸底工作也先后展开。
1953年3月,召开全省船民工作会议。传达省公安厅的镇反计划,研究具体行动方案。
水上镇反结合“民主改革”,分两批进行。首批为淮河、长江两大干流。淮河的正阳关、田家庵、怀远、蚌埠、阜阳、五河、盱眙、洪泽湖八个地段,长江的当涂、南漪湖、芜湖、大通、安庆、八都湖六个地段,同时开展镇反。第二批为支流,在干流镇反基本完成后,集中力量,进入支流。至1953年底,基本完成水上镇反任务。水上镇反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117人,判处死缓2人,判处有期徒刑的664人,管制的507人,剥夺政治权利的31人,斗争的71人,转外地处理的299人,狱中死亡1人,共1692人,占调查摸底数的82%。
追捕逃亡的反革命分子:为扫清尚未受到打击的反革命残余分子,在镇反后期,各地开展镇压残反,追捕逃亡的工作。几个月中,共摸出反革命分子材料6000余份,依法逮捕5773人。1953年,省公安厅将追捕外逃的反革命分子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行部署。各级公安机关派出力量,发动群众,提供线索,跟踪追捕。1953年12月17日晨,淮河水上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捕获外逃的反革命集团36人,其中有国民党专员、参议长、县府秘书、科长、区党部书记及乡、镇、保长等。他们在淮海战役后和土改镇反期间先后潜逃,隐藏淮河水上,改名换姓,窝居一船,诡称一家人。此次还缴获伪造的印章13枚,各种印模纸、选民证、户口簿等伪造的证件134张。
“镇反”判定:为检验镇反运动是否彻底,在镇反即将结束时,各地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对镇反运动进行判定。1953年5月,全省除阜阳、宿县两专区因霜灾严重判定工作较晚外,其余专区、市均选择边沿、落后和情况复杂、镇反不彻底的区乡进行镇反判定试验。6月,围绕生产救灾,全面开展。年底,全省农村已完成判定5993个乡,占全省9745个乡的61%强。根据公安部规定,对反革命分子的打击,只要占总数的80%左右,即算达到彻底程度。此次判定,全省各地均达到标准。三、“镇反”成绩
此次镇反运动,战绩显著。3年中,共捕“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11万余人,依法处以死刑者3.2万余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2000余人,大批判处徒刑,罪行轻微的,教育释放,交群众管制(参见表3—1—5)。凡判处死刑者,均系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分子,其中有:
郑荣昌,又名郑海涛,系制造“皖南事变”元凶之一。曾任国民党军事委员会高级参谋,国民党国防部中将部员等职。民国15年(1926年)郑在湖南长沙军官学校大肆清共,一次即杀害中共党员18人。民国29年(1940年)任国民党军队176师师长时,在桐城、无为沿江一带布防,在顾祝同指挥下,制造“皖南事变”,堵截新四军北上。事变后,又在无为扣押新四军北上人员7名,带至庐江杀害。是年冬,其所属补充团团长等10余人起义,郑发觉后,当即下令通缉,在舒城将中共联络员及起义人员4人捕获杀害。解放后,郑潜伏广西桂林市,继续勾结匪特,散布谣言,煽惑群众,后为公安机关侦悉逮捕。
熊子良,曾任中统皖南泾县区室主任,领导宣城、南陵、芜湖、当涂等10县特务工作。皖南事变前,熊亲自布置特务调查皖南新四军各支队情况,并以国民党安徽省第六区动员委员会督导员名义,至新四军军部及云岭教导队所在地,了解该军各级负责人员、装备、驻地地形及军事设施情况。皖南事变后,熊又带队逮捕新四军工作人员400余名,并将新四军教导队教育长冯达飞送上饶集中营杀害。
王传鼎,1950年4月,由台湾国民党当局特务机关派回大陆,任“皖北组”组长,携带电台、密码等潜伏蚌埠等地,搜集情报发往台湾。
徐济民,军统特务,淮海战役后潜伏皖北活动,先后与岳歧山等匪首联络,屡次向台湾发报,要求国民党支援山区土匪活动,国民党亦曾数次向大别山土匪空投武器弹药等物资。
马子清,曾任军统津浦路室“组训科长”、“徐州行动区主任”,在津浦线建立“工作站”12个,发展“党网”、“调工”、“通讯员”等特务500余人,进行暗杀活动,解放后又组织所谓“孙文主义革命同盟”自任“津浦支盟秘书”,进行特务活动。
上述郑荣昌、熊子良等罪犯,经皖北行署公安局移送皖北裁判委员会核准,判处死刑,1951年4月30日执行枪决。
1951年3月29日,六安专区在六安体育场对匪首岳歧山,特务吴曙光、张绍柏等13名罪犯公开审理枪决。4月4日,又召开各界代表1500人参加的公判大会,将“华中反共抗俄军”一案16名首恶分子判处死刑。4月21日,滁县公审枪决汉好黄新农、岳振中、谢振欧,特务黄馨山等。黄新农在北洋政府时期任警察局长,抗日战争时期投靠日军,任滁县维持会长、滁县县长等职,曾抓获滁城妇女19人,组织慰安所,送日军轮奸,被好导致死亡者达7人,最小者仅9岁。黄还常为日军带路,下乡“扫荡”。该县城郊一农民夫妇及姐夫、表妹等6人,被黄抓去,零割致死。一些没有“良民证”的无辜群众被黄抓去,送日军喂狗。据黄供认,其直接、间接杀害150余人,带日军烧毁村庄59个。谢振欧曾任日伪滁县县长兼自卫军司令,任职期间,敲诈勒索,无恶不作。民国27年(1938年),谢与全椒县县长王某争权夺利,竟强迫农民4000余人,组成“红枪会”,攻打全椒县城,致100余名农民死亡。岳振中于抗日战争开始后,投靠日军。任日伪巢县警察局长、寿县警察局长等职,刺探抗日军民情报,报告日军。上述各犯均在公审时处决。
4月29日,阜阳县2个区2万余名群众集中该县广场召开公审大会,将董仁龙、李效惠(国民政府县长)、吕家章、吕家俊等判处死刑,当即枪决。董仁龙曾任国民党自卫军政治部主任、司令部秘书、游击司令总参议、阜阳县三青团主任等职,曾直接、间接杀害群众65人。阜阳群众中流传“不怕县官,就怕董(董仁龙乳名)”。董强奸妇女无数,董自谓“生我者不奸,我生者不奸,除此以外,无不可奸。”解放后,董潜伏上海,仍秘密组织地下武装,进行非法活动,被上海市公安局缉捕归案。吕家章曾任国民党阜阳调查室行动队队长、阜阳专署警卫队队长。他明官暗匪,曾抢劫100余次,杀害商人、农民323人,强奸妇女93人。解放后,又参加反动道会门暴乱,攻打苏集区乡政府,杀害人民政府工作人员100余人,群众27人。
同日,蚌埠市亦处决一批反革命罪犯。吴训初,曾任日军宪兵队蚌埠密探队队长,亲手杀害及捕捉抗日爱国人士达1000余人。郭殿兴(绰号“活阎王”)曾亲手杀害7人,遭其毒打濒于死亡者9人。沈席儒曾任日伪蚌埠地区“靖乡司令”、国民党军队师长,杀害群众100余人,仅在蚌埠市城西乡郑营孜一次即杀害无辜群众18人。皖南地区处决的反革命罪犯中,有特务王伯恭、刘旦辉,军统安徽站站长唐玉锟,“皖南抗敌义勇军一支队”司令周干成、军统宣城站少校站长李一崧、反革命犯高铁君等。
安徽省1950年至1953年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惩处的各种反革命分子数,见表3—1—5。

经过镇压反革命运动,一度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猖獗的城市、农村、山区地带,已不见其活动踪迹,人民群众扬眉吐气,社会治安逐步转入正常,社会面貌为之一新。

四、第二次镇反运动
〔第二次镇反前的治安形势〕
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安徽境内的反革命分子,又利用灾情、水利纠纷、粮食供应上的问题,煽动群众闹事。这一时期,发生殴打干部、哄闹区乡政府和粮店等大小骚乱事件70余起,参加者达1.6万余人。1955年春,仅萧县的石林、马井、杨楼等区就发生抢粮事件5起,受骗参加的群众5000余人,抢走粮食9万余公斤。破坏农业互助合作社的案件日趋严重。据30个县不完全统计,1955年1月仅发生4起,而2月至6月就发生115起,平均每月发生23起。凶杀案件亦较突出,据51个县3个市统计,1954年8月至1955年8月共发生140起,杀死干部、群众100余人,杀伤50余人。有组织的反革命案件相继发生。1954年6月至1955年8月,共发生30起。特务分子申苏芝,1951年潜入和县、全椒一带,策反基层干部,图谋“敌后建党”,网罗50余名逃亡反革命分子,组织地下军,密谋武装暴乱。破坏交通运输的案件,1955年上半年即发生281起,比上年同期上升21.10%。刑事犯罪分子破坏活动亦很猖獗。
1955年6月,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提出:继续加强镇压反革命的斗争。同月,中共安徽省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更加提高警惕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指示”,结合安徽社会治安状况,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
〔集中搜捕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
1955年6月13日,省公安厅向各专、市、县公安处、局以及水上公安局、各保卫处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对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一次调查摸底。下旬,又召开全省公安处、局长会议,对开展镇反进行部署。此次镇反运动打击的主要对象是:反革命分子有罪恶、有民愤,不捕不足以平民愤者;第一次镇反运动时,只知其反革命身份,现查有具体罪恶必须逮捕者;原罪恶不够逮捕,现有破坏活动者;潜入人民政府各种组织内部,或隐藏在社会上,至今仍隐瞒其身份、罪恶,应予逮捕者;逃亡反革命分子,凡属于有罪恶、有民愤,必须捕回者;假释、刑满释放、撤销管制或经过登记自首及其他经过宽大处理的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特务分子等,又进行破坏活动者(包括刑事犯罪分子);反动道会门头子,无论大、中、小道首(包括新发展、提升的道首),经过取缔登记后,又进行复辟活动者,以及个别有较大罪恶活动的道会门头子;管制分子在被管制期间,不接受劳动改造,又进行破坏活动,或发现有新的罪恶,必须逮捕法办者;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军、政官吏,又进行破坏活动者;坚持反动立场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进行反革命活动者;不安分守己的地主、富农分子进行反攻倒算、抗拒社会主义改造、破坏农业生产者;进行挑拨离间、拉拢腐蚀干部、职工,投机倒把、扰乱金融、破坏社会主义改造的资本家;一贯不务正业、不从事劳动生产,在群众中有民愤,对社会治安有危害,不强迫集中劳动改造不足以改造的二流子和懒汉(但不包括一般的二流子和懒汉);蓄意破坏厂矿企业生产设备、机器、原料、成品以及其他重要设施的各种犯罪分子;惯盗、惯窃、窝主,一贯销赃的分子;诱骗、强奸、污辱妇女或唆使、组织儿童进行偷窃,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氓分子;拐骗妇女、冒充干部或以其他手段诈骗钱财的骗子,一贯为首聚赌或以赌博为生的赌棍一贯诱骗妇女卖淫的分子或公开开设台基接客的老板;制贩毒品的毒犯以及一贯吸食毒品的烟毒犯;制造反革命谣言、张贴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一贯利用封建迷信造谣、煽动群众“求神拜药”,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生产及中心工作的迷信职业分子。
各地根据省公安厅指示,迅即贯彻实施。全省抽调公安政法干部等5200余人,于6月起深入群众,调查摸底。至9月底10月初,全省已完成调查摸底的乡、镇9476个,占全省95%。整理出各种反革命分子的罪行材料10万余份。在调查摸底的同时,各县县委均成立了5至9人的案件审批委员会,由县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书记或主任委员,由公安局长和检察院长任副书记或副主任委员。
1955年10月7日,中共安徽省委派出工作组赴萧县、砀山开展搜捕试点。中旬,在全省范围内发动第一次搜捕行动。11月,进行第二次搜捕。各地在搜捕前,由同级党委统一调配力量,依靠基层党支部和党团员、乡村干部、民兵、治安积极分子,组织逮捕小组,由区委负责人或相当于区委级干部率领,分头执行逮捕任务。
10月至11月20日,连同行动前零星逮捕,共捕获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27611名,其中残余反革命分子12994名,特务间谍分子16名,阶级敌对分子2865名,刑事犯罪分子10097名,其他现行反革命分子1639名。缴获轻重机枪5挺,长短枪201支,手榴弹616枚,子弹3402发,炸药40包,雷管5支,炮弹8发,收发报机3台,发电机1台,刀剑208把,烟土55两,各种证件、罪证16120件。在搜捕中,各地还破获一批重大案件。五河县通过审讯案犯,破获一起20余人的反革命集团案。该反革命集团活动在五河与嘉山结合部,以做小生意为掩护,从事反革命活动。1954年在嘉山、古沛等地,曾多次密谋暴乱。
〔开展政治攻势〕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镇反运动的胜利,反革命残余势力大为削弱,反革命内部出现动摇、分化的趋势。尤其在中共中央《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公布后,分化更为显著,许多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表示愿意接受改造。据歙县、怀宁、阜阳等21个县的39个乡抽样调查,接受改造、表现好的逐渐增多。在1152个反革命分子中,表现好的由162个增到299个,较公布前增加85%;表现坏的由516个减至316个,较公布前减少38.7%。在4375个地主富农分子中,表现好的由943个增至1642个,较公布前增加70%;表现坏的由1312、个减至711个,较公布前减少45.7%。一些地、富、反分子写出申请书、悔过书,要求加入农业合作社。入社后,多数勤劳生产,安分守法;有的主动交出长期隐藏的武器及非法所得。仅舒城、寿县、金寨、灵璧等14个县统计,1956年1月至5月,不法地主、富农及反革命分子主动交出长短枪218支,子弹2626发,手榴弹239枚,银元1700枚。向人民政府投案自首者较前增多,自1955年4月至1956年4月,全省投案自首分子即有4368人,其中有逃跑多年、隐藏很深、罪恶民愤大的反革命分子,以及有严重罪恶的各种犯罪分子,有的坦白出严重罪恶,有的交待出其组织,有的交出武器,有的检举其他反革命分子。旌德县一名中统中心组长到乡政府投案自首,坦白出1941年逮捕杀害2名中共地下工作人员的罪恶。1956年第一季度发生反革命案件和各种犯罪案件1939起,比1955年同期下降41.3%。
1956年3月24日,省公安厅就1956年镇反工作向中共安徽省委、中央公安部报告,提出修改1955年镇反计划,将1956年捕人数减少62.5%至70%。5月,召开全省政法工作会议,正式作出修改决定。6月25日,省公安厅向全省公安机关发出《关于开展政治攻势的通知》,要求各地选择投案自首分子的典型,组织力量,做好公开处理的宣传工作,开展强大的政治攻势。政治攻势的对象是镇反运动中残余漏网的重大历史反革命分子;尚未归案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尚未归案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攻势于7月底展开。
政治攻势开展后,省公安厅与省检察院、省法院共同配合,选择一批投案分子中的典型,公开从宽处理,以作示范。台湾国民党当局派遣特务宋某,1956年3月乘大陆放宽对港澳同胞探亲政策之机,由香港潜回芜湖,窃取大陆情报,曾用化名多次向国民党当局驻香港特务机关报告大陆社会主义改造、长江大桥建设、第一汽车制造厂生产时间等情报。宋某在镇反声势及宽大政策感召下,向芜湖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省公安厅本着宽大精神,对宋免予起诉。反革命分子、恶霸吴树远曾杀害中共干部和群众13人,此次主动投案,省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公开宣布免除死刑。
各专、市、县亦陆续召开大会,从宽处理一批罪犯。蚌埠、芜湖、合肥、安庆、淮南5市公开宽大处理反革命分子3至5批。有69个县在城关镇或较大的集镇召开大会,宣布从宽处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
省公安厅对投案自首分子的处理,规定了具体政策界限:(1)一般反革命分子中,罪该管制,不投案的,依法宣布管制;罪不够管制,虽不投案,亦不要予以管制。(2)投案自首分子,有严重罪恶,经反复教育,仍拒不交待,可以依法处理,但不能当作假坦白论处。(3)对于罪行不严重的投案自首分子,按照政策从宽处理,仍应判一二年徒刑的,可以不判。(4)已经基本交待本人问题的一般反革命分子,只是某些反动历史职务未作交待(除属于隐瞒特务间谍身份者),不来投案,一般可以不加追究。(5)刑满释放、撤销管制、现管制分子隐瞒某些一般罪恶未作交待,不来投案一般不再追究。(6)按照新的政策界限,三青团分队长和“皖南工作队”组长,不属于反革命分子,如果投案,应当面宣布其不是反革命分子。
通过公开宽大处理,争取了大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1956年,全省计有投案自首者7081名,其中反革命分子6158名,其他犯罪分子923名。反革命分子中,现行犯315名,有重大历史罪恶的806名,逃跑隐匿多年的539名,从地洞出来投案的38名。收到投案自首分子检举材料2.6万余份,破案376起,缴获发报机一部,轻重机枪7挺,长短枪285支,子弹8540发,炸药9斤,手榴弹422枚。
第二次镇反运动,全省逮捕各类反革命分子35620名,依法判处死刑572名,从而进一步打击和削弱了反革命残余势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改造,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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