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物资管理
一、器材供应
1960至1964年,物资供应渠道按行业归口由安徽省煤炭厅解决。1965至1966年,物资供应由华东煤炭工业公司分配。1967至1970年,器材供应又归安徽省煤炭厅归口供应。
1970年11月至1973年6月,归淮北市物资部门供应。1973年6月起,由行业部门归口供应。
1985年3月以后,大型器材供应渠道直接向中央各部申请分配,由各部委分配到淮北矿区。根据物资的来源不同,具体供应渠道有:1、定点定量供应。在国家统一计划和组织下,通过供需双方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在一定时期内合理地把其合同固定下来。这些器材包括钢材、木材及主要机电设备。2、凭分配单按计划调拨。指的是通用物资(汽车、吊车等)。3、小批量订贷。4、市场采购。主要是三类物资,由局供应处集中采购或矿(厂、处)自行采购。
1985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由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种类和数量,逐步缩小了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指标,除个别大型、重要设备由中央直接供应外,更多的器材、设备、配件来源市场调节,由局供应处根据各矿(厂、处)的计划编制,采取统一采购或由矿(厂、处)自行采购。
二、仓库管理
自1958年起,淮北矿区照物资管理“集中统一”的要求,实行局、矿两级分工储备,建立了局总仓库和矿仓库。
60年代,各类仓库认真贯彻“工业七十条”进行了全面清仓核资,做到账、物一致,账、卡相符,并制定了各类主要物资储备定额。70年代后期,各类仓库逐步建立建全各项仓库管理制度,制订了接货提运,物资验收、器材领发、保管规范、仓库安全、业务培训等规章制度。强调24小时服务,坚持“三个面向”。材料进库小件不超过1天、大件不超过3天,整车不超过一周。对于数量不清、型号不明、损坏残次、设备不配套、资料不齐全、货物渠道不明一律拒收。如发现问题,做到及时查询核定,并向供方索赔,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仓库物资存放做到上盖下垫,堆码成行,按各类物资分区定位,定架存放。仓储物资要做到五十成行、五十成排、五十成架、五十成包、五十成串,实现“五·五”化,要求保管人员过目知数。材料领发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先收先发,收旧发新,严禁白条领料。对保管物资要求数量、规格、质量、使用情况“四清楚”,实行账、卡、物、款四相符。对单据、凭证、账册、报表做到不潦草、不涂改、不污损、不空补、不丢失,做到收发账目日清月结。各类报表要如期填报,仓储要实现科学化、摆放规范化、保养经常化。在仓储管理的消防设施上,各库房均配有消防栓、消防水龙带、消防器材专柜及干粉、泡沫灭火器,悬挂各种安全标志牌。各库房配有安全防火员,严格执行防火、防盗、防雨、防爆的“四防”制度和门卫制度,严格禁止烟火入库。所有仓库重地设有专职值班人员,昼夜轮流值班。
1986年起,淮北矿务局各仓库历年获淮北市无火灾事故单位和防火先进单位。皖北矿务局的仓储管理达到部颁标准。
三、坑木代用
1964年以后,逐步推广坑木代用品。回采工作面曾使用钢管支柱和波形钢梁,掘进巷道主要使用铁道棚子。1966年开始在采煤工作面使用金属摩擦支柱和铰接顶梁。至1979年,淮北矿务局采煤工作面实现了钢铁化,消灭木支架。同时,掘进巷道大量使用工字钢梯形支架,V型钢可缩性支架和光爆锚喷支护。1974年8月,在朔里矿使用引进英国伽立克公司生产的4×300吨垛式支架的综采机组。1977年前,机构不健全,坑代品专管人员少,个别矿井只用不管,金属支柱大量丢失。自1977年2月始,依据煤炭部《煤矿矿井支护材料用品管理办法》,先后制定坑代品管理的规章制度,成立坑代品管理机构,使坑代品使用和管理走向正规化,提高了回修复用率,减少丢失率。
1986年起,淮北矿务局开始试用单体液压支柱。至1992年,全局各生产矿井全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铰接顶梁。
1990年前,皖北矿务局的支护式采用坑木,摩擦支柱和铰接顶梁混合支护。1990年起,个别矿井开始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铰接顶梁的支护方式。
1992年,淮北市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仍以坑木支护为主。个别地方煤矿亦采用摩擦支护和铰接顶梁的支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