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制度〔清末民国时期管理制度〕
清朝末期,省民政厅警务处对旅店业管理无统一规定。省会安庆、商埠芜湖等地巡警机关根据当地的情况,作一些简单的规定,主要是:经营旅店业必须经地方宫府批准方可正式营业。营业者定期上交营业税,每日必须向巡警部门呈报投宿人的姓名、住址、职业等情况。
民国前期,警察部门对旅店业规定:凡旅店开业、停业、歇业均要向当地警察机关申请登记,一般店铺开业要取具相当资本的担保,而旅店业要取具三家联环担保才能批准营业。旅客住店必须逐项填写登记循环簿栏目。登记循环簿不得撕页、空行和涂改。警察宫署稽查员每天查核登记簿,簿册填满由警察机关保存备查。旅店发现投宿人带有军械和违禁物,言行可疑的,入店后行李逐渐增多的,以及察觉系未被发现的“匪人”或逃犯,店主必须立刻报告该管警察机关。若不及时报告,旅店有关人员将被罚款、拘留,直至禁止营业。
民国16年(1927年)后,安徽省会及各市公安局都自行制定了旅店业管理章程。民国16年5月,省会安庆市公安局颁布《取缔旅店章程》规定:
请领旅店营业执照,须申明店主姓名、年龄、籍贯、职业、旅店名号、营业地址、开张日期并取具同业五家联环担保,连同应纳照费或旧有执照,呈由该管警察署转呈市公安局核办。
旅店开业后,必须履行下列责任:(1)门首悬挂店号招牌,夜间悬挂店号灯;(2)将旅店业管理章程贴于店内显眼之处;(3)须在店内张贴人力车、挑夫价目表;(4)帐台前须悬挂旅客住宿一览表及房饭价格表;(5)客房门口须编挂号牌;(6)旅客外出时须代锁房门不许他人擅开;(7)雇用人员须有妥实担保;(8)须注重清洁卫生及旅客的安全;(9)慎防走电失火等危险的发生;(10)按日填报调查旅客循环簿及旅客调查表送该管警察署查验盖戳;(11)未经旅客本人的同意,不得要求二人以上同居等。旅店遇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即时报告该管警察署或附近守望巡警:(1)旅客有反对国民党,违反政府法律、政令及妨害公安、败坏风俗或违反临时特别命令的事实;(2)患重病或传染病者;(3)死亡者;(4)不带行李货物无故出店,经过五日不知去向者;(5)出店后遗忘物件未带去者;(6)未带行李货物出店,其后派人来取无确实凭证者;(7)携带人口行迹可疑者;(8)旅客携带违禁物品者;(9)入店时行李不多,随后日渐增加,情有可疑者;(10)旅客入店时不遵守规定者;(11)外国人到店住宿者。违反上述规定章程者,将处以停止营业、罚金、拘留等。
〔建国后管理制度〕
安徽解放初期,旅店行业仍多为私营,大多数旅店秩序混乱。在旅店行业中,有20%左右的从业人员贩制毒品、勾结小偷、敲诈勒索,进行不法活动。
1949年5月,皖北公安总局颁布《旅店管理制度暂行规则》,规定:凡经营旅店业者,除向工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外,并须呈请公安局审核,核发许可证,方可正式营业。凡旅社、旅馆、客栈、公寓,对盐、粮、货、行业的客商,不论其居留长短,均须登记流动户口循环簿,旅店主管人应该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各该管区公安机关备查。对普通旅客亦要登记“姓名”、“年龄”、“职业”、“籍贯”、“从何处来”、“到何处去”、“来此事由及停留时间”、“有何证件”、“同行人数”等内容,逐日送交各该管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审核。
规定禁止下列事项:(1)禁止招留娼妓有伤风化;(2)禁止聚赌或类似聚赌行为;(3)禁止贩卖吸食鸦片和一切毒品;(4)禁止深夜高声谈唱,无故喧嚷,妨碍公共;(5)禁止贩卖和携带违禁物品及走私行为。
旅店如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主管人应迅速转告该管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核办。(1)有国民党党、政、军、宪及散兵游勇人员嫌疑者;(2)携带军火武器而无正式手续证明者;(3)冒充中共机关公务人员者;(4)通缉犯、潜逃犯及一切现行犯;(5)有反动宣传、谣言惑众、阴谋扰乱社会治安者;(6)破坏政府法令者;(7)买卖人口及贩卖毒品和走私者;(8)旅客有患重病或传染病因而致死者;(9)旅客因故外出两昼夜未归不知去向或经常深夜不归者;(10)旅店中来历不明、言语行动可疑者;(11)外国人到旅店住宿者。公安机关根据旅店遵守规则的好坏,酌情给予适当奖惩。
1950年2月,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公安处颁布《旅店业管理暂行规则》,其内容与皖北类似。
1957年,安徽旅店业相继改为国营或公私合营。旅店业经营管理和组织发生了变化。1959年2月11日后,对旅店业的管理主要由工商、城市服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配合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旅店业发展较快,但管理未能及时跟上,旅店业中治安问题一度增多。有的旅店窝住劳改劳教逃跑人员,旅客失盗案件不断发生。据1961年合肥13个旅店统计,一年发生偷窃案40起,其中重大案件8起。
1962年11月,安徽省公安厅在城市治安会议上部署加强对旅店等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各地公安机关集中警力、集中时间对旅店等行业检查整顿。1963年1月,合肥市公安机关对全市72家旅栈、住客饭店、浴池进行整顿,为15家新开业的街道旅社补办了“特种营业许可证”。同年,蚌埠市公安局抽调10名干警,会同商业、服务业、供销社等单位,对全市旅店等行业进行历时4个月的全面整顿。整顿期间,发现违法犯罪分子127人。
1966年6月,随着“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开展,恢复不久的旅店业管理制度被废止,对旅店等特种行业管理出现混乱状况。1973年8月,省公安局召开地市公安局长座谈会,提出“严密城乡治安管理,加强社会面的控制”。会议以后,在全省开展三个月的“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重点对旅店等特种行业进行清查整顿。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在9月18日至25日内陆续行动,对旅店进行清查。通过清查,全省共侦碳各类案件4898起,缴获赃款7万余元,赃物7000余件,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2000余人。
1979年7月18日,安徽省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7个单位联合转发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7个部、局《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全省各地公安机关与工商等部门分别成立整顿特种行业领导小组和特种行业登记管理办公室,对旅店业进行清查登记,核发特种行业企业营业执照。年底,各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出现了一批私人旅社。各市公安局会同工商局对旅店业重新进行审核,换发营业执照。取缔了无证经营的非法私人旅社,并实行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三级管理制度,集中举办法纪学习班,要求他们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旅客凭证登记住宿,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1984年初,各市公安局开始在旅店业中推行“百分计奖制”、“累计分考评制”、“治安合同制”等各种形式的治安责任制,重点抓考核和奖惩两个环节,调动了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金寨县公安局抽调18名干警深入梅山镇89所旅店,从宣传教育入手,开展“做一个旅客欢迎的服务员、安全防范的宣传员、对敌斗争的战斗员”活动,促进了旅店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
1984年以后,允许农民进城经商和开办服务行业,大量的农民涌进市镇,个体旅店大量地开办。针对这种新情况,省公安厅指示各地公安机关将个体旅店组织起来,加强管理。各市、县公安局在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倡导他们陆续成立“个体户旅店行业会”、“个体户协会旅店业分会”等,民主选举负责人。其中副主任专门负责行业的治安防范工作。
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新形势下,全省旅店行业迅速增加。据1986年6月份统计,全省共有旅店业11624个(户),其中个体户营业户6818个。这些旅店中新职工多,管理制度不严。旅客中,外出联系业务、洽谈贸易、采购物资的人员大量增加。同时,在业务结算方式上,过去绝大部分是转帐支付,现在是携带大量现金。走南闯北,给盗窃犯罪以可乘之机。
为使旅店业管理工作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1985年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的《关于特种行业管理的几项规定》中,对旅店业的治安管理又作出新的规定(详见本章附记一)。1986年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先后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住重点,对旅店业进行全面整顿(整顿成果见表4—4—1)。各地公安机关在整顿中首先会同工商、税务、银行、轻工、乡镇企业等单位成立“清查整顿办公室”、“清查整顿特种行业领导小组”等组织,由市、县政府或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人挂帅,使清查打击犯罪分子,整改不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等同步进行。
针对存在问题,根据治安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一是处理或撤换一些不称职的领导人,查封、停业一些问题严重的旅店,收容审查旅店内部违法犯罪分子。二是加强劳动纪律,堵塞内部漏洞。对一部分业务素质差,发现问题不报告,以及轻微违法的服务员,在整顿中组织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和旅店业管理规定,提高他们的认识。三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注重在个体旅店集中地区建立联合治保组织。
据1987年上半年统计,全省公安机关在旅店等行业协助下,查破刑事案件623起,查破治安案件1277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482名,缴获赃款和赃物折款19.5万元。
安徽省旅店业整顿概况一览表

1987年11月,安徽省公安厅印发公安部制定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按此规定执行。该办法规定: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违反本办法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无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旅店业职工安全业务培训
1986年以前,全省旅店业职工没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大多靠“老带新,师带徒”的方法,传授业务。1986年,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改革创新”精神,建立旅店业职工安全培训中心,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提高旅店行业职工的治安防范能力,逐步形成治安联防网络。
蚌埠市公安局于1986年率先建立了旅店业职工安全培训中心。这是安徽省历史上第一家特种行业安全业务培训中心。至1987年11月举办6期,培训学员484人。培训中心以公安机关为主,工商、饮服卫生、消防部门协同配合,成立由上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教学内容除治安行政法规、安全岗位责任制、消防和危险物品管理以外,适当安排经营管理、优质服务、卫生防疫等内容。培训班每期15天时间,主要由市公安局聘请教师授课。结业时,将每个学员的成绩,交所在单位,作为职工考核的依据。
继蚌埠之后,安庆、芜湖、马鞍山等市先后创办了旅店业职工安全培训班。1987年10月,马鞍山市公安局举办首届旅店业负责人安全业务培训班,市区79所旅社负责人参加学习。培训内容主要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入境临时住店人员须知》、旅社业涉外事件的处理与防范、旅社消防知识以及如何识别混迹于旅社的违法犯罪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