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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社会治安

第四节 维护社会秩序


一、缉捕盗匪
1950年,安徽不少地方遭水、霜灾害,大批农民流入城市。人民政府忙于剿匪、反霸、土改、镇反,对于一般盗匪未能组织足够力量加以惩治,于是盗匪乘机活动。1950年皖南、皖北共发生盗案3687起,1953年发生5427起,1955年发生11399起。盗窃分子或白天探路,夜间行动;或化装成商人小贩,走街串巷等,专寻机关、厂矿、商店、企业、居民住户等防范薄弱环节,伺机盗窃。炳辉县(今天长县)一妇人携现金378万元(当时币)至县城购物,不慎被盗,公安机关侦察破案,系一盗窃集团所为,该集团在县城已形成数年,有成员40余人。破案后,逮捕20人。其中主犯5人,惯犯13入,从犯2人。他们不仅危害本城,而且在江苏六合、高邮、宝应、盱眙等地作案。
一些偷盗之徒,破坏军用设施,盗走通讯器材。1953年11月至1954年1月,人民解放军驻宿县夹沟某部电话线多次被剪盗走。其中1953年11月27日下午,前旺庄驻军电线被剪走232米,离山、芳寺、褚庄等地电话线,四次被剪,诸庄民兵连连部存放的电话线亦被盗走50公斤。有些盗窃犯罪分子伤害群众,威胁失主,气焰器张。萧县一惯窃犯张某,挖洞、撬门样样精通,两次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释放后,继续作案。被捕后,六次逃跑,“八进八出”。寿县一名惯窃犯,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劳改中屡次逃跑作案,捕获后,加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不久,又越狱潜逃,捕回后,又判再缓一年。其扬言:如能再次逃出,定找检举人算账。
以经济为目的的土匪,一有机会,就大肆抢劫。1950年,皖南、皖北发生抢劫案达176起,镇反运动期间的1952年仍发生51起,1953年发生45起,1954年发生32起,1955年发生115起,1956年发生30起。蚌埠市1950年5月的20天内,连续发生土匪抢劫案12起。颍上县杨湖区杨岗乡胡台子一土匪将税收员杀死,抢走税款人民币30万元(当时币)。1955年2月20日夜,中国人民银行涡阳县花沟营业所被土匪韩天金等11人破门而入,抢去人民币10711万元(旧币),存单400余万元,步枪1支。
在剿匪、镇反等运动中漏网的反革命分子,或另立门户,或纠合为一股,流窜各地,隐蔽于山区、水上、城乡结合部等,专以抢劫为生。据省公安厅1953年5月调查,是年1至5月,宣城、泾县、郎溪、庐江、肥东、定远、亳县、涡阳等地,均发现残余武装土匪活动。
鉴于盗匪活动频繁,各级公安机关采取预防和打击并进的措施。首先通过基层公安机关召开专门会议,布置防匪、防盗;对群众开展防匪、防盗教育,发动群众提供盗匪线索,监视、管教已查明的盗匪分子;建立治保会、纠察队等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发动群众打更放哨,使盗匪分子无隙可乘。并将部分屡教不改的盗窃分子集中起来,进行较长时间的劳动教养;逮捕现行盗匪的主要分子。其次是颁布惩治盗匪条例。1949年9月20日,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制定《皖北区惩治盗匪暂行条令(草案)》13条,规定:“凡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按本条例惩治之。(1)图谋颠覆人民政府,组织武装叛乱,扰乱社会治安者;(2)抢劫军械、弹药或军用物资者;(3)破坏军械、弹药或军用物资者;(4)破坏铁路、公路、桥梁、电讯及其它公共事业者;(5)决堤放水、破坏生产、矿产及工业建筑物,损害工农业生产事业,或损害人民生命财产者;(6)放火烧毁或用其他方法破坏人民政府资财或公共建筑者;(7)抢劫公粮、公草或其他物资者;(8)杀害军工人员及其家属者;(9)结伙肆行抢劫人民财物者;(10)掠人勒赎或伤害掠人者;(11)抢劫杀人者;(12)放火烧毁人民房屋财产者;(13)抢劫奸淫妇女者;(14)包庇土匪、供给情报、坐地分赃者;(15)勾引、唆使与便利盗匪逃逸、抢劫或袭击人民政府军队、人民政府者;(16)持械劫囚或武装拒捕者。
该“条令”规定:“凡犯前款罪行之一者,应按危害程度大小、情节轻重,依下列规定分别治罪:(1)主谋、首要、屡犯分子,罪行严重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至死刑。(2)非主谋、首要、屡犯之共同犯罪,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六、七条规定:“凡匪首能率众投降,携械来归,准予将功赎罪,从宽处理。凡盗匪能自动侮悟,自动向人民政府自首或携械投诚具结永不为匪者,准予宽大免处其刑”;“凡盗匪能杀害首领来归,对剿匪有重大帮助者,准予将功折罪,并酌情奖励。凡能检举其他匪类,或交出隐藏之械弹物资者,免处其刑”;“凡匪已自新而重复为匪者,加重处罚”。“第十一条规定:“盗匪案件,经公安机关侦察确实后,应即移送司法机关或组织人民法庭,进行审判。在军事剿匪期间,凡土匪之判处死刑,本署授权专署批准执行,转报本署备案”。
皖北各级公安机关,根据“条令(草案)”开展侦察破案,清理流入城市的无业游民。对于捕获的盗匪分子,除移送法院审判外,一般交群众监督劳动。
由于当时公安机关忙于中心工作,且缺乏斗争经验,曾出现对盗窃分子打击处理不力的偏向,以致发生盗窃即捕,捕后又放,放后再盗的恶性循环。
1953年,第二次全国民警会议指出:“大中城市和工矿地区应着重打击盗窃、诈骗、捣乱金融等破坏活动;农村应着重打击破坏生产的现行破坏活动……”。根据这一精神,安徽各地将打击盗窃提到议事日程。1955年2月,公安部三局印发《关于刑侦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7月11日,彭宗珠在全省政法会议报告中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围绕中心,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以加强同刑事犯罪尤其同盗窃犯罪分子的斗争。当年,将这一斗争列入第二次镇反运动。
对于土匪案件,各级公安机关一经发现,迅即开展侦察破案,缉捕匪首。1953年5月,省公安厅对打击小股流窜土匪作出部署,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重视这一问题,纠正麻痹思想,克服松劲情绪,经常与人武部门、公安部队取得联系,交换情况,共同研究,决定对策,充分发动群众,利用群众智慧与力量,开展预防;在经常发现土匪活动地区及易为残匪隐匿、潜伏、流窜的山林地区、省县结合部,及现行土匪家属周围,布置群众监视。如遇偶尔发生匪情,以后找不到线索,无法进行侦察的,要组织专门力量,通过镇反判定、整顿管制。选民登记或其他工作,将该地区可疑分子进行排队,找出蛛丝马迹,进行专门侦查,以发现匪穴,争取土匪亲属教育土匪改邪归正,投案自首。重点地区组织搜山、搜庙,使匪徒无法落脚藏身。1955年,安徽一些地区对“穷江行”盗窃集团,进行集中打击。
“穷江行”又名“灰土窝”。其组织庞大,历史较久。早在解放前,安徽一些地方即有“穷江行”这一组织活动,其内部分四行、三支、六股,有“宣马”、“矮马”两派,东行、西行等,各有大小头目领导。其成员复杂,多系惯盗惯窃、地痞流氓及游民等,亦有被骗入行的。建国以后,其中反革命分子较多。据颍上县公安局统计,在535名成员中,反革命分子占19.4%。他们散布在阜阳、六安、宿县、滁县等专区和淮南等市,尤以阜阳为最多。这些“穷江行”分子,出没于城市、工矿区和集镇,以盗窃为业,有的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据阜阳、六安、滁县3个专区的9个县调查,发现有现行破坏的小集团13个。他们制造反动谣言,盅惑人心;有的与其他惯盗纠合成股,集体作案。不久,又大都转为单干单销,流窜作案,往往是甲地作案,乙地销赃。很多以收旧、小贩、逃荒、闹莲花落为名,掩护盗窃。
1955年4月中旬,安徽省公安厅召开各专署、市公安处局治安科长会议,部署对“穷江行”进行集中打击。22日,省公安厅发出《对穷江行处理意见》,要求各公安机关,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有重点地对现行盗窃集团以及有罪证、有劣迹的分子,打掉一批,把该逮捕的捕起来,该管制的管起来。并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彻底摧毁其组织;要集中力量,打击那些危害最大的惯犯、首犯和主犯。对次要分子,应传讯登记。对其中一部分罪恶较重、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分子,依法判处管制;对贪图小利、被骗参加“穷江行”的一般农民或市民,偶尔有过偷窃,但情节轻微者;解放前虽为首,但罪恶轻微,解放后己改邪归正,并有正当职业者;有正当职业,偶尔买卖过赃物的分子等严加教育和改造。
各地迅即对“穷江行”开展调查。4月30日起,按照法定程序开始搜捕行动,至5月中旬,共逮捕“穷江行”分子163名。尔后,逐一审讯,扩大线索。芜湖市即组成12个审讯小组,突击审讯,发现新线索10余起。至5月底,全省对“穷江行”分子的审讯基本结束。另传讯1000余人,管制500余人,大批一般分子纷纷登记。至6月,数十名首要分子投案自首。至此,安徽境内的“穷江行”组织被彻底摧毁。
〔缉捕盗匪的成绩〕
自1950年至1956年底,全省共破获盗匪案27549起。其中盗窃案27323起,土匪抢劫案226起(详见表3—1—6),逮捕犯罪分子1万余人,使盗窃案和抢劫案逐年减少。据统计,1950年发生抢劫案176起,1952年发生51起,1953年发生45起,1954年发生32起,1956年发生30起,社会治安秩序趋于安定。
安徽盗匪案件情况简表


二、反动党团登记
〔登记的政策界限〕
对中国国民党(简称国民党)、三民主义青年团(简称三青团)、中国青年党(简称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简称民社党)、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中国国民党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简称中统)和其他一些特务系统中骨干分子的登记简称为反动党团登记。1949年,全省境内反动党团骨干分子虽大部分溃逃,但仍有余党三四万人潜伏隐蔽。二三月间,皖南、皖北陆续开展登记工作。
1949年2月20日,蚌埠市军管会发出布告,敦促国民党、三青团及一切特务机关等反动组织、人员进行自新登记。4月,安庆市军管会印发《关于解散反动组织的命令》。至1950年,阜阳、宿县、安庆、除县、巢湖等专、市均已先后开展反动党团登记。但已登记的仅占应登记的50%。1951年1月11日,皖北行署公安局发出《关于开展反动党、团、特务人员登记工作指示》,要求各地对反动党团人员登记后分别加以管制。不久,皖北行署公安局制定《皖北区反动党、团、特务分子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登记条例》,规定下列人员均须向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
反动党团人员: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人员;三青团分队长以上人员;青年党区支部委员以上人员;民社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人员;其他一切反动党派的各级负责人。特务分子:国民党国防部保密局及其所属一切组织的特务人员;国民党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及其所属一切组织的特务人员;国民党国防部二厅、保密局及其所属一切组织的特务人员;其他接受美国或其他国家或国民党方面的任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特务间谍活动的人员。其它应登记的人员:凡曾以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从事反革命活动的各种反革命分子。普通的国民党员、三青团员、青年党员、民社党员免予登记。如自动要求登记,亦准予声明备查。在人民政府机关、学校、公营工厂、企业内部工作的,仍须向各该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由各部门统一向公安机关呈报备案。曾参加反动党、团组织的起义军官,仍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府机关工作,或在军政机关所办的学校任职、任教或学习的,免予登记。
《条例》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严惩:抗拒登记或破坏与阻挠他人登记的;坦白情况不真实的;捏造证据,企图陷害他人的;登记后仍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酌情减免其应得处罚,或给予适当奖励:迅速登记,真诚坦白悔改,并劝导其他反动党、团、特务分子进行登记有成绩的;自动将所知一切反动组织情况及其活动情况向人民政府报告,经查明属实的;对登记工作有特殊贡献的。根据条例规定,皖北各地再度颁发布告,限令反动党、团中的骨干以及一切特务分子:过去已登记者,一律再行申请报到;未登记者,一律向公安机关申请悔过登记;登记而未彻底者,补行申请登记,违者依法处理。布告颁发后,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分子等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纷纷悔过登记。
1949年5月26日,中共皖南区党委社会部印发关于贯彻中央指示的意见,指出:先注意收集敌文书、档案、会议录、登记表等材料;在发现国民党县、区书记长、组织委员等人时,令他们交出全部党务组织名单及党部财产、文件、卷宗等;对县党部书记长、县长、议长、调查专员等人,如自动投诚、自首,并带领别人自首有功者,在履行规定手续后,即可取保释放。
6月,皖南各机关、团体内部的一般国民党员、三青团员等开展登记动员。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发布命令:凡现在各级政府、机关、干部学校、人民团体任职的一切反动党、团、特务人员,均须正式办理登记手续。其依令登记,忠实办理各项手续者,本着宽大方针,照常供职。其故意顽抗,隐瞒蒙混,以伪报真,以多报少,阳奉阴违,阴谋破坏,或登记后继续阴谋活动者,决予严办。同时制定《皖南区各级政府、机关、干部学校、人民团体中之反动党、团、特务人员申请登记实施办法》,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局为举办该项登记的主管机关,各所属机关组织登记小组,具体执行登记事宜。对皖南行政公署直属机关内部的反动党、团、特务分子登记,又制定《皖南区各直属机关反动党、团、特务分子登记实施计划》,规定:凡在皖南行署驻芜湖市的各直属机关,无论政府、工商、文教等内部留用或录用人员中的反动党、团、特务分子(自普通党、团人员至各级负责人),皆在登记之列。各机关之首长或负责人为主,选择3至5人的中共党员骨干(包括人事干部),组成登记小组,负责掌握各该机关的登记工作。
办理登记时,反动党团的骨干分子、特务分子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纷纷登记,向登记处呈交本人两时半免冠照片两张,填写本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申明退出反动党团组织,并在以后永远不进行反对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的一切活动,在履行登记手续时,还交出一大批国民党党证、三青团团证、特务证件、徽章、符号、档案、文件、资料、宣传品、组织名册、武器弹药、电台、通讯器材、密码、危险物品、党团特机关的财产等。
对顽固不化、登记悔过不彻底,或对社会治安有现实危害的分子,则予较长时间集中管训(或称感训),以县为单位分批进行。1950年上半年,皖北区采取分级集训:行署公安局对军统的组长、电台台长,中统县室主任及县一级反动党团骨干分子集中感训;专、市公安处(局)对军统的通讯员、联络员,中统的中心组长及区一级反动党团骨干分子集中感训;县公安局对一般特务分子、国民党区分部书记、三青团分队长等集中感训。几个月中,全区感训3505名。
对虽属比较重要的骨干,但不需较长时间集中管训的,教育数天后,令其取保释回;一般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分子,由公安派出所或区公安特派员、乡治安干部加以掌握。凡返回社会的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分子,采取公开管制,适当监视,规定纪律,定期向治安干部汇报思想,发动群众监督其行动。
皖南、皖北两区登记反动党团骨干及中统、军统等特务分子31292人(详见表3—1—7)。在登记中,对于罪恶大、民愤大,而又抗拒登记、破坏登记的,逮捕393人。中统特务安徽省室主任管北颂以下调查专员16人、军统特务安徽站站长唐玉琨以下组长8人、国民党合肥县党部书记长龚兢等均因抗拒登记被逮捕。并收缴电台1部、电话机6部、长短枪25支、子弹2465发、手榴弹67枚,及各种证件11372件。


三、禁绝烟毒
鸦片战争后,英国将鸦片公开输入中国,白银大量外流,国库空虚。清廷为挽回损失,抵制进口,乃提倡自种鸦片。几年后,一些省区罂粟遍地。安徽亳县、寿县、凤台、阜阳、颍上、宿县、太湖、宿松、桐城、肥东等县成为产烟区。贵池、泾县、祁门、黔县等地亦有种植。
安徽省虽然产有鸦片,但远不及云南、贵州,云贵烟土源源流入安徽。安庆、芜湖、蚌埠成为烟土集散地,销售鸦片的“烟土行”、“土膏店”以及官办的“宫土行”等应运而生,维护烟土行业利益的“特行公会”亦有成立。民国11年(1922年),仅安庆市就有“公记土行”、“和记土行”、“钧记土行”、“和成记土行”等鸦片烟行七八家之多。亳县、阜阳等地更是烟行林立,出售鸦片的摊点比比皆是。一些豪门富户在花天酒地之余,摆开烟灯,吞云吐雾,以为享受。一些官僚政客、工商业者以此为交际品。一般民众和其他阶层,有的为消愁解闷而吸食,有的为解除疾病痛苦而吸食。鸦片销售量日益增大,烟馆也由少到多。人们久吸成瘾,欲罢不能,以致有的倾家荡产,有的卖妻卖女,最终骨瘦如柴,衣不蔽体,沿街乞讨。也有因无钱购买鸦片铤而走险,杀人越货,盗窃诈骗的。
对于烟毒的危害,曾引起一些当政者的注意,试图禁除。一些有识之士,亦曾力主禁烟,但均中途夭折,或虎头蛇尾,不了了之。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全省禁烟总会在安庆成立,归巡警道管辖。其他各地均成立禁烟查验所,开展三查:(一)查禁官吸。全省厅、州、县官员由巡警道会同三司官员和医士逐日分班传见,以查验有无吸食鸦片情况,其他下属官员,由各地州、县自行查验,令被查人员写出禁吸保证,对有烟瘾者,限期戒除,屡教不改者,分别予以记过罚款,直至撤职。(二)查禁民吸。无论绅、商、农、工,均由地方官员或巡警会同绅董,挨户清查,对吸食鸦片者,逐人登记,限期戒除。(三)查禁卖户。由禁烟公所发给限售执照,酌定膏店若干家,缴银领证。凡吸烟人不愿立即戒除者,由膏店发给牌照(购买证),限量购买,膏店售膏数量逐月减少,不准增加,使卖户逐步减少,直至歇业。由于当时政府腐败不堪,贪污受贿成风,禁烟终无成效。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亦曾有禁烟命令。然而,由于军阀本身所需军响,购置武器弹药所需经费,大多依靠鸦片烟的收入作为其经济主要来源,加之各省军阀割据,连年混战,法律、命令不过一纸空文。民国元年(1912年),安徽都督柏文蔚曾下令禁烟,派官员调查各地种植烟苗情况,颁布“发现种烟土地,悉数充公”的命令。民国11年(1922年)12月,安徽省长官公署曾拟定一些禁烟奖惩简章。民国16年陈调元亦曾公布“禁烟条例”,设“禁烟局”于安庆西门外柴家巷口。规定:鸦片烟土一律由官运官卖,凡经营土膏的行商,须向政府请领特种膏行店执照,凭证营业。如发现私贩、私售烟土者,一律予以处罚。然而,省府一些要员与烟行、烟店老板秘密勾结,相互利用。“禁烟局”的公务人员、当地军警大部做鸦片投机生意,将自己烟土交烟行或烟店代售。
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亦曾开展过禁烟。民国21年(1932年),安徽省民政厅制定禁烟章程,对限制当时的烟毒危害起到一定作用,但均未从根本解决。抗日战争期间,安徽种烟面积逐渐扩大。民国33年至民国34年阜阳全县种植罂粟达127万亩,占当时耕地面积的49%。江淮之间以及江南种毒面积,亦均大量增加。
日伪安徽省政府也进行过所谓“禁烟”,并设立“禁烟局”于蚌埠。但实际上是为日军倾销鸦片及海洛因的机构。宫办的“宏济堂”烟行,一面为日军销售毒品。一面从事鸦片投机,以每两一元左右收进,五元一两出售。由于吸食毒品人数增多,烟馆、售吸所亦随之增加。民国30年(1941年),该市售吸所超过百家。民国34年5月,日伪安徽省政务会议通过决议,于蚌埠设立“旅行烟民配给所”30家,为外来烟民提供吸毒方便,以牟取高额利润。日伪统治下的凤阳县,种植罂粟面积达3713亩。
在中共领导下的淮南、淮北、皖江等抗日民主政府亦严禁贩毒、制毒、吸毒。公安机关在有烟毒区设立禁烟所,发动衣救会、妇救会、儿童团以及民兵等,查禁种植、贩运、吸食,封闭烟馆,烟毒逐渐减少,乃至绝迹。新四军北撤后,国民党政权在该地恢复统治,种烟吸毒之风又起。民国36年至民国37年,烟毒继续流行。阜阳、宿县一带大面积种植罂粟。亳县平均每年种植罂粟达9000亩,产烟45万两。该县城关制毒者就有74户615人,贩运者1280余人,且结有集团。
安徽解放初期,仍有大批毒贩和烟民,鸦片依旧流行于城乡各地。为彻底铲除烟毒危害,各级公安机关即着手禁止和取缔,明令禁种。烟馆、烟行一律禁止经营。对烟馆、烟贩调查登记。对继续贩卖者,进行查缉。至1949年底,仅蚌埠市即查获烟毒犯1273人。同年8月,安庆市公安局印发查禁鸦片布告,全市4个派出所分别开展调查摸底,然后将吸毒者集中起来,对其宣传教育,劝其交出烟土和烟具。对吸毒成瘾、恶习不改者,予以收审,强制戒烟;对教育不改的烟贩子,予以狠狠打击。时经两月,缴获烟土84两、烟条60两、烟枪117支、烟灯79盏,烟戳18个。1950年初,烟毒仍未肃清。各地公安机关继续强令禁止和取缔。2月,阜阳县人民政府布告全县禁烟。8月成立肃毒办公室,10月,全县开展肃毒。一批贩、制毒品者纷纷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戒除烟痛者达2400余人。合肥市公安局查明全市有贩毒者96人,烟馆36家,制造毒品者11人,吸毒者尚有370余人,随即进行禁止和取缔。其他城乡亦陆续行动。
至1950年底,仅据合肥、蚌埠、安庆、淮南、宿县等市县统计,即查获鸦片81.5公斤、海洛因6.8公斤,缴获烟毒贩获利银元1068块。1951年4月,蚌埠市人民政府成立肃毒禁烟委员会,制定“蚌埠市烟民烟毒登记办法”。是年,该市公安机关又捕获主要烟毒犯104名。安庆市公安、民政、税务、航运、工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成立安庆市清毒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工作队,负责对毒犯的调查、侦察、审讯。各区成立分指挥部,组织宣传队伍近千人。8月16日,逮捕烟毒犯13人,然后召开千人大会,发动群众揭发和控诉。9月,设肃毒登记站7处,继续查禁烟毒。
通过3年严格查禁,各地公开种植罂粟现象已不复存在,明目张胆地贩运、制造、销售鸦片者销声匿迹。但尚有一些顽固不化的烟毒分子秘密经营。
1952年7月,公安部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确定开展禁毒运动,彻底禁绝烟毒。以公安部门为主体,统一行动,集中破案,一网打尽。对毒犯的处理,采取“严加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实行“打击少数,教育改造多数”的政策,对制造者、集体大量贩运者从严,个别少量贩运者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反革命毒犯从严,一般毒犯从宽;国家工作人员从严,一般群众从宽;拒不坦白者从严,彻底坦白者从宽;今后从严,过去从宽。是时,全省尚有制、贩、运毒集团138个(其中主犯255人,从犯934人),单独从事贩毒活动的3373人,烟馆745家。
1952年8月6日至7日,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召开全省专市公安处(局)长、科长会议,部署在全省开展禁毒运动,会议决定,运动中打击的重点是集体、大量的制毒、贩毒、运毒主犯、惯犯和现行犯,具有“五个方面”反革命分子身分的毒犯和流氓、地痞、国民党军、警、宪身分的毒犯,以及严重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具有下列罪行之一者,均予逮捕法办:(1)出卖、制造毒品的业主,及集资结伙制造的组织者、主谋者和以职业掩护专事制造的惯犯;(2)制造料面及其他毒品的“技师”;(3)大量贩运或集体贩运的组织者和主谋者,一贯不务正业专事贩运毒品的惯犯和现行犯;(4)出资入伙,“单帮”贩运和坐地贩卖毒品的惯犯和现行犯;(5)开设烟馆为业的业主;(6)一贯帮助毒犯大宗窝藏毒品或包庇、掩护、联络推销的窝主以及依靠贩、运毒品佣金收入为生的经纪人;(7)偷运毒品人口的组织者和惯犯;(8)武装运毒者(不论主从犯一律逮捕);(9)以反革命为目的制造、贩运毒品和从事制、贩、运毒品的被管制分子;(10)贿买勾结国家工作人员的毒犯,情节严重恶劣者;(11)毒犯派进机关内部的坐探分子;(12)利用职权包庇毒犯、承包代运大量毒品,坐地分赃或出资贩毒的严重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13)在汉族区域一贯大量种毒的烟匪、恶霸、流氓以及雇人进山种毒或组织串通农民种毒的组织者;(14)其他在运动中拒绝登记、拒缴毒品,拒不坦白,情节严重恶劣者。凡1951年1月以前确已停止活动的毒犯,一律从宽处理;1951年1月以后继续进行制、贩、运毒品活动者,计算其违法数字时,得追查至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公布禁毒令之日止。对于少数罪大恶极,非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毒犯,处以死刑。
1952年8月9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召开专、市委宣传部长、科长及重点县县委宣传干事会议,布置禁毒运动中的宣传工作。12日,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省公安厅“禁毒行动计划”。各地根据该计划规定,积极开展禁毒运动。
全省各重点县一律于8月13日拂晓前将应该逮捕的主要烟毒案犯全部逮捕。捕后进行身体检查,责令交出所存毒品、毒具及有关制毒、贩运证件等。对毒犯的住所及隐藏毒品、毒具的场所进行仔细搜查,没收所有毒品毒具。8月16日至20日,广泛开展对人民群众的禁烟政策教育,召开群众会议、尚未逮捕的毒犯会议、已捕毒犯的家属会议、烟民会议等,宣传禁毒意义,说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号召他们检举毒贩,动员一切毒犯及其家属交出毒品、毒具、彻底坦白,立功赎罪。8月21日到9月9日,发动毒犯但白交待,立功赎罪,然后将只须判轻刑的、重大嫌疑分子及其他需要集中管训的分子集中管训。对不需法办的一般毒犯,由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局普遍进行传讯,向他们讲明政策,指出利害和前途,令他们反省检查,号召他们检举他人,立功赎罪。从9月10日到20日主要搜捕漏网的毒犯和处理案犯。
这次禁毒运动以蚌埠、合肥、芜湖、淮南、滁县、安庆、屯溪、亳县、界首、阜阳、宿县、固镇、临涣等地为重点,明光、六安、正阳关、巢县、大通为次点。其他未列为重点、次点的城镇,凡有烟毒犯存在者,亦根据政策,予以处理。
各地逮捕的毒犯占查获的毒犯总数的比例是:芜湖市18.3%,安庆市21.1%,合肥市20%,六安17%,蚌埠14.5%,阜阳14%,宿县12%。
全省集训毒犯828名,传讯3254名。缴获烟土8533两,海洛因123两,另海洛因料59两,黄金22.14两,银元3469枚,元宝56枚,人民币200余万元(当时币),步枪7支。
自1952年禁毒运动始至当年年底,全省计逮捕制、贩、运等毒犯1505人(处死刑22人,处有期徒刑930人,处劳役144人,释放交群众监督409人),集训877人,传训3957入,登记3945人,管制1148人,缴获烟土(其中一部为海洛因折算)34460两,副品2998两,收缴烟具6589件。全省所有烟馆、烟行等全部摧毁,制、贩、运毒品等烟毒犯已基本上受到扫击,烟毒在全省基本禁绝。
1985年后,安徽又有一些地方非法种植罂粟,其中以宿县、阜阳地区及合肥、淮南两市较为严重。1987年春,省公安厅通知各地大力铲除。1988年4月22日,省公安厅又以传真电报转发公安部、卫生部《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查禁工作,对于屡教不改的私种罂粟者,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处理。情况严重的宿县、阜阳、合肥、淮南等地市,查禁工作由所在地政府统一部署,公安、卫生、工商、民政部门配合,集中力量,突击铲除。阜阳行署于同年5月8日,召开全区县(市)长会议,确定由一名副县(市)长负责,指挥查禁。宿县全区抽调3000余人,在数日内铲除罂粟32.5万棵。淮北市对非法种植者,予以治安处罚68人,其中拘留2人,罚款43人,警告23人。据公安机关统计,1987年全省共铲除罂粟884万余棵,收缴烟果2226公斤,鸦片1490克。1989年铲除罂粟8.8万棵,收缴烟果413.5公斤,鸦片565克。非法种植罂粟范围逐渐缩小。
四、禁绝娼妓
〔建国前的娼妓概况〕
清末,芜湖有一李某,见妓院有利可图,遂设“迎春坊”,集妓女于坊内,成为公开妓院。随着城市的逐步扩大,该市曾家塘、八字门、河沿等地以及后来的大花园一带均有妓女出没。蚌埠妓院,亦见于清末。开始,小蚌埠设有花船,集妓女于船上,倚船卖俏,逗引嫖客。也有来自河南及本省的一些妓女,在旅栈接客卖淫。随着京浦铁路建成通车,民国初年蚌埠逐步成为安徽政治、军事中心之一,工商业迅速发展,市内妓院随之出现。起初,妓女多住旅馆。不久,华昌街成为妓女主要麋集之地,其他少数县城亦有妓女出现。民国5年(1916年),亳县城内天棚、磁器两街,即设妓院数处。抗日战争期间,界首一带驻有大批国民党军队,难民、客商云集,妓女纷至沓来,挂牌卖淫者达1000余人。
日军入侵安徽后,蚌埠、芜湖、安庆相继沦陷,有的商人为发不义之财,一些汉奸为讨好日本军队,给日军提供取乐场所,妓院与日惧增。日伪安徽省省会蚌埠市,是时已登记营业妓女近500人。华昌街、二马路、成业里均为藏污纳垢之所,妓院到处可见。汉奸赵瀛洲在中山街设“慰安所”,强迫、诱骗数十名妇女为妓,专供日军奸淫。芜湖沦陷后,汉奸姬少庭于“凤仪楼”旅馆设“慰安所”,诱骗70余名生活无着落的妇女为妓,供日军取乐。滁县日伪“维持会长”、“县长”黄新衣在滁城组织“慰安所”,抓进滁城妇女19人,供日军轮奸,其中年龄最小的仅9岁。安庆沦陷后,商人开设的妓院,有“逍遥阁”、“万花楼”杏花村”、“桃花店”等。日军在该市亦自设“慰安所”,该所分“安乐舒”与“红楼”两个等级,日军军官在“安乐舒”嫖妓,士兵在“红楼”与妓女厮混。
日本投降后,妓院继续经营。仅安庆即有10余家。芜湖大花园等处妓院依然如故。蚌埠市警察局将全市领有营业执照的妓女划定地区,相对集中于成业里、鼎余里、福泰里、德和里、大观园、协丰巷、芝麻巷、大东巷、惠中旅社、华昌旅社、大同公寓等处,警方将妓女分为甲、乙两等,按月收取妓女“管理费”(时称“花捐”)。民国35年(1946年)6月以前,甲等缴费5000元(国民党发行的纸币,下同),乙等缴费3000元。是年7月起,甲等增至10000元,乙等增至8000元。民国36年(1947年)7月,该市登记营业的妓女253人,每妓管理费,甲等3万元,乙等2.4万元。
至安徽解放时,全省有妓女1000余人,而实际从事卖淫者则大于此数。妓女多来自扬州、苏州、河南及本省各地。安庆开始出现的几家妓院,从龟头、鸨儿、妓女乃至勤杂人员,多为扬州人,称为“扬班”。蚌埠称来自扬州的妓女为“扬州帮”,来自苏州的妓女称“苏州帮”。抗日战争期间的界首妓女,来自江苏沦陷区的称“江苏帮”,来自河南难民中的称“河南帮”。此外,各地还有一家一户的妇女,招引嫖客来家过夜的暗妓。
妓女分为一等、二等乃至三等。一等妓女,多为名妓,能歌善舞,多供军政要员或富商寻欢作乐,其余接待一般嫖客。妓女有“自身”、“卖身”、“押身”三种:“自身”,即自卖自身,可以选择妓院或自租房屋,其卖淫收入,与妓院老板按成分帐,嫖客额外馈赠,归妓女所有。平时所用被褥衣物首饰,由妓女自备。被妓院买来的妇女为娼者,或自幼被老鸨收养成人的妓女,称“卖身”或“捆身”。接客赚来的钱,归妓院老板所有。妇女将身体典押给妓院;签订契约,规定押身时间,称“押身”,由妓院付给“押身”钱。“押身”期间,与“卖身”妓女同。“押身”期满后,可以离开妓院。
无论是“自身”、“卖身”,还是“押身”的妓女,其人格均受到侮辱,身心健康遭受摧残,精神亦受到折磨。“自身”妓女较之“卖身”、“押身”妓女处境稍好,但其既要缴纳苛捐杂税,又要应酬军、警、特务及地方势力,稍有不慎,即遭凌辱、敲诈。至于“卖身”、“押身”妓女,毫无人身自由可言,除外出应酬客人外,平时不准随便出门,即使奉命出去陪伴客人游玩取乐,也有专人监视,以防逃跑。在接待嫖客时,如表情冷淡,嫖客则认为看不起他,而大发雷霆,这时,除要向嫖客赔礼道歉外,还要受龟头、老鸨的训斥,有的还要受到体罚。如对嫖客过分热情,也要受罚,因恐与嫖客建立感情而随嫖客逃跑。如较长时间接不到客时,更要受到责骂,有的还要关在房间挨饿。常有妓女忍受不了这种折磨而自杀。蚌埠有一妓女,自幼被拐卖堕入娼门,10岁时即令其接客,起名“十岁红”。芜湖有一妓女,15岁时,鸨儿要其接客,请一恶棍给她“开脸”(即首次接客破身)。该女得悉后,于夜间逃走被追回,鸨儿竟找来数名恶徒,将该女强行轮流奸淫,以示惩罚,后以高价将该女卖给一流氓,不久,含恨死去。亳县一妓院老鸨,买一未成年女孩,指望为其卖淫赚钱,长大后,令其接客。由于该女不善送情卖笑逗引嫖客,致娼门逐渐冷落,老鸨即对其百般虐待,经常毒打辱骂,甚至用铁签扎戳女孩阴户,又在寒冬季节将女孩衣服剥去,令卧地上,用棍毒打,昏倒后,再用冷水淋头,以致气绝身亡。
日军”慰安所”妓女处境更惨。蚌埠“慰安所”为多赚钱,强迫妓女多接客,有的妓女一天数次被日军奸淫,甚至在酒后对妓女肆意玩弄虐待,有的因不堪蹂躏而公开反抗,以致被日军打死、打伤的事常有发生。
妓女处于青春年华,顾客盈门时,尚能维持基本生活,一旦青春已逝、容颜已衰时,即被老板一脚踢开。有的被转卖给他人为妓为妾,有的身染性病,体质虚弱,无人愿买,即被推出大门了事,有的沿街乞讨,或饿死于路旁,其命运十分悲惨。
1949年,大江南北解放不久,各市公安机关即对妓院加以管理、限制,下半年即着手取缔,解救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妓女。蚌埠市人民政府于11月26日发布布告,决定立即封闭妓院,集中所有妓院老板、领家、鸨儿等加以审查处理,集中所有妓女加以训练,改造其思想,医治其性病。有家可归者送其回家,有结婚对象者助其结婚,无家可归者组织学艺,从事生产。当日晚,该市公安局取缔娼妓指挥所集中公安干部200余人,分别组成龟头管训组、妓女收容组以及若干查封小组,一夜间,将全市所有妓院全部查封。共管训龟头119名,收容妓女162名,依法逮捕龟头4名。同月30日,该市成立妇女生产教养所,将收容的妓女集中教育改造。经过月余时间的教育,然后将有家可归的资遣返籍133人,助其成婚4人,其余25名无家可归者由市政府妥善安置。汉奸、龟头赵赢洲罪恶累累,民愤极大,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至1952年底,全省数十家妓院全部查封。1012名妓女在公安机关教育帮助下分别返回原籍从事正当职业,获得完全自由。娼妓这一罪恶行业在安徽被彻底铲除。


五、禁止赌博
民国时期,赌博之风在安徽流行。一些有识之士,虽力主禁赌,但由于政府腐败,禁赌之说成为空谈。民国时期安庆赌徒多集中于近圣街,赌博昼夜进行。抗战时期,日伪安徽省绥靖处长沈席儒,在蚌埠开设“新亚”、“华日”等俱乐部,集赌徒于俱乐部内。麻将、牌九之声日夜不绝。
抗日战争胜利后至建国前夕,合肥、蚌埠、安庆、芜湖等市开设的赌场,均不下一二十处,有的多达数十处。一些县城、集镇设摊赌博者,举目可见。至于群众聚赌,更是屡见不鲜。
1949年春,安徽解放。人民政府迅速颁发布告,阐述赌博是社会公害之一,是导致盗窃、抢劫、凶杀等案的一大根源,是破坏家庭关系、造成社会动荡、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必须立即制止,所有赌场应立即关闭。9月,安庆市公安局发出通告,严禁开设赌场,禁止聚众赌博,对已开设的赌场,一律取缔,责令34名赌场老板即行停止营业,对84名赌棍,分别予以拘留、劳教、罚款、没收赌具。蚌埠市公安局于该市解放后数月内,抓获赌头、赌棍426名,限令赌场立即关闭。芜湖市公安局对开设赌场、聚赌抽头、以赌为生且屡教不改分子,列为刑事案件办理。至同年12月,查处赌案73起。是年,民国时期所遗赌场均为公安机关查禁。
1950年3月10日,皖北行署公安局发出《关于改造游民指示》,对于赌棍等连续三年未改者,列为劳动改造对象,加以收容改造。6月,皖南行署公安局亦发出禁赌指示,要求各地迅即开展禁赌活动。是年,两区逮捕赌头、赌棍达200余人。
赌博这一痼疾,非一朝一夕禁止可以奏效。1953年初,赌博在全省各地均有发生。5月,省公安厅对赌况开展调查。5月下旬,省公安厅发出《关于禁赌的指示》:各级公安机关应通过县、区政府及有关组织,教育参赌人员认识错误,责令深刻检讨,保证不再重犯;对一般参赌群众应坚持说服教育;对屡教不改的赌棍、流氓,要在群众大会上开展批评,强迫其劳动生产,个别情节恶劣、民惯大的,应予逮捕,判处半年以下劳动改造。对于地主分子、被管制分子聚众赌博者,应严加处分。据是年底统计,公安机关冲击赌博场所抓赌5000余次,治安处罚赌徒450余人,依法逮捕赌头赌棍100余人,赌风大减。
1961年,全省赌风又渐起。天长县某公社党委第一书记范某,先后参赌50余场,一次在公社管理委员会某副主任家推牌九,当场输人民币1800余无。因无钱付给输款,令公社信用社主任从贷款中为其垫付。该信用社主任当即开出1250元的现金支票。此后,范每次赌输欠款,均由信用社主任开现金支票,共22张3950元。为归还这笔贷款,范制造假账,从救济、副业经费中贪污4500元。范被调县反省检查期间,又偷偷溜回公社赌博,输款800余元。是年11月省公安厅发出禁赌通知,号召各地各单位动员社会舆论,依靠群众制止赌博。对参赌干部,要严肃批评,带头赌博的,应予严肃处理;对赌头赌棍和为首聚赌的四类分子,依法严办。赌风严重地区,要选择典型事件,公开处理,以儆效尤。这一年,各县、市公安机关召开禁赌会议1.8万余次,受教育群众达100余万人次,逮捕赌头、赌棍180余人,拘留、罚款、警告5000余人,配合人民法院召开公判会50余次。至1962年,赌风逐渐减弱,农村赌风基本平息。
“文化大革命”期间,赌博之风抬头蔓延。进入80年代,赌风又烈。1982年春节期间,宿县、宣城、徽州地区,合肥、蚌埠、芜湖、淮南等市,共抓赌1197场,收缴赌具853副,没收赌资48300余无,查处参赌人员3029人,警告、罚款2845人,行政拘留113人,逮捕3人。1985年1月20日晚,郎溪县农机公司一职工,邀集10余人在家赌博,输赢达1.2万余元。同年4月,淮南市公安局在潘集区龚集乡抓获一场赌博,参赌者达70余人,当场抓获赌资4000余元。2月12日、15日,合肥市出动7396人(其中公安干警1351人),两日抓赌523场,收缴赌具491副,赌资18857.38元,手表78块,抓获参赌人员2740人。其中传唤33人,拘留43人,收审5人。
1986年3月1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禁止赌博条例》,规定:对赌博的处罚,可给予300元以下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详见附录)。此后,赌风有所收敛。
六、平息“水鬼毛人”谣言
〔谣言的传入〕
“水鬼毛人”谣言,在解放前夕就有发现,但未引起人们注意。
1949年,该谣言在蚌埠市流传:“淮水涨,有水怪上来,拖人小孩,挖人眼睛”。部分群众恐慌不安,并很快蔓延。每至深夜,常有数处群众惊起,少者百余人,多者三四百人。群众以吆喝壮胆驱“鬼”。该市公安局与当地驻军及工、青、妇群众团体一起,开展辟谣及破除迷信的宣传,加强夜间戒严巡逻。7月24日夜,该市西市区上海栈一带,夜间群众在外睡觉,其中一男孩忽见一黑影伸手向他抓来,惊叫不已,周围群众疑是“水鬼”。一居民随手拿棍,向“水鬼”打去,当即将“水鬼”打倒在地,一看,原来是国民党散兵游勇陆某所扮,目的为恐吓群众,乘机盗窃。群众将陆某送西市区公安局处理。25日,西市区召开大会,揭露“水鬼”真相。此后谣言平息。
1953年,“水鬼毛人”谣言又起。8月中旬,由船民及来往群众自江苏蒋坝传入盱眙(当时属安徽,后划江苏)境内。9月,蔓延至炳辉(今天长县)、嘉山、滁县、来安等县。10月以后,泗洪、五河、定远、凤阳、全椒、肥东、肥西、和县、含山、巢县、无为、庐江及阜阳专区的凤台、蒙城、颍上、涡阳等5县,六安专区的一些县区,乃至合肥、淮南两市均有“水鬼毛人”谣言流传。时适逢盱眙县东洋乡发生一起凶杀案,使群众进一步卷入恐怖之中。个别基层干部轻信谣言,人云亦云,助长了谣言的扩大蔓延,致使部分群众更加相信有“水鬼毛人”。是年底,谣言传遍皖北各地。说什么“美、英、法等5国进攻苏联,苏要制造原子弹以对付5国进攻,要中国提供女人奶头、男孩生殖器作为原子弹原料”等等。谣言愈传愈烈,有的添枝加叶,说得“逼真”,如说某村某妇女奶头已被割走,某地某村已被“水鬼毛人”杀死多人。如此等等。
〔谣言造成的混乱〕
“水鬼毛人”谣言所传之处,人心惶惶,群众自相惊扰,各村各地,梆声迭起,号角声此起彼伏,到处是灯光长明,火光闪烁,一有响动,即认为是“水鬼毛人”来临,便大声呼救,鸣锣吹哨救援。有的用广播筒向邻材传播“毛人情报”,以提醒邻村加强防范,从而轰动全村、全乡、全区乃至全县。
盱眙县高桥乡有一农民,在熟睡之际,其妻起来关窗,响声将其惊醒,疑为“水鬼毛人”跳窗,随用木棍将其妻打倒在地。一农民夜间起来小便,民兵误认为“水鬼毛人”进村,当即开枪,将农民打伤。巢县杨岗乡一男孩,由于白天听说“水鬼毛人”作怪,夜间梦有“毛人”对其生殖器开刀,随口出呓语,其父母未及查看,即大哭大叫。村民闻呼救声,迅即持械赶来,一面将其家宅团团围住,以防“毛人”逃走,一面用广播筒向周围村庄大喊“注意”。邻村闻知,无不惊骇。待小孩的父亲用电筒照看时,其子生殖器依然完整存在。怀远县池庙乡某男对某女图谋不轨,一日深夜,某男手持红缨枪,先在黑暗处游荡,然后爬上屋脊,时站时蹲。一妇女发现,大声疾呼“有‘毛人’!”在场妇女一哄而起,有的哭喊,有的蜷伏在地,秩序大乱。几名胆大妇女,各持棍棒,蜂拥而上,将黑影团团围住,棍棒齐下,黑影急忙求饶,原来是本村苏某。
凡谣言流行的村庄,普遍集体睡觉,青壮年男子均组织起来,持枪弄棒,枕戈待旦。所有窗户,一律堵死,以防“水鬼毛人”钻入。户与户之间,墙壁均被打通,一旦发现所谓“水鬼毛人”,便于运动“兵力”,与“水鬼毛人”搏斗,或作紧急疏散之用。又谣传“‘水鬼毛人’不怕枪,不怕炮、就怕点灯来睡觉”,“不怕火、不怕枪,就怕红糖拌生姜”等等。于是,抢购电筒、电池、火柴、煤油之风骤起(详见表2—3—11)。数日内上述物品即告脱销。一些商贩也乘机哄抬商品价格,干电池平时售价每筒(两节)4400元,而此时每节售价15000元至20000元(均系当时币)。
一些反坏分子则乘机煽动乡民,阻止干部进村工作,甚至捆绑、扣留、殴打、制造骚乱事件。一日,数名干部进入盱眙县桥镇工作,有人煽动说:“‘水鬼毛人’到了”。前来赶集的农民,纷纷逃散,形成“炸集”。炳辉县公安局一副局长去高桥乡检查工作,一些村民手持刀矛威逼副局长的胸口、不准进村。卫生部门前往调查妇女怀孕情况,以便推广新法接生,一些农民又怀疑是为“水鬼毛人”掏走胎儿提供线索,而进行刁难。肥东县邮电局一副局长下乡工作,被一些村民指责为“毛人”而被捆绑。肥西县城西区为捉“毛人”,民兵胡乱开枪,将一老妪打死。该县谣言流行期间,因乱开枪打死3人,打伤4人;因过度惶恐,致精神失常自杀2人;因男女集体睡觉,妇女被辱,导致羞愤自杀1人。无为县一海军干部回家探亲,听说“水鬼毛人”谣言,当即制止,被群众将头部砍伤。该县公安局2名干部下乡追查“水鬼毛人”谣言,被当地群众诬为“毛人”,夺去短枪2支,并对其捆绑拷打。无为县三水乡民兵队长带民兵调查谣言传播情况时,被群众推入水中淹死。该县县委副书记、宣传部副部长等4人,去闸北乡平息谣言,被围攻审间,抢去短枪2支。该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等五人去横山乡平息谣言,亦被当地群众围住,夺去短枪3支,除2人跑掉外,3人被打伤,副部长被非法扣押。无为县泉塘区临河乡朱某煽动7000余人去乡政府捕捉“毛人”,打坏乡政府门窗,打伤4人。
〔谣言的平息〕
1953年3月12日,安徽省公安厅发出《关于平息‘水鬼毛人’谣言的情况和意见》,要求各地公安机关:(1)必须防止谣言的蔓延。通过对已破案件的处理,召开群众大会,让附近村庄派代表参加,使人不再听信谣言。(2)每个干部不为谣言所惑,沉着而又积极地揭露谣言,教育说服群众。(3)平息“水鬼毛人”事件,除大力宣传揭发之外,派较强的干部组织少数可靠的村干部和积极分子,事先对可能装鬼作怪的分子进行调查研究,于晚上选择适当地点部署隐蔽哨,监视其行动。若发现有乘机进行碳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装神弄鬼,应及时予以打击。(4)有重点、有目的地布置侦察工作。在谣言闹得最凶的地区,应正面揭露谣言,团结群众,安定秩序,孤立坏人。情况初步稳定的地方,即应积极寻找坏人。
1954年1月10日,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平息“水鬼毛人”谣言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委必须迅速设法平息谣言。对相信鬼怪者,要教育他们提高警惕。要求公安部门加强侦察,捕捉造谣的反革命分子和利用谣言为非作歹的坏分子。同时,省公安厅根据省委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谣言已平息或过去谣言严重地区,有重点、有目标地普遍发动一次反谣言斗争,对破坏捣乱分子摸底排队,运用具体事例揭发坏分子的造谣破坏活动,以提高群众觉悟,检举造谣捣乱的坏分子。对为首制造谣言、积极传播谣言或借机装鬼恐吓群众、扩大谣言、制造假情况而引起群众恐慌的分子,予以坚决打击。同时,省公安厅派出6个工作组,分赴滁县、宿县、阜阳、芜湖等专区的重点县,检查对谣言追查平息情况。各级公安机关,按省委、省公安厅指示,派出大批干部,深入谣言传播区域,开展平谣工作。至1954年秋,全省依法逮捕1128人,处以死刑者20余人,谣言逐渐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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