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统计
建国初期,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较少,人口密度亦低,道路交通事故相应比较少。1949年至1955年的7年中,全省事故最高年份也只发生677起,死亡15人。以后逐年增多,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随着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城市的人口和车辆成倍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处于上升趋势。
安徽历年交通事故见4—2—6。交通事故分系统统计,见表4—2—7,交通事故死亡情况分析,见表4—2—8至表4—2—10。





二、交通事故处理
机械事故的客观原因主要是对车辆检验没有先进的仪器,只靠眼看、耳听、手摸、脚踩,没有固定考场,验车是在公路上进行的。主观原因是驾驶员违章驾驶、交通安全意识差。多年来由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0%左右。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城乡道路建设、改造速度同城市人口和车辆增长不相适应。1950年,全省机动车仅436辆,城市道路总长度为2100公里。1986年全省拥有各种机动车48万余辆,增加1100多倍。自行车约有613万辆。而全省城乡道路总长度2.8万余公里,虽然增加了13.3倍,但大大低于车辆的增加幅度。1985年10月,合肥市已登记车辆13799台,比1953年的377台增加近34倍;自行车已注册近30万辆,全市(含郊区)人口80多万,而道路只有11.76万多米(约98.24万平方米),人均占有1.2平方米。由于车辆、人口猛增,道路建设和改造速度缓慢,加之路面窄、路况差、路幅不合理,形成人车混行、秩序混乱、交通堵塞、事故不断发生。
1982年,安徽省公安厅、交通厅总结数十年来的经验教训,制定了《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见本目附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一改以前处理标准不一的混乱状况。1989年8月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将该办法中有关经济赔偿的标准作了相应的提高。
附记: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1982年6月5日皖政[1982]96号文件转发)
第一条: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交通监理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处理机关)贯彻执行。
第三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过程中,发生碰擦、撞压、翻倾、坠车、爆炸、失火等,所造成的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坏,统称交通事故。
第四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
第五条:对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大小,违章情节和损失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小事故、一般事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六个月以下的扣证处分。
二、大事故负全部、主要责任的,给予扣证一至二年、缴销驾驶证、行政拘留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负同等责任的,给予扣证六至十二个月或行政拘留处分、涉及人员死亡时,应缴销驾驶证或追究刑事责任;负次要、一定责任的,给予警告或扣证一年以下的处分。
三、重大事故负全部、主要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负同等、次要责任的,给予扣证两年、缴销驾驶证、行政拘留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负一定责任的、给予扣证一至二年、缴销驾驶证或行政拘留处分。
四、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可以给一项处分,也可以同时给几项处分或予以罚款、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扣证处分,从肇事之日算起。受刑事处罚的,同时缴销驾驶证。
五、由于公路养护部门不按规定备料、修建、养护、设置标志及其他单位、个人在道路上打晒农作物、堆放物料、挖沟、取土、破坏道路安全设施等所造成的事故,由于车辆保修人员、专职安全员、调度员或领导人失职及纵容、迫使、唆使他人违反规章而造成的事故、由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指挥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均要对有关责任人员或单位进行批评教育、罚款、按责任大小分担经济损失,直至对直接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
第六条: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处理机关,尽快勘查现场,索取证据,恢复交通。凡伪造、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畏罪潜逃,嫁祸于人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时,按下列规定给予其家属一次性的补偿费:
一、死者无责任、生前供养三人以上(含三人)的,由责任方给予不超过两千无的补偿费;两人以下(含两人)的,补偿费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死者系少年儿童和生前无负担或虽有负担但无力负担者,补偿费为四百至八百元。二、死者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负主要责任方应按本条一款规定的金额给予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补偿费。
三、死者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另方应按本条一款规定的金额给予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补偿费。
四、死者负全部责任的,不给予补偿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处理机关可同车辆单位协商酌情给予一定救济费,但不得超过本条一款规定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残废时,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费。
一、残废者无责任、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责任方应当给予补偿费三千元;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给予补偿废两千元;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给予补偿废一千元。
依照上述残废程度规定的补偿金额,对残废者系少年儿童或残废者供养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增加补偿费百分之四十;供养两人以下(含两人)的。增加补偿废百分之二十五。
二、残废者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可按第七条规定的补偿比例办理。
三、本条所指的残废者,如果原来就是残废无劳动能力或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按本条一款规定的金额减少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补偿费。
第九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经医院治愈后确定没有致残的,一般不给补偿费:对伤情较重,医院证明需继续休养的,经处理机关同意,酌量给予补助,但最高不得超过三百元。
第十条:交通事故造成伤、残者,应就近医院抢救、在当地县以上医院治疗。外购药品、转院就医需经县以上医院同意。医院确定伤、残者可以出院时应即出院,否则费用自理。伤、残者的痊愈、伤势及残废程度,须有处理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亡者不论有无责任,均应及时抢救。所需的抢救、医疗、住院、安葬费一律由车辆单位负责。安葬费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元。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亡者,在治疗、住院期间的工资(工分)、营养费、就医旅宿费和经处理机关同意的护理人员、参加处理事故的主要亲属代表的工资、旅宿等全部费用,参照本规定第七、八、九条按责任分担。
伤、残、亡者及参加事故处理的主要亲属代表是正式职工的,其工资由所在单位负担。按劳保条例规定扣发的工资由车辆单位补足。工资标准:有固定工资标准的,按固定工资标准;无固定工资标准的,每日工资按一元五角的标准折算。
营养费每日六角至八角,护理费每人每日一元二角至一元五角。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坏或牲畜受伤时,应以修复、治疗为主。其经济损失按各方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牲畜残、亡时,应按当时、当地的实际价格折算赔偿。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亡者不论有无责任,均不影响其所在单位规定享受的劳保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亡者所需的粮、油、布票,均由本人或其家属自理。
第十六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时,处理机关在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应首先处理尸体,再进行责任分析。尸体应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在处理机关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安葬(尸体保留不得超过五天)。有火葬条件的,一律实行火葬(少数民族不受此律所限,尊重其风俗习惯)。逾期不处理或无人认领的,处理机关有权强行火化或安葬。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从实际出发,调解处理。各类款项金额(含医疗等费用)不得超过上述同类款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对违犯交通规则造成事故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人员。应酌情令其负担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的补偿费。如已追究其刑事责任,则不再承担此项费用。
第十九条:因故一时查找不到交通事故责任者时,有关抢救、医疗、住院、安葬费用等,由伤、残、亡者所在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供养人负责,供养人确有困难,由供养人所在单位或社队给予适当补助;无人供养的由当地政府给予救济。
第二十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国家和集体车辆而造成伤、残、亡事故,由驾驶者或指使者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盗窃车辆发生事故,由盗车者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费用,并从严追究责任。盗车者未被查获前,一切费用暂由车辆所属单位垫付(车辆在停车场或有专人看管场所被盗的,由停车场及看管人垫付)。
第二十一条:伤、残、亡事故如系自杀所致,一切费用均由本人及其家属负担。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涉及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时,处理机关应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正式职工”,是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正式职工。“被供养人”。是指伤、残、亡者负担其生活供养的直系亲属(非正式职工)。
第二十四条:伤、残、亡一方提出的有关住房、就业、债务、奖金、户口迁移、工作调动等方面要求,概不属交通事故处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于扣车、扣物、围攻、殴打任何一方人员,干扰、破坏事故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由处理机关拟定的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经有关各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
第二十七条:交通事故处理各方达不成协议时,处理机关有权裁决。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时,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诉。
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经处理机关裁决后,责任方确无经济补(贴)偿能力的,由处理机关移送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原来各地、各部门下发的事故处理办法停止执行。已处理结案的事故不再按本办法重新处理。
一九八二年六月一日
三、特大交通事故纪略
1961年3月14日,由芜湖市汽车站开往歙县的409次客车,轮胎破烂不含规格,又超载重量1吨。车驶至芜湖县易太公社万秋大队李家生产队时,轮胎爆破,车身失去平衡,翻倒于路旁水塘(水深1公尺多),当场轧死、淹死9人,受伤6人(重伤2人)。1966年9月6日晚,铜陵特区有色金属公司汽车大队一驾驶员驾驶解放牌代客车,送40名职工上夜班。车行至铜兴路大下坡时,关闭电门,脱档滑行,车速每小时40公里左右。至坡底转弯时,未控制行车速度,方向盘使用过猛,并错误地使用制动,以致车辆重心提高,离心力加大,造成平地翻车,死4人,重伤9人。轻伤23人,车被摔坏。
1972年5月14日,省电信局所属工程队两驾驶员酗酒后开车,运送工人和器材到舒城县晓天,汽车坠入59米深的山沟,车上14人全部死亡,汽车报废。
同年10月7日,徽州汽车运输一队驾驶员驾驶大客车,在开往屯溪途中,违章超车,在宁国县将一辆拖拉机撞翻,拖拉机挂车上违章带乘的7人,被砸死3人,重伤2人,轻伤2人。
同年11月26日,利辛县王市公社拖拉机运面粉时,挂上两节拖车,带民工30余人去茨淮新河工地,途中拖车与主车脱钩翻车,死4人,伤11人。
同年12月26日,芜湖光学仪器厂一驾驶员驾驶戛斯51型货车从巢县运机床返芜途中,驾驶员将车交给采购员驾驶,导致翻车。车上9人,死2人,重伤6人,轻伤1人。
同年12月24日,阜南县一乘客贩运大量火炮纸,乘坐阜南开往阜阳的代客车,中途火炮纸爆炸燃烧,车上34名乘客全部中毒受伤,3人死亡。
1973年1月30日,马钢第二轧钢厂货车从上海运器材回厂,车上违章带7人,途中又高速行车造成翻车,死3人,伤2人。
1977年8月1日晚,铜陵市玻璃厂职工4人,在本市胜利路和平楼处的快车道睡觉。深夜一时许,沈阳市第一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型货车,由于昼夜赶路疲劳,精神不振,车从其中3人头、胸部轧过,3人当即死亡。
1979年5月5日,合肥市电信局长途线务站汽车由桐城县装运货物回合肥。行驶中发现刹车不灵,未经修复,继续行驶。至合肥二轮窑厂附近时,以时速50多公里速度,企图超越前方一辆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突然左转弯调头。汽车驾驶员惊慌失措,猛加油门,亦向左侧超越,以致汽车撞上手扶拖拉机后部,又撞到四辆迎面而来的自行车,当场轧死2人,撞死3人。
同年5月20日凌晨,阜阳地区运输公司一辆带挂解放车装运11个农民和37头黄牛,行至合肥市延安路与徽州路交叉口时,由于驾驶员连续开车,疲劳过度,精力不足,以至汽车撞上交通指挥台后,又冲上人行道,调头翻车,当场轧死4人,轧伤2人,轧死黄牛5头。
1981年10月19日,安庆市怀宁县王楼公社农民驾大货车行至大庆路时,与一自行车相撞。相撞前,货车猛向左打方向,因刹车无效,连续撞倒公路上行人10人,其中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3人,经济损失2万余元。
1982年4月2日,濉溪县马桥公社一农民驾驶大黄河货车运水泥,由于司机酒后开车,加之下雨路滑,行至符离公路唐河大桥时,汽车失去控制,撞坏桥栏,掉入河内,淹死3人,受伤3人,司机亦被淹死。
1983年10月11月,安庆地区汽车运输公司一辆客车行至安枞(安庆至枞阳)路界河桥附近,因水漫路面,客车倾翻倒入河里,致7名乘客溺水死亡。经济损失1.7万余元。
1984年1月15日中午,广德县开往江苏溧阳的客车,因下雪路滑和司机疏忽大意。造成翻车事故,死亡4人,重伤2人,轻伤多人。
同年3月19日23时许,全椒县小集乡陆镇村个体户范某驾驶一辆货车,乘坐22人,由陆镇村开往赤镇乡,行至小孙村时,突然翻车,当场死亡4人,伤10人。
同年4月16日9时许,宣城县水东乡高梅大队农民吴某驾驶丰收35型拖拉机由宁国县城驶往水东乡,行至芜屯线202公里600米处,挂车脱落,与另一路过的大篷车相撞,车内8人当场死亡4人,重伤4人。
同年6月2日7时20分,从旌德县开往上海的一辆客车在宁国县梅林附近因车轮打滑翻入30米的深谷,车上21名乘客当场死亡7人,重伤8人,轻伤6人。
同年9月8日晨,安庆汽车一队一辆大客车驶往贵池方向。行至芜湖大集路177公里处与另一大货车相撞,死2人,重伤9人,轻伤23入。
同年10月2日晚,淮南市新华书店一辆货车载18人,行至谢家集铁路平交道口处,因抢道行驶与火车相撞,汽车被撞出20米外,当场死3人,重伤5人,轻伤10人。
同年10月6日5时30分,六安地区石油公司一辆装载8吨汽油的汽车由安庆开往桐城。行至新安路合安线129公里250米处,撞到路边房屋引起火灾,烧毁房子62间,汽车被烧毁,驾驶室内3人被烧死。
1985年2月17日下午,太湖县一辆满载46名乘客的长途汽车从岳西返回,行至太湖淡水坳6公里处,在冰雪坡道上与一手扶拖拉机相会时翻车,重伤16人,轻伤11人,客车报废。
同年3月1日11时50分,黄山市汽车队客车在东至县胜利乡清云村志合生产队公路上与合肥市汽车二队东风牌货车相撞,当场死亡3人,重伤2人。原因是两车交会时车速过快。
同年3月21日13时30分,濉溪县广播事业局一辆江淮牌货车乘坐22人,行至该县境内的0908公路54公里处与山东省鲁南实业公司绿化旅游服务分公司的一辆北京130牌汽车相撞,当场死亡2人,重伤7人,轻伤5人。
同年6月21日15时,舒城县查弯乡政府一辆CA30型牵引车,行至该乡花坪村附近的土公路时翻车,当场轧死3人,重伤10人,轻伤2人。
同年7月18日,定远县池河乡墩塘大队交油生产队7名农民夜间睡在滁定公路59公里处看瓜。23时许,有4人被汽车轧死,2人轧成重伤。
同年7月21日13时30分,安庆汽车运输公司1辆大型客车载52人,由石台蓬莱仙洞驶往东至,至石台县梓桐岭北坡底殷新线53公里900米处,因车速过快翻车,死亡3人,重伤24人,轻伤25人。
同年10月5日10时10分,合肥市汽车五队1辆大客车乘坐8人,驶至凤台,在淮河轮渡时,坠入淮河,淹死5人。
同年10月13日17时许,岳西县响肠乡竹木器厂一辆货车从该县平等乡运木材返回途中,因平等乡新修的公路路基不牢,滑坡翻车,死亡5人,重伤3人。
1986年1月14日17时许,南京大桥局一辆“三菱牌”15吨大货车与滁州市侨务办公室的一辆“伏尔加”轿车在来安县汊河镇黄牌村梅郢生产队公路上相撞,轿车上5人有4人死亡,驾驶员重伤。同年1月28日8时30分,铜陵县金榔乡上坑村农民汪某,驾驶解放牌汽车行驶至新桥乡光湖村附近时,与该县流潭乡荷叶村的1辆三轮车相撞,三轮车上的9名乘客死亡5人,受伤4人。
同年2月19日17时,歙县英坑乡1辆小四轮拖拉机去金川乡接新娘.返回途中翻车,车上11人,死亡2人,重伤9人。
同年3月31日6时30分,滁县地区运输公司汽车二队1辆解放牌大客车,由黄圩开往滁州市内,行至黄圩大桥处翻至桥下,当场死亡2人,重伤11人,轻伤23人。
同年4月26日9时许,安庆汽车运输公司一车队1辆大客车载客40人到石台县蓬莱仙洞春游,车行至石台七井乡石井公路3公里转弯处,滑到3米深的山坡下翻车,重伤17人,轻伤23人。
同年5月7日7时15分,合肥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汽车队1辆解放大客车从肥东县店埠驶往陈集,至合蚌公路21公里100米处将迎面开来的一辆载客(9人)三轮车撞翻,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2人。原因是两车相会时,客车多占路面。
同年5月31日10时30分,歙县长标乡长标村一辆东风牌手扶拖拉机载12名乘客,因公路不平,拖拉机震动,行至王街公路21公里68米处翻入280米深的悬崖,拖拉机当即起火烧毁,12名乘客全部死亡,驾驶员被拖拉机手把打倒在公路上而幸存。
同年8月2日8时50分,霍山县汽车队一辆大客车行至俞陆公路4公里处,因刹车失灵,客车失控,翻入28米深的山坎下,死亡1人,轻伤44人,重伤3人。
同年8月3日20时,濉溪县新南油毡厂东风牌带挂车,因下雨路滑,在0908公路67公里500米处撞倒5棵树木,在转弯倒车时,又撞死路边屋檐下躲雨的母女3人。
同年8月20日下午,歙县溪头叶岔村一辆跃进牌客车从黄山返回歙县,行至大岩公路248公里处,因坡陡道弯,车速过快,车子翻入水中,车上5人全部溺水死亡。
同年11月17日18时,灵璧县建材公司一辆汽车,因驾驶员酒后行车,车速过快,行至灵璧县城北冯庙过桥时,翻入桥下水中,死亡6人,重伤2人,轻伤5人。
同年11月25日10时,合肥市汽车运输公司一辆旅游面包车行至庐江县军二路22公里100米处,与水关乡长岗村的1辆三轮车相撞,三轮车被撞翻,死亡5人,伤4人。
同年,12月8日10时许,凤台县搬运公司1辆大江淮货车行至蔡寿路平山头下坡处,违章撞上迎面驶来的1辆三轮车,三轮车上乘客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2人。
1987年2月6日,铜陵市1辆大客车从九华山返回铜陵途中,翻入20多米深的山沟,车上49人,死亡3人,受伤44人。
同年2月21日,阜阳行署粮食局议价公司面包车由阜阳去亳州市。驶至阜宋路96公里处,违反规定强行超车,与对方正常行驶的河南商丘运输公司大客车正面相撞,死亡1人,重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
同年3月9日晚,芜湖市供电局组织女工集体到无锡旅游,乘坐单位东风662型大客车。返回途中,经广德县汽车站附近小桥时,撞断栏杆,翻入河中,车上48人,轧死3人,重伤4人,轻伤7人。
同年4月15日上午,霍邱驻军某部1辆三菱面包车向六安方向行驶,行至浦信公路278公里90米处,与合肥五金交电站的东风牌货车相撞,某部副师长朴方全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另有2人重伤,3人轻伤,面包车报废,大货车损坏,经济损失折款6万余元。
同年5月23日晚23时许,颍上县朱某驾1辆解放牌货车,行至颍上县四里湾时,将停在路边的一辆大江淮车撞入水沟,死亡3人,伤1人。
同年6月13日上午10时许,巢湖地区汽车运输六队1辆客车载42人,从柘皋开往全椒,行至合浦路86公里处与迎面驶来的省石油勘查公司的日野大货车相撞,乘客重伤7人(抢救无效死亡3人),轻伤15人。
同年6月23日上午8时,安庆地区基建局的“蓝鸟”轿车行至芜湖至大渡口222公里800米处,与安庆地区汽车七队的1辆大货车相撞,车内的地区基建局督导员黄冰等2人死亡,1人重伤。驾驶员投江自杀。
同年8月3日上午,淮南市汽车运输公司1辆大客车载客驶往武汉,行至霍邱至姚李公路26公里500米处,因车速过快翻车,49名乘客全部受伤,其中重伤10人。
同年8月14日,安庆汽运公司1辆601型41座客车,搭乘旅客78人,超载77.3%,在太岳线36公里45米处,因转弯时速度过快翻车,死亡4人,重伤10人,轻伤13人。
同年9月5日,省汽车客运服务公司1辆龙江牌客车,从合肥去安庆,至合安线军埠附近,与庐江县327地质队的北京吉普车交会,在8米多宽,视线良好的道路上正面相撞,吉普车上6人全部被撞死。
同年9月14日上午9时安庆地区汽车运输公司四队1辆客车从太湖县北驶往太湖县城,行至太岳公路36公里45米处下坡时翻车,死亡4人,伤23人(其中重伤11人)。
同年9月30日晚23时许,安庆市宜凤服装厂1辆拉达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集贤路段时,因会车关闭大灯,视线不清,撞到停在路边的1辆江淮牌货车的左右车棚角,轿车车顶被拉开,车上乘坐6人,3人死亡,3人重伤。
同年10月14日,徽州地区汽车运输公司1辆东风牌大客车,乘客53人,从渐江省巨县返回屯溪市(今黄山市屯溪区)。经休宁县临溪区茶籽岭上与一辆货车交会时,从路边沙堆处翻入73米深的山谷,死亡14人,送往医院抢救时又死亡9人,轻重伤15人,直接经济损失折款27.6万余元。这是安徽建国以后伤亡人数最多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同年10月26日上午,江苏省1辆解放牌汽车在和县柘鸟公路83公里处与三轮车交会时相刮,三轮车乘客死亡4人,重伤2人。
同年12月9日上午,宿州市运输公司1辆解放牌挂货车,行至泗宿公路46公里580米处时,突遇1人横爬公路。驾驶员避让时,方向打得过猛,车速过快,致使该车闯入路边候车的人群,撞死6人,伤3人。
1988年3月3日,青阳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大江淮货车装运尸棺去枞阳安葬,当车行至长江贵池汽车轮渡口下坡上轮渡时,因刹车失灵,滑入水中,驾驶室里的3人被淹死。
同年5月27日,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汽车队东风牌大货车从巢湖驶往安庆,行至合安路91公里351米处,与安徽汽运公司合肥一队662型的大客车相撞,死亡4人,重伤4人,轻伤8人(其中1人为台胞)。
同年7月16日晚,湖北省黄梅县个体运输户驾驶东风牌带挂车由安庆开往合肥。行至合安路桐城县境内龙河桥时,车灯突然熄灭,驾驶员惊谎失措,将车开翻至4.4米深的桥下,死亡4人,受伤3人。同日下午,河南省周口市汽车运输公司的大客车在涡阳县石弓区南200米处的公路上,与意外脱钩的涡阳县化肥厂东风货车的挂车相撞,死亡8人,重伤8人。轻伤24人。
同年8月16日凌晨,淮南市沈家巷下迎村个体运输户驾驶解放牌挂车在合浦公路161公里195米处,从在路边休息的4名农民身上轧过,当场死亡3人,重伤1人,司机逃跑后被抓获。
同年9月12日上午,舒城县河棚区枫香树乡个体运输户驾驶江准牌客车,从舒城行至32公里100米处时,因刹车失灵,翻入山沟,死亡3人,重伤13人,轻伤14人。
同年9月24日凌晨4时,湖北省焊光电厂东风大货车从南京开往合肥,因驾驶员夜间行车精神不振,行至合芜公路59公里处,与迎面驶来的简易小四轮相撞,小四轮乘坐的14名乘客,死亡7人,重伤7人。
1989年元月11日下午4时10分左右,铜陵县太平乡钱湾渡口发生一起渡船严重违章超载沉船事故,船上43人全部落水,死亡19人,其中太平中学学生17人。
同年元月17日凌晨3时许,怀宁县总铺乡个体驾驶员余某驾驶装载5吨葡萄酒的解放牌货车,行至怀宁县境内含安公路147公里处,翻入右边的池塘,驾驶员等3人均被淹死。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同年2月2日上午9时许,一辆个体户面包车行至舒城县境内舒晓公路25公里处翻车,死亡7人,重伤15人。
同年2月13日凌晨3时许,无为县徐岗乡驾驶员朱某驾驶跃进牌货车装英雄花炮(玩具手抢发令纸)及两桶汽油,载乘客4人,由巢湖市高林乡花炮厂开出,行至巢湖市南门大桥北头发生爆炸,炸死5人,附近建筑物门窗玻璃受损,致一油漆店起火。
同年3月10日下午,岳西县搬运公司王某驾驶解放牌661型大客车,从湖北英山县载客30余人驶往岳西,由于车速过快,车况不好,在岳西县境内英山公路31公里处翻入桥下,死亡3人,重伤11人。
同年4月18日下午3时许,芜湖市经营商店金杯牌面包车行至池州境内芜湖至大渡口公路387公里700米处时,与安庆市汽车运输公司15队货车相撞,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5人,面包车报废。
同年5月8日下午5时许,黄山市汽车运输公司四队张某驾驶一辆载乘客18人的客车,由黄山开往歙县,行至205号公路1591公里处翻入丰乐10米深的水库中,死亡11人。
同年8月13日上午9时20分,舒城县百神庙镇一辆个体运输户客车从合肥返回舒城,行至206号公路含安路段1079公里300米处时,因避让前方一辆自行车,撞上对面驶来的枞阳县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死亡10人,重伤21人,轻伤9人,一辆车报废,一辆车损坏严重。
同年9月18日晚8时许,合肥市汽车运输公司三队驾驶员张某酒后驾驶东风牌带挂货车,由合肥去安庆,行至含安公路二十铺附近,与合肥市客运公司五队的大客车迎面相撞,致客车乘客死亡8人,重伤5人,轻伤11人。
同年10月13日下午4时许,河南省博爱县第三运输公司一辆带挂货车行至蚌埠公路18公里850米处,与怀远县支湖乡牛王村农民张某的简易三轮车相撞,致使三轮车上10名乘客死亡7人、伤3人。
同年11月22日零时左右,阜阳县第二运输公司十队驾驶员张某酒后驾驶东风牌带挂货车,在阜阳县欧庙乡大窑行政村客货混装,载客18人,在机耕道上仅开动4米左右即翻下8米深的水沟内,死亡9人,重伤1人,轻伤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