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
一、肃反前的形势解放初期,安徽各行各业、各项工作需要大量的专门人才。各阶级各阶层的一些反动分子掩盖反动面目,伪装靠拢共产党,有的钻进共产党内和各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窃取领导职位,占据要害部位。虽经镇压反革命运动、清理“中层”,但仍有一部分漏网。遇有时机,他们就进行破坏活动。1954年,淮南3个矿和合肥、蚌埠等5市就发生破坏事故127起。淮南矿在反破坏事故斗争中查明的24起事故中,其作案成员均系历史或现行反革命分子。合肥矿山机械厂一反革命分子以自己是“工程师”的便利条件,故意将一吨半冲天炉的出铁口改小,使铁水流不出来,企图造成爆炸事故。省计委一名职工,成立所谓“日学社”反动组织,进行反革命活动。淮南新庄孜煤矿一名职工,将雷管放在铁轨上,阴煤炸毁火车。马鞍山铁厂一高炉值班工长在给高炉投料时,故意将两批循环改成三批循环,并增加风量,降低炉温,先后造成废品和次品钢铁260吨。据1955年6月统计,全省内部单位在一年时间内,发生各种破坏事故近400起,其中发生在省直机关47起。
潜伏的特务间谍也蠢蠢欲动,发展特务组织,组织反革命暴乱。台湾当局派遣的一个特务分子,在庐江县拉拢国民党政府残留下来的散兵游勇,搜集武器弹药,企图利用自然灾害的机会,组织武装暴乱,上山建立所谓“游击根据地”。
对于上述问题,有一部分领导干部和群众存在麻痹思想,对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失去警惕,对反革命的现行破坏活动打击不力,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开展肃反斗争
1955年5月,全省开展肃反斗争。中共安徽省委和各地、市、县委及省直各部、委、厅、局都成立5人小组,分别领导肃反运动。6月底至7月初,中共安徽省委召开扩大会议,对内部肃反作具体部署。会议要求:安徽肃反斗争,要始终贯彻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制定的“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冤枉一个好人”、“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实行群众肃反的路线。强调正确区别反革命问题和政治历史问题的界限;反革命碳坏和工作过失的界限;反动言论和落后言论的界限。对嫌疑问题,采取积极慎重的调查研究的态度,把打击的锋芒对准极少数证据确凿的真正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
强调要分清轻重,区别对待。对坦白分子、立功分子、立大功分子一律给予宽大处理,对查有实据、拒不坦白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则坚持从严惩处。对于罪行轻微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只要坦白交待,一律免予刑事处分。严格区分普通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和重要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历史反革命和现行反革命、一般反革命分子和骨干分子的界限,前者从宽,后者从严。对于需要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其逮捕的批准权属中共安徽省委,需处死刑者,必须报中央批准。
肃反对象中的反革命分子主要包括:特务、间谍;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头子;恶霸、土匪、汉奸;国民党军、政、警、宪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敌对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其他现行反革命分子。其他坏分子包括: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品质极端恶劣的蜕化变质分子。对于历史上曾加入国民党、三青团和其他反动组织的一般成员,只有一般政治历史的人,或思想落后者,都不列为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不作为肃反斗争的对象。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依法逮捕法办:国民党和帝国主义潜伏及派遣的特务、间谍分子,或解放后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活动的分子;历史上有严重罪恶或不逮捕法办不足以平民愤的分子;历史上参加反革命组织,虽无严重罪恶民愤,但混入革命队伍后,隐瞒罪恶和反革命身分,继续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被反革命分子收买或指使而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进行报复和破坏,情节严重的敌对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反革命小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罪恶重大的分子;越狱潜逃犯或通缉在案的在逃犯;叛变后出卖同志或组织,使革命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子,或叛变后积极破坏革命组织,混入革命队伍后又长期隐瞒的分子;有严重破坏行为的政治骗子;隐瞒反革命身分和反革命罪恶,情节严重,查证属实,在运动中经过动员和斗争,仍然坚持反动立场,拒不交待的分子;过去经过宽大处理的反革命分子,但仍坚持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其他进行现行反革命破坏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分子。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分别从宽处理:凡在运动中自动坦白交待,或经过斗争后坦白交待问题,只要在重要事实上坦白真实,应按“坦白从宽”处理;解放前有严重罪恶和血债民愤,或者解放后积极从事反革命破坏活动,罪该判处死刑的反革命分子,若在运动中坦白交待,经查属实,根据坦白程度,可以免处死刑,判处长期徒刑或短期徒刑;凡参加反革命组织,有罪恶有民愤,或者虽未参加反革命组织,但有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应该判处徒刑的分子,若在运动中坦白交待,查证属实,根据坦白程度,可以减刑,或判处管制,或劳动教养;历史反革命分子罪恶轻微,或者被迫被骗参加反革命组织,没有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若在运动中坦白交待,查证属实,应免予刑事处分;凡反革命分子,不但自己真诚坦白,又能积极检举其他反革命分子,并经查证属实,应算有立功表现,将功折罪,免予刑事处分或其它处分;反革命分子不但自己真诚坦白,又能积极协助政府进行肃反工作,发现重要反革命分子或破获重大反革命案件,经查明属实,算为立有大功,不论其过去罪恶大小(包括血债),应该免予刑事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物质的奖励;对于罪恶虽然较大,但确有真才实学和专长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艺人员,只要在运动中交待了自己的问题,就应该从宽处理,继续使用,如果交待不好,可以依法判刑,然后放在一定岗位,控制使用。
1956年12月26日,省公安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把肃反当作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协助各级党委研究斗争方法、策略,训练肃反干部,指导专案工作和直接办理专案,并规定下列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指导或办理:现行特务或反革命案件;同特务机关和特务人员有一定联系而有派遣、潜伏重大嫌疑案件;涉及区级以上干部和统战人士的案件;与资本主义体系国家驻我国使领馆有联系的专案;在同国外敌人作斗争中,仍有继续侦察必要和可能的派遣、潜伏特务案;其它须由公安机关直接进行侦察的重大案件。
肃反中,凡判处徒刑的案件,依法做到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移送起诉书、起诉书、判决书齐全。凡判处死刑的罪犯,经中共安徽省委审核同意后,由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作书面报告,提请审批。待中央批准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执行命令后,再由省委五人小组拟文下达执行。凡应给予纪律处分者,由政府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如系中共党员,应给予纪律处分者,由党委纪律检查部门作出决定。各地还选择坦白和抗拒的典型案例作公开处理,以体现宽严政策,促进坦白交待。1956年5月13日,省委五人小组在合肥江淮大戏院对反革命犯汪某、胡某、姜某公开处理。血债累累的汪某,在肃反中主动交出手枪1支、国民党委任状和派令数张,彻底坦白历史罪恶,免予刑事处分。中统特务分子胡某,虽长期隐瞒其历史罪恶,但在肃反中能主动但白,依法从宽处理,判处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两年。姜某虽仅参加“铲共军”等反动组织,但交待不彻底,后又潜逃隐匿,予以抗拒,依法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经过4年半的肃反斗争,全省共清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14635名,占全省参加肃反运动总人数的1.22%。运动中还破获反革命组织和反革命集团案件65起。在清查出的人员中,有特务间谍分子3059名;现行反革命分子1293名。有血债的1791名。这些分子中,有的已钻进中共和共青团组织以及领导机关,有的已占据重要工作职位。据统计:从中共内部清查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584名;从共青团内清查出538名;窃取县、区以上干部职位的314名。
对于上述清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都视其罪恶事实、在斗争中的坦白态度,以及有无立功表现等,依据肃反政策,严肃、慎重进行处理。其中:依法判处死刑者70名,判处徒刑者5855名;管制、劳教、下放农村监督改造者1370名;转送户籍所在地处理者175名;自杀和病亡193名。
经过肃反运动,还清查出普通反革命分子6839名,反动分子772名,揭发出反动、流氓小集团16个。另弄清20余万人的各种政治历史问题。
三、纠正肃反中的偏差
安徽的肃反斗争进入高潮以后,即1955年秋和1957年1月,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小组斗争中,曾发生过若干“左”的偏向,斗争面宽了一些,误伤一些好人,并且在个别地方发生“逼供信”等违反政策的现象,错捕少数好人。这些偏差,伤害一些人的感情,引起一些人的不满。但这种情况时间较短,很快便得到纠正。
肃反中,安徽原定为暗藏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约占参加运动总人数的2.8%,高于全国内部肃反的比例,与邻省相比,也属偏高。
1957年3月,省公安厅根据省委指示,对内部肃反专案进行清理,凡证据不足的予以夏查,错的予以甄别平反。经复查,全省第一批肃反专案中,就有174人系错案,由原审查单位予以平反更正。
1959年,中共安徽省委五人小组,又多次指示各地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已定的肃反案件,进行全面复查,纠正错、偏。在组织对肃反斗争验收时,其各项比例与全国大致相同。萧反以后一二年内,又陆续纠正了肃反时一些“左”的偏差。但鉴于当时“左”的错误倾向,纠偏未能彻底,不少冤假错案在1980年以后才得到彻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