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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节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车辆管理
〔车辆登记与核发牌照〕
安徽省商运汽车的出现,是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大多是从日伪手中接收过来的破旧车辆,经拼凑加工后载客运货。也有国民党军政官员把公用车辆或军用卡车改装后雇人驾驶牟取私利的。是时,国民政府虽然有对车辆检查(初次检查、定期检查、大检查)、核发牌照和异动登记等规定,但因战事频仍、时局动荡,车辆管理流于形式。
建国初期,安徽仅有少数机动车辆。1953年,全省机动车(包括大货、大客、小客和特种车等)3000多辆。车辆的登记有新置车辆的注册登记和注册发照后的异动登记。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待固定车主后,须持单位介绍信、发票、调拨单、车辆合格证或原地车辆档案等到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申领号牌、行车执照,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和安全检验登记表,车辆管理机关建立该车档案,进行注册登记。
车辆异动登记,主要是领取牌照后的车辆在转籍或变更注册登记的内容时,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变更登记、转籍登记、停驶登记和报废登记。需要变更车主、地址或更换主要总成时,必须到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变更车辆的初次记录内容时,持单位介绍信及有关证明,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登记时,一般不更换行车执照和号牌,只将变更项目记录在行车执照和档案中。车辆由安徽省调至他省或由省内甲地调到乙地,需要改变隶属的车辆管理机关,必须更换行车执照和号牌,在两个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转出转入手续。转出手续的办理,车主持介绍信及其他证明文件,填写机动车过户审批申请表,车辆管理机关收缴原号牌及行车执照,在行车执照和申请表的相关栏内记录“转至某省某市某县”,加盖公章,装入档案。填写机动车转出通知书,连同车辆档案,转入新地入户。车辆经检验后,发给临时号牌。转入手续的办理,车主凭单位证明及车辆档案,列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转入手续。车辆管理机关收缴临时号牌,对车辆进行认定检验。审核无误后,核发号牌和行车执照。年检不合格或未进行年检的车辆及报废的车辆,不办转籍手续。
车辆因某种原因不再行驶,或因不符合行驶条件须令其停驶,需办理停驶登记。车主以某种原因提出停驶的,须持介绍信和申请书,填写停驶审批申请表。停驶的车辆,收缴号牌和行车执照,与车辆档案同时保存,保留车籍,发给停驶证。强令停驶的车辆,车主必须缴回号牌和行车执照,待审理完毕后,准予复驶。停驶的车辆需复驶时,车主须持介绍信、申请书,停驶证明,填写机动车复驶审批申请表、到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复驶,经安全性能检验及车辆认定,符合要求后,收回停驶证,发还原号牌及行车执照。车辆因自然磨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已无修理价值、或因政策上规定必须淘汰的车型及某种原因不允许继续行驶的车辆,需办理报废登记。申请报废的车辆,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说明报废原因,由车辆主管行政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填写报废审批申请表。批准报废后,收回号牌和行车执照,注册注销,并将已报废车辆送废旧物资部门处理。
〔机动车辆检验〕
1953年,安徽交通事故开始上升,且因车辆方面引起的居多。对此,公安机关配合交通部门对机动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大检查。主要是车辆丈量、技术检查(传动部分、车身颜色、安全设备、车类、车龄等),核定载重吨位及乘车人数。
此后,对机动车的检验形成了常规性和临时性两种形式。后又总结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特殊检验4种形式,并形成一套完整的检验制度。
初次检验:机动车辆在申请领取号牌和行车执照时的检验为初次检验。目的在于审核机动车辆是否具备申领号牌和行车执照的条件,检验内容包括:车辆制造厂是否为国家允许的生产厂或允许进口的车辆。所生产的车辆是否经过技术鉴定,提供的各项技术资料是否合乎要求,商标是否经过注册。车辆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车体上的出厂检验标记是否齐备。按机动车登记申请表上的要求,对车辆进行认定登记,驾驶室及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载重吨位的核定等等。
年度检验:根据机动车管理办法和交通规则的规定,对已领取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机动车辆,每年按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检验一次,以检验在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确保车辆在行驶中的安全和保持整洁的车容车貌:改善车容观瞻,便于及时掌握车辆的分布变化。年度检验,主要检视发动机、底盘、车身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清洁、齐全、有效,漆面是否均匀美观,各主要总成是否更换,与初检记录是否相同。根据安全检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灯光、排放及其他安全性能进行检验。车辆是否经过改装改型,是否办理了审批和异动手续。号牌、行车执照有无损坏、涂改等情况。根据年度检验的规定,按照车属单位或个人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表、车辆管理机关按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分别在行车执照和检验表上加盖年检印章。年检不合格的车辆,限期修复。逾期仍不合格者,车管机关收缴其行车执照和牌号,不准继续行驶。
临时检验:机动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临时检验:申领临时号牌时;要求复驶时;遭受严重损坏,修复后投入使用时;车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临时检验的目的,在于评定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以确定其是否能在道路上行驶。
特殊检验:由于不同的目的和要求,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其检验的内容和重点包括:改装车辆的检验、肇事车辆的检验,首长和外宾在外事活动中用车的检验等。改装车辆的检验,主要是检验外形已寸、轴荷、总质量、车身外观、灯光信号、制动性、操纵性、稳定性、前照灯、排放、技术资料试验报告、主管部件、特殊性能的核查等是否符合要求,若时机动车进行某些部位的改装,必须向车辆管理单位提供设计图纸、工艺文件、检测标准,试验报告等。
事故车辆检验:机动车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其进行检验,以分析事故的原因,分清事故的责任。对一般事故车辆主要检验转向机构性能、制动机构性能、灯光、后视镜及喇叭性能,以及其他认为必要检验的项目。对于损坏的车辆,主要检验修复后车辆和各种性能是否达到事故前的要求。损坏严重的车辆逐项按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
外事车辆检验:为保证外事活动中领导人和外宾的安全,在接待之前,对所乘车辆的外观、制动性能、转向操作、稳定性、舒适性、平顺性、各种仪表、安全设备灵敏度等进行细致检验,保持绝对良好状态。
1983年起,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屯溪市(今黄山市屯溪区)公安机关分别成立机动车辆检验和驾驶员审验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改革检验方法,专业运输部门和拥有15台车辆以上的单位,单独成立自检自审小组;车辆较少的单位、就近按片或按系统成立自检自审联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本地区或本系统(包括人和车辆)的检验工作。先自查自检,然后由检审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同年,省公安厅、交通厅对年度检验提出要求:参加年检的车辆,必须经过全部整修保养,达到机件良好、安全设备齐全、车容整洁,大小货车的号牌、放大字样和单位名称(除小客和摩托车外)清晰;车辆各项记录必须与现状符合,如发现不符合的,应收回号牌和行车证,查明情况后,再办理检验。各类机动车拖带的挂车,均应定车定挂,同主车一道进行检验。拖拉机挂车检验不合格的,主车不予检验。凡属私人所有的机动车辆,以集体名义办理入户的,要进行更正,并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大客车和私人所有的车辆,要作为重点进行检验。对小客车和责任承包的车辆,要加强抽检工作,以保证技术状况良好。凡从1982年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检验,待全部补交后再办理检验手续。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改装、改型的车辆不予检验并收回牌证。拼装车辆一律收回牌证。机动车辆噪声必须符合城市机动车辆允许的噪声标准(GB1495——79)。各种机动车辆车外噪声最大不能超过92分贝。喇叭音量最大不能超过105分贝。
〔专项车辆管理〕
1980年以后,交通事故上升的幅度很大,尤其是客运车、个体户机动车、出租车、农用运输车和自行车违章肇事的比例逐年上升。公安交通警察机构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车辆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治理。
客运车辆管理:交通警察机关规定,严禁超载超速。凡安全设备不齐全,车容不整,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禁止上路行驶。担任客运司机,驾驶经历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不适宜的,应予调整。从事客运的单位和个体联户,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个体经营客运,必须实行定人、定车、定载客限额、定路线、定时间、定停车地点。各经营运输的简易柴油三轮车,必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车辆和驾驶员必须进行检验、考核,按规定发给牌证。否则,不准经营客货运输。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
个体户(联户)机动车辆管理:个体户和联户拥有的机动车辆虽然只有全省机动车辆总数的7%以下,但车辆事故发生率却比较高。仅1987年1月至9月就发生交通事故1389起,死亡378人,受伤1007人,直接经济损失104万元,分别占全省同期交通事故上述4项总数的22.8%,27.7%,22.6%,18.8%。公安交通部门除对驾驶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审验和安全教育外,还规定:凡个体户机动车入户(过户),必须持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的证明,向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同时,证件要齐全,新车凭发票和国家定点生产厂随车发给的产品合格证,旧车凭发票和原车户口、档案、部队退役车辆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车管所检验合格后,发给牌证。禁止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
出租汽车管理:1984年后,城市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越来越多,提供的社会服务也越来越广泛。由于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新成份多,一些单位只顾赚钱,放松思想政治教育,加之公安机关检查监督措施未跟上,使得部分有劣迹的人得以混迹其间,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985年,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和屯溪5市公安机关开始对出租汽车实施监督管理。1987年后,公安机关全面实施管理。各地在年度检审工作中,对所有出租汽车换发有“出租”字样的新号牌(白底红字),在车门上喷涂经营单位的名称,以便识别。在街道上招揽营业的出租小汽车,车顶上必须安装带有明显“出租”字样的标志牌。没有标记的出租汽车,不准在街道上招揽营业。公安交警机关和持车单位加强了对出租汽车司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审查。
农用运输车管理:1987年,省交通警察总队对农用运输车作出规定:凡未经省级鉴定和不符合公安部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农用运输车及机动三轮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合格的农用运输车,一律核发拖拉机号牌,其驾驶员学习时间及考核科目,按公安部《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拖拉机的规定执行。机动三轮车核发淡黄底黑字的号牌(与拖拉机号牌同)。驾驶机动三轮车,必须在驾驶证上签注“准驾驶机动三轮车”,其学习时间和考试科目,按公安部《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三轮摩托车的规定执行。
自行车管理:1985年,安徽拥有自行车400万辆,1988年增加到800万辆。每日上下班高峰,各市街面车挤车的现象十分严重。合肥市长江路范巷口每天高峰时,每分钟通过自行车100多辆。很容易造成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1985年,省公安厅对自行车管理作出规定:凡本省境内的公用、私用自行车(不含部队公用车),都必须办理登记、发证、建卡、打印等手续。自行车变动登记和发证,一律凭证办理。新购的自行车凭车主持有的发票、有关证明和车辆,办理发证手续。外地迁入的自行车,凭迁出地公安机关的迁移证件办理发证手续。购买已领过牌证的自行车,凭原车证件、发票及有关证明办理过户换证手续。自购零件装配和更换车架、车把的自行车,凭证件发票和证明,分别办理登记发证和打钢印手续。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的自行车,凭海关税单、居住地户口证明或有关证明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办理登记期限为一个月。自行车迁出,凭车主原有车牌证和本单位证明办理《自行车迁移证》,同时缴销原牌证。自行车报废,要收缴原车证件,注销卡片。
〔机动车辆号牌管理〕
1983年以前,机动车号牌的更换、行车执照的核发,由交通监理部门办理。1983年6月至1987年7月,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屯溪5市的机动车号牌交由公安机关换发。其余均由交通部门管理。1987年8月起车辆号牌的管理全部由公安部门负责。安徽先后使用过11、41、71作为省的代号。1986年,省的代号取消,在车辆号牌上直书“安徽”二字,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车辆号牌直书“安徽交通监理”,公安部门车辆号牌直书“GA”二字母。
公安交通警察车辆号牌管理:1987年1月,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屯溪5市开始使用新的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车辆管理表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号,在“安徽”2字右侧冠各市编号:合肥市01、蚌埠市02、芜湖市03、马鞍山市04、屯溪市(今黄山市屯溪区)05。10月,安徽公安交通管理车辆启用交通警察号牌,同时废止原交通部门使用的“中国交通监理”号牌。交通警察号牌只限用于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的车辆,其他客货车辆一律不准使用。
其他车辆号牌管理:根据机动车的分类,其号牌亦分为大型汽车号牌、小型汽车号牌、挂车号牌、二轮三轮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号牌、拖拉机(含专用机械、电瓶车)号牌6种。特种汽车、专用汽车和牵引车等,按其同类型货运汽车底盘核发相应型式号牌。根据号牌的使用性质,分为正式号牌、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补牌证等五种。根据车辆的管辖性质,分为军事号牌、武装警察车辆号牌、民用车辆号牌等。安徽各种车辆的号牌式样见表4—2—4,核发号牌机关的代号见表4—2—5。
安徽省各种车辆号牌式样

号牌和行车执照核发:凡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货车和拖拉机的挂车,都应有行车执照。行车执照以表格形式记录该车的厂牌、车型、车辆类别、车辆号牌号码、核定载货重量、车属单位、主管机关、发证机关、检验记录、异动登记等注意事项。行车执照的编号与车辆号牌的编号相同。凡在本车辆管理机关管辖区内的单位及居民拥有的机动车辆,均可申领正式号牌及行车执照。申领号牌和行车执照的申请人,以单位名义申领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证明车辆为本单位所有。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时,持本人户口及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证明车辆为持信个人所有。同时持机动车辆来源凭证、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等其他证明。1986年以后,还必须持参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的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文件。车辆管理机关将上述各证明文件审查无误,符合申领牌证的条件后,再按一定的程序核发正式牌证。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一定的时间性和区域性。符合下列条件者,发给临时号牌:从车辆购买地驶回本地,须在购买地车辆管理机关申领临时号牌,或由出售单位代发;车辆转籍时,已缴正式号牌,需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在本地未正式申领临时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的车辆,由于特殊原因或者未固定车籍,不能申领正式号牌而又需临时行驶的。试车号牌只发给车辆管理机关辖区内的机动车制造厂、车辆总装厂、改装厂、车辆大修厂,在试验评定车辆性能质量时使用。军队、武装警察车辆号牌的核发,由部队各级车辆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军队内部的企业和未列入军队车辆装备实力的车辆,一律使用地方车辆号牌。

二、驾驶员管理
1950年,皖省车辆管理部门在对驾驶员的管理中规定:驾驶人员初次请领执照,持本人照片及证件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考验。考验合格后,才能领取驾驶执照。已领取驾驶执照的,每年度审验一次。凡初次考验不及格者,需要增加其他种类车辆者,审验执照有问题者,已领照久未就业者,必须办理复验。考验的项目有体格检查、技术测验、常识测验等。考验合格后,发给驾驶执照。行车时驾驶执照要随身携带。
驾驶执照分职业、普通及学习执照,不得涂改和转借。凡持学习驾驶执照者,须有正式的驾驶人员在旁监护,方准驾驶。驾驶执照有遗失、损毁或记录已满时,得办理补办或换发。驾驶员发生伤亡、改业或丧失驾驶能力时,由本人或有关人员迅速向原请领执照机关报告,缴销原照。驾驶人员领得执照后,在次年审验之前,其中项目有变更及职业驾驶人员被解雇时,均应办理登记。登记时分别签注原照或填换新照。
1958年,安徽各级交通警察机关贯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并重,城区和农村兼顾”的方针,大力加强交通管理工作。依靠有车单位做好机动车的检修和驾驶人员的技术审核,发动工人互相监督;发现无驾驶执照的司机驾驶车辆时,及时建议有关部门迅速纠正。
1972年,安徽省对机动车驾驶员普遍进行一次审查和考核。对政治、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作风恶劣、违章行车屡教不改的,调离驾驶岗位;未经监理部门考试,非法领取的驾驶证,立即吊销;考试合格的,发给驾驶证。担任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交通和公安部门的检验、考试,发给牌证;驾驶人员须听从交通监管人员的指挥监督;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拖拉机上路;要求农村基层政府和党组织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以社、队为单位,把拖拉机驾驶员组织起来,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驾驶技术训练和安全规则的学习。
1983年以后,对驾驶员的审验工作逐步规范化,正常化。各市成立检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驾驶人员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文件、交通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总结安全行车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制订和修改安全行车规约,评选年度优秀驾驶员和先进车队、驾驶班。在驾驶员审检工作中,建立了考验员责任制,规定对新驾驶员的考试和车辆的检验,要有两名考验员共同负责并签字。
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均应在指定地点参加审验并换发驾驶证,持学习驾驶证的(含实习证)同时参加学习。
凡被评为全国及省、市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安全标兵,并在两年以内没发生事故的驾驶员,由单位签署意见,报检审办公室批准,予以免审;能积极参加安全活动,遵章守纪,爱护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具有2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驶80万公里以上的,经群众评议,单位和全联组(片区)签署意见,报检审办公室审批,可直接换证;对驾驶作风恶劣、不服管理,并多次违章和肇事,屡教不改的,集中进行思想和驾驶作风的整顿;对情节严重但认识态度较好,有改正决心的,经全面技术考验合格的,可继续进行审验;认识不好,态度不端正的,注销其驾驶证;对在安全考核中因违章记分的,按照安徽省政府(82)9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对因违章肇事记分签证而把记分卡和驾驶证撕毁、假报丢失,重领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扣证2至6个月的处分;对肇事后逃跑,隐瞒事故不报或伪造事故现场者,经查证属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持有驾驶证的正式驾驶员,须一律经县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对体检中发现不适应继续做驾驶工作的,建议单位调换适当的工种,收回驾驶证。对退职、退休的老驾驶员,在驾驶证审验栏内加盖“光荣退休”的印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审验: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和进行劳教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驾驶员,应缴销驾驶证;二、持有驾驶证不从事驾驶工作的(如工作需要,由单位申请经年度检审办公室批准,方可办理审验);三、持有驾驶证而单位无车的;四、凡两年及两年以上未办审验的,注销驾驶证。年审期间注销驾驶证的,须经检审领导小组批准,报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复试:一、一年内发生严重违章或小事故二次以下的,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应复试交通规则;二、一年内发生过一般事故并负全部责任或发生过负次要责任的大事故,应复试交通规则和道路驾驶。凡参加复试两次不及格的,缴销驾驶证。其中确因工作需要的,应调换学习驾驶证,按初考办理。
1987年,全省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占57.92%。省公安交通警察机关要求:担任客运的司机,驾驶经历必须符合有关条文中规定的条件,不适宜的,坚决予以调整;从事客运的单位、个体、联户,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经常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驾驶员必须进行审验考核,按规定发给牌证,否则,不准经营客货运输。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直接和有关的责任人员应依法予以追究。对个体户和联户从严进行安全教育和驾驶技术的考核。聘请的60周岁以下退休的驾驶员和农村退伍军人驾驶员,身体条件必须合格,持有单位证明和聘请单位合同,经车辆管理机关按规定进行考核后,才能办理驾驶证。对出租汽车司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经审查不合格的予以清理。对农用运输车的驾驶人员,按照《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中的有关现定,进行政治和业务考核。1988年,开始使用全国统一的新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结合换证工作,清理驾驶员档案,整顿驾驶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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