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承包责任制
一、1961年经济责任制
1961年春,农村推行责任田,先是包产到户、责任到人,后改为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不久又改为田间管理责任制加奖励的办法,按人口分田到户,逐田定产,包产到户,超产全部归己,减产全赔。是年,市郊区所辖3个公社有21个大队、121个生产队实行,濉溪县有4012个生产队实行。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安徽省委指示,要求实行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全部改为原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责任田”全面取消。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在部分生产队试行定产到组、联系产量的责任制基础上,逐步推广承包责任制。至年底,有1653个生产队实行,占总数的30%,共划分作业组4315个。其特点是以队为基础,生产资料由生产队统一所有,实行“五统一”和“五定一奖”,即统一核算、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经营工副业生产和福利事业,定人员、定土地、定耕畜、定农具、定产量,超产奖励,减产赔偿。小组一般以户为单位按片划分,每组10户。实行中,部分生产队出现分田单干、小组自行核算等情况。
1980年下半年,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出现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定额计酬、包产到户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双堆公社经过试点,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很受农民欢迎。1981年上半年开始,在全市所有公社推广,至年底,全市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土地公有制为原则,生产队的土地按人口承包到户,以户为基本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农户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出租权,劳动产品除缴纳农业税和集体提留外,剩余归农民自己支配。自1982年开始,农业生产连续数年持续稳定增长,农村各业快速兴起和发展,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不少农民离开常年耕种的土地,从事第二、第三产业。1982年,全市有3.7万农业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1986年发展到11.20万人,占是年农业劳动力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其它经济责任制
1981年9月,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发布之后,市政府先后在山区、平原等不同类型的15个大队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责任制”的“三定”政策,给农民发放林权证。1982年底,全市有60个乡镇、179个大队、1868个生产队完成,占总数的27%,“三定”面积1.60万亩,划定社员自留山的户数为43763户。至1983年,全市90%以上的山林和四旁植树已承包到户。
1982年,建立渔业生产责任制,把可养水面承包到组、到户,发放水面使用证,国营渔场把水面包给职工。是年底,全市承包水面15163亩,占可养水面的28%,其中社员单户承包的有344户,包水面407亩。至1983年,全市已承包水面近2万亩,占放养水面的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