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9月1日卧龙、红光、和平等10个高级合作社联合成立卧龙人民公社,9月10日又建立孙疃、临涣、四铺、烈山4个人民公社,至9月底,以乡镇为单位共建立15个人民公社,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一切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公社建立民兵团,大队建立民兵营,几个生产队联合建立民兵连,生产队编为民兵排。平时以排为单位进行劳动,需要时统一调动劳力,以连、营甚至以团为单位进行生产活动。1958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刘少奇到濉溪县卧龙湖视察工作。
人民公社建立初期,以公社为核算单位,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取消家庭炉灶,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按人口分配饭菜,90%以上的农村人口在食堂吃饭。1960年农业总产值由1957年的4288万元减至2667万元,粮食总产量由23.82万吨减至15.74万吨,农业人口由72.74万人减至50.17万人,经济十分困难。1961年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变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精神,基本核算单位由公社改为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即以生产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土地、农具、耕畜、劳力固定到生产队,归生产队所有,在大队统一领导和规划下,以生产队为单位集体经营。
1981年4月,9个公社实行以矿带社体制。
1983年3月初至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精神,濉溪县进行农村体制改革,依据“农业生产责任制不变、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变、社队规模基本不变、原基层老干部的待遇基本不变”的原则,撤销原有公社、大队建制,将全县63个公社改为69个乡,分别成立乡党委、乡政府和人民公社经济委员会;598个生产大队全部改为行政村,成立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6月,将原实行以矿带社体制的9个公社划归市郊区领导,实行政社分设。至此,全市所有公社先后改建成84个乡(镇),714个行政村。
1960年至1982年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