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村工商税收
1956年我国农村有了单行的具有统一政策和主要征免规定的征税办法。1959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安徽省农村工商税收暂行规定(草案)》,在农村对工业产品、农林渔牧产品、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征税。1964年,对公社、大队所属企业生产的工业和手工业产品、除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照顾外,其余均应按照国营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社规定进行征税;对公社、生产大队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1973年3月,对应纳所得税的社、队企业都按两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每月利润在1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1977年1月改按4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全年所得额不满2400元的免征。1979年1月将起征点改为3000元。
1980年,淮北市开始征收农村工商税。1981年1月改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起征点为3000元。1984年1月起,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所得税,一律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85年4月18日,市税务局下达《关于进一步放宽税收政策促进农村经济更快发展的意见》,凡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从事养猪、养牛、养羊、养兔等家禽及养殖水产品,在农村销售或在集贸市场销售均免征产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个人从事长途贩卖和固定经营鲜鱼、螃蟹和鲜虾等水产品,家禽、禽蛋和新鲜蔬菜等在市、区集贸市场出售的,从1985年4月到1985年12月免予征税;村、镇集体和农民个人,凡不是以专业性的建筑队承包工程为主体的挖土方、修道路以及农田水利工程的收入,一律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为发展煤矸石的利用,对乡、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用煤矸石烧砖、瓦、石灰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村办企业和农民个人为农村农民生活服务的加工收入和劳务收入(包括粮、油、棉、饲料加工和修理修配),一律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乡、村集体和个体农民手工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乡、村集体企业全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下的(用纯益率按月征收的,每月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乡、村集体企业以及农民联办企业,凡生产淮北市未生产过的新产品,在有前途和经济效益的条件下可给予定期减、免工商税。
1985年7月1日至1986年为进一步扶植贫困地区发展生产,经市政府批准,对杜集区部分乡镇(村)企业实行减、免税照顾。其中北山、坡里、孟庄、段园4个乡、镇(村),除坡里经理部、段园姚楼饭店及4个乡、镇(村)所属的建筑队(或公司)、搬运站不免税外,其余全部免税;朔里镇的镇机修厂、酱品厂、朔里村预制厂和黄湾村豆腐店给予免税;牛眠乡的牛眠砖瓦厂、牛眠建筑队、欧集乡纸箱厂、矿区农药厂按规定征税,其余全部免税。石台镇除石台镇建筑公司、搬运站、经理部、陈台村商店按规定征税外,其余全部免税;钱楼乡,除钱楼建筑队、经理部、搬运站、钱楼轮窑厂征税外,其余全部免税。
为促进乡镇企业发展,淮北市税务局于1988年5月20日发出《关于对淮北市乡、镇企业进一步放宽政策的若干规定》,从1988年起,对新办乡、镇集体企业,一律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3年。乡、镇集体企业在某一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中抵补,一次抵补不足的,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乡、镇企业年利润在4000元以下的,可给予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从1988年起,对乡、镇企业免征集体企业奖金税。乡、镇企业的计税工资,除规定的采煤、水泥、砖瓦、搬运等工种执行计件工资按实列支外,凡执行60~80元成本工资的企业,一律改按80元的成本工资列支。对乡、镇集体企业的粮、油、棉加工收入,从1988年1月1日至1990年免征营业税。为鼓励乡、镇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优产品,对创国优、部优、省优、市优产品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发给企业领导和职工的一次性奖金,税前列支,不征奖金税。
1980至1992年,全市农村工商税收共征得1361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