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一、全额预算管理
1961年,行政事业费的年度预算分配由市财政局根据省分配的指标提出全年安排意见,下达给有关部门掌握使用。办公费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月标准为市属各局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元,但只能使用1.5元,剩下0.5元由总务科作机动;郊区、人民银行办事处、商业分局、粮站等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6元,各主管局、行、站应留0.4元为本单位的机动数;人民公社工作人员每人每月0.9元;公安局干部每人每月1.6元。各机关的差旅费、电讯费等,按每人每月实际开支数分别向市委、市人委审查报销。
1975年,市财政局对全额预算单位的经费管理在整顿编制的基础上,实行严格控制工资基数。对公用经费试行包干的办法,每年的包干数额根据编制人数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进行核定,年终结余上交财政。1979年,规定各级行政事业费不准用于计划外基建,行政事业单位增加的业务收入原则上留给单位,少量用于个人奖励。
1980年,全面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对全额预算单位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即按核定的年度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包干使用。年度有结余,不再上交财政,留给单位支配;发生超支,由单位紧缩开支,在下年度的包干预算经费内弥补。行政事业单位的大型购置费,一次性或临时性开支和专项经费,暂不实行包干。各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后,留用的包干结余,可用于改善工作条件,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工资,提高开支标准,用于职工个人资金部分不得超过结余额的20%,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必须按基建程序办理。1985年,开始发放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并会同市审计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试行定期送达审计制度。1990年,根据人员超编、机构膨胀、人头费增长过快的情况,市财政配合市编委在市直机关推行编制包干和经费包干挂钩的办法,在重新核定各单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节编奖励,超编不给经费的制度。1991年,针对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损失浪费等问题,制定了《淮北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反馈责任制,把专项资金效益考核纳入正常的财务管理轨道。同年,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对市广播电视局推行承包责任制,实行收支大包干,一定3年不变的办法,内容有:定播出任务和质量指标;定事业费包干基数,每年包死90万元;定收入指标,1991至1992年的纯收入在1990年5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0万元;定收入分配原则,所有纯收入按“六、二、二”的比例建立3项基金,职工奖金与承包效益挂钩。1992年制定《淮北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把会议划分为3类,实行会议分类审批,会议费定额包干。
二、差额预算管理
1、剧团、剧场的管理建市初期,市财政对两家剧团实行差额管理:收支相抵,不足开支的,经文化局核审后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收大于支的,其70%留剧团作为剧团周转金、集体福利和奖金,30%上交文化局统筹使用。1972年,两团全年业务收入0.9万元,全年支出32.6万元,入不敷出的部分由财政补助。1973年,两团全年演出收入0.3万元,实际支出17.4万元,收不抵支的17.1万元由财政拨款。1974年,财政向两团预算拨款15.8万元。1975年又拨款补助13.1万元。1980年8月,财政根据安徽省文化局、财政厅《关于国营剧团财务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市歌舞团、豫剧团实行定额补助结合政策性补助的办法。剧团增收节支有盈余的,财政不减补助,盈余部分留剧团自己安排使用。增收节支的盈余要合理分配,主要用于扩大剧团的公共积累(比例不少于60%),办集体福利、提取奖励基金(比例不超过40%)。1984年7月,市财政局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文化局所属的淮北影剧院、兴华大戏院等剧场,实行“全额管理,定收定支,专项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
2、卫生医疗机构的管理1961年初,仅有市区卫生所1个,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办法,年末又增加1所。1965年,市第一家国营独立门诊部开业。市财政对其实行“全额管理,定项补助”的办法。因当年无业务收入,市财政拨款2万元给予补助。1967年,独立门诊部业务收入1.7万元,实际支出3.2万元,财政拨款1.8万元。1973年对集体所有制公社卫生院实行“社办公助”,即依靠集体力量为主,市财政给予补助,标准按卫生院正常支出(除去药品材料)的35%计算;是年,全市集体所有制公社卫生院业务收入12.1万元,支出16.7万元,市财政补助5.9万元;是年,城市医院实行《医院经济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成本核算管理制度,医院在核定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当年收支相抵确有结余的,可用于发展事业、改善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1982年,市财政对各集体卫生院经费补助标准改按集体人员工资的65%计算。1990年对医院推行“综合定额加专项”的管理办法,即按编制床数与综合定额的乘积加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