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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种类

第五节 非税征收

一、利润监交
1956年9月,财政部规定原由财政厅(局)监交的国营企业利润,自9月1日起移交税务局办理监交工作。1961年9月19日省人委会颁发《安徽省地方国营企业解交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地方国营企业解交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事业收入均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监督交库。实行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单位交纳的企业收入,都要依照规定分别按交款计划解缴、按实际发生数解交和按预计数交纳,并按时清算。
1963年市税务局设立财政驻厂员组执行驻厂员各项制度。“文化大革命”中,监交利润制度和驻厂员制度遭破坏,监交工作被迫停止。1978年恢复监交工作。1980年第四季度对机械、纺织两个行业的5个国营企业进行了利改税的调查测算。1981年7月市百货公司系统全面试行利改税。1984年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时,利润监交工作结束。
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淮北市开始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1月征集率为10%,7月调整为15%。根据1987年4月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对未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征集,年利润不足5000元的免予征集。
1983至1992年共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3869.9万元。
三、教育费附加
1986年,淮北市开征教育费附加,纳税人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费附加数额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总额的1%。1988年7月14日规定,凡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政策性减免和多征的,同时减免教育费附加;属于困难减免和减免税还贷的,不予减免教育费附加。1989年1月1日淮北市改按2%征集教育费附加。1986至1992年,共征得教育费附加1777.4万元。
四、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淮北市于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范围是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多项预算外资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以是年收入的10%计征。1989至1992年共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3739.6万元。
五、专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局1988年发布的《关于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经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规定》,淮北市对酒的专项收入作出具体规定:省、部优粮食白酒的口子酒分为55~60度500克玻璃断盖礼盒和55~60度500克玻璃礼盒两种,要对出厂价提价部分按25%的比例征收专项收入;啤酒提价后,实际高于新定价部分,暂免征收专项收入。1989和1990年共征得专项收入60.8万元。
六、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1989年7月1日,全市试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由市税务局负责征集。宾馆、招待所、旅社按营业额提取0.5%;国营、集体、个体饮食业按营业额提取0.3%,金融系统(包括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按营业收入提取1%,凡在淮北市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劳动服务并就地交纳工商税收的中央、省属、地方(含个体)的工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征集0.1%。对于经营菜、肉、蛋、牛奶、平价粮油、居民生活用煤、煤气、液化气的销售收入;科、教、文、卫系统的事业收入及附属企业的收入;公交公司的营运收入;民政企业生产自救的销售收入;商业、粮油、供销、物资、二轻系统内部调拨的收入额,免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1989至1992年共征得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839.9万元。
七、粮油价格补贴基金
1989年1月,淮北市开始对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征收粮油价格补贴基金。以各单位季度末吃商品粮的实有在册人数为征收依据。人均月粮食供应量在15公斤以下的职工和集体企业职工,每人每月缴纳粮油价格补贴基金4元;在15公斤以上的每人每月缴纳5元,1991年5月1日停征,共征得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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