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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种行业管理

第二节 旧货行业治安管理


一、民国时期旧货业治安管理
民国初期,安庆、芜湖等重要商埠,随着经济发展,旧货店铺日渐增多,警察机关开始将其作为特种营业纳入治安管理。规定:凡旧货店铺开业,均要向当地警察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具三家联环铺保始能批准营业,经营旧货业者,要备有经警察机关审核盖章的循环簿,所有买卖货物逐一登记,月终送警察机关统一查验。凡衙署印信、军衣、枪刀、子弹及其它官用物品均不得收买。有人出卖时,须即刻报告巡警。各铺收到警察机关抄发的被窃失单,如遇货物与失单所载物品相同,应将卖主拘留,立即报告该管警察机关,违者依《违警律》处罚。
抗战胜利后,警察机关管理的旧货业包括拍卖行、寄售店、估衣店、旧货店、古玩店等5种。规定旧货业主要遵守下列事项:寄售物或典当物,应制给票据,如系收买物品,应制登记簿,将出售人姓名、住址等,详实登记。接受典当寄卖或收买物品,应准确公平估价,不得欺诈。顾客遗失票据时,应有可靠的铺保负责证明后,方得查实填换新票据,旧货业不得接受典当、寄售或收买枪械子弹及军用品、机关印信文件及有关泄漏公务秘密的用品、淫书淫画及其它妨害善良风俗的制品。凡经警察人员查觉或他人自认的赃物,经交管后,非经警察许可不得变卖或交还原主。发现可疑赃品,不得收买,并即刻报警察处理。
二、建国后旧货业治安管理
安徽解放初期,旧货业经营主要是寄售商店代客卖物,货郎担走街串巷拣拾、收买碎铜烂铁、衣物等。其中混杂着不少坏人,乘隙进行偷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参照外省市有关管理办法,对此行业及其人员进行管理。
1951年9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公安局印发并要求参照上海市公安局颁布的《管理旧货业暂行办法》执行。该“暂行办法”规定:凡经营旧货业者,应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许可证,并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始准营业。凡经营旧货业者,应备买卖物品登记簿,按照各项规定详细填注,以便公安机关调阅查核。经营旧货业者,不得收买或代售违禁品、危险品及军用品,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损害他人。各市、县公安机关根据该管理办法,先后对旧货业经营者进行登记,发放特种营业许可证,并指定地点设立收购站,堵塞销赃漏洞,打击盗窃行为。
1956年,个体经营进入合作社,有的合作商店转为国营,归口供销等部门领导。1958年,国营废旧物资部门开始收购废旧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塑料、橡胶、废纸、废麻及制品、棉织品、人发杂骨、旧瓶、旧包装等十大类。是年底,安徽省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规定,凡经营废旧物资的单位,必须向工商、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营业证和持业许可证。回收旧物品或寄售商店,均须凭证登记,审核物资来源。在收购废旧物品中,发现可疑的人和物,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查处。除严格规章制度外,各地公安、工商部门还定期或不定期对旧货业进行检查,从中发现问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制遭到严重践踏,旧货业治安管理无人问津。一些废旧物品收购站只求完成收购指标,见货就收,不管货物来源,甚至明知有疑,也照样收购,有些收购站变成了“销赃所”。1973年后,各地恢复一些管理办法。芜湖市公安机关率先作出关于接受和收购各类贵重物品时,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工作证、户口簿等项规定。合肥市革委会批转合肥市公安局、商业局、工商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意见》,恢复开业申请、凭证登记等规章制度。但是,全省大部分地市县的不少旧货业,尤其是基层废品收购单位,仍违反国家规定,收购一些铁路器材,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生产的安全。一些厂矿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边角余料和废旧物资,造成市场管理混乱,给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以可乘之机。
1978年8月16日,省公安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发出《关于严禁收购铁路器材和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通知中规定:各基层供销社和废旧物资回收点、代购点,一律不准收购铁路器材和车辆配件;不得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的废金属器材。收购个人用的废金属只限于生活用的废旧器皿、装饰品、迷信品等,对于从垃圾箱中拣来的废金属,要进行登记收购,严禁收购偷窃的物资。各厂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和废旧物资应先由厂矿企业收集利用,本中位一时利用不了的或利用有余的,应由供销社收购,厂矿企业不得自行出售,不得乱搞协作或厂外加工;社会上的零星废旧物资,统由供销社收购,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1979年7月18日,省公安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商业局等单位联合转发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7个单位《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经营特种行业企业首先报请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所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同时报公安部门备案,方可正式营业。
各地公安、工商和供销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先后对旧货行业进行重新登记发照,同时在旧货行业建立治保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打击利用旧货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979年1月至7月,蚌埠市物资回收部门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可疑线索687件,协助公安机关脏获各类案件74起,查获违法犯罪人员42名。
为打击利用旧货行业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1980年9月28日,省公安厅、省工商管理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收购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重申:(1)废旧物资收购部门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工业废金属和器材。铁路、石油部门的专用金属器材、不论集体或个人出售,一律严禁收购。收购个人的废金属,只限于生活用的废旧器皿和装饰品等,对于确属捡拾的零星废金属,必须持户口簿和证明信,由指定的国家收购部门收购,其它收购站、点一律严禁收购。(2)收购、寄售物资,要严格审查,认真登记,按质论价。发现可疑物资和人员,应扣留物资,拘留审查。并登记建档,随时查对公安机关通缉在案的犯罪分子所带的物品。对扰乱收购秩序的人员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对于违章收购的单位和个人,要追查责任,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以教育广大职工群众。对于严格执行收购规定,认真审查收购物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扬和奖励。(3)各厂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和废有色金属,本单位又利用不了的,不得处理给个人,应由单位统一收购交当地回收部门收购。(4)对旧货业职工,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开展业务训练。认真组织学习有关废旧物资收购的规定,学习收购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1984年,各地乡镇企业和市镇街道小型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等大量兴办。但由于原料不足或根本无着,于是这些企业便采取“找米下锅”的办法,在城乡结合部设点非法收购生产性金属器材。繁昌县某综合厂在合肥租房收购铝,仅两个月,就非法收购铝5吨多。合肥蜀山农场某职工留职停薪,开办“实验日用五金厂”,一年多非法收购工业用金属近50吨。据合肥市郊区公安分局对10处收购点的调查统计,非法收购的铜30吨、铝近100吨、铁20客吨。这些收购点收购金属器材不要证明,不问来源,甚至鼓动利诱人们去偷盗,以致偷盗金属器材的案件频频发生。合肥科学分院价值1.3万多元的电话电缆线,被犯罪分子偷走后变“宝”为“废”卖掉。霍山县农民在合肥开办所谓“霍山县驻肥竹木土产商店”,非法收购废“旧金属”475吨。蚌埠市某毛纺厂两部进口机器的铜部件被犯罪分子盗走出售,致使价值30余万元的机器报废。不少废品收购站成为盗窃犯销赃的场所。
为加强对废金属回收工作的管理,1985年2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收购单位:(1)收购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要凭证登记,如发现可疑,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查处。(2)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集体和个体网点,只准为供销社代购城乡居民生活用的废金属器皿、装饰品、迷信品等,不准从厂矿企业和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的废金属器材,违者,要吊销执照,严肃处理。是年3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钢铁管理的通知》,规定:废钢铁不准进入市场,不准自由销售。各部门、各厂矿企业的废钢铁,包括边角余料、切头切尾和报废的设备,都是国家资源,除更新报废的汽车、锅炉由物资部门回收外,统由当地供销社回收,按计划统一调拨,不准自行处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插手废钢铁经营。经批准发照的集体收购点和个体户,只准收购城乡居民用的废金属,不准收购厂矿企业的废钢铁、废金属,收购的废金属要全部交供销社,不准自行销售。违者,吊销执照,严肃处理。公安、工商、铁路、交通、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倒买倒卖废钢铁、破坏国家计划者,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绳之以法。
1985年10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关于特种行业管理的几项规定》(详见本章附记一)。根据这个规定,1986年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部署各地市对废旧物资回收市场进行整顿,此次整顿,取缔、查封和责令停业整顿的废品收购站110余个,扣留和没收一批非法收购的金属物资。至1989年安徽旧货业管理没有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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