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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节 主要工作

一、代表视察
1981年3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代表对厂矿副食品供应问题进行视察。通过现场了解与座谈讨论,代表们就某些单位兑换粮票难、冬季蔬菜供应紧张等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1984年8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与市辖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和濉溪县的人大常委会共同组织近百名代表视察经济体制改革和小城镇建设情况。视察中了解到,市焦化厂实行经济承包后,当月产量增加,成本下降,利润比上月份增加一倍多。代表们对实行经济承包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1987年9月,按照市九届人大常委会通知,市人大各代表小组就近就地开展视察活动。代表们对市、县口子酒厂商标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和建议。
1988年8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组织5个视察组,对全市执法情况进行视察。重点视察了《国营工业企业法》、《审计法》、《环保法》、《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法》、《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写出视察总结10余份。对查出的违法现象督促有关部门纠正,对个别严重违法案件,组织人员专门调查处理。
1989年9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组织淮北市9名省人大代表对清理整顿公司、整顿文化市场、打击经济犯罪、制止动乱等情况进行视察。代表们建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5家公司要下决心清理整顿。
1990年2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组织淮北市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对淮北市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惩治腐败及农业发展等情况进行视察。代表们实地查看了部分厂、矿、乡镇,对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一是完善和深化企业改革,继续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二是要灵活开展资金融通工作;三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扶持企业生产,广开财源,狠抓扭亏增盈工作。
1991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同三区一县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组织全国、省、市3级人大代表300余人,对淮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视察。对视察中了解到的问题,代表们提出了解决意见和建议。
1992年8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代表视察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对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代表们提出了改进措施和建议。
至1992年12月,淮北市第八届、九届和十届人大常委会相继组织淮北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省、市3级人大代表开展规模较大的视察活动60余次,涉及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执法情况、代表议案办理等多方面的内容。
二、议案处理
市八届人大期间主要有《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灭犬防病》、《在相山和矿区增设商业网点》、《改善职工住宅区房道环境卫生》等提案。《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灭犬防病》的议案交市政府后,市政府责成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办理。1982年第一季度市区灭犬7000余条。
市九届人大期间主要提出《为建设淮北、发展经济、制定到本世纪末的总体规划》、《加强制定经济法规工作》、《重视计划生育工作》等议案。《为建设淮北、发展经济、制定到本世纪末的总体规划》的议案提交市政府后,市政府成立了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提出了淮北市到本世纪末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初步设想:预计到2000年工农业总产值比1980年翻两番;本世纪末的后十年,每年平均递增7.5%,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同时,要一手抓发展生产,一手抓控制人口,搞好计划生育。
市十届人大期间提出《综合治理塌陷区,发展“两水”(水产、水果)生产》、《综合开发利用粉煤灰、煤矸石问题》、《治理新濉河污染》等议案。主要有《关于兴建青龙山立交桥》、《大力发展轻工业,建立粮棉生产基地》、《强化科技投入,加快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等建议。《综合治理塌陷区,发展“两水”生产》议案提交市政府后,市政府组织人员到塌陷区实地勘查,搜集数据、资料,组织论证,制定可行性治理规划,并将治理项目列入淮海开发总体规划,组织实施。经过5年综合治理,淮北市已建成750余亩连片精养鱼塘,30多个禽畜养殖场,水产品总量达450余吨,市场上菜、肉、鱼、禽蛋商品充足,丰富了人民群众的“菜篮子”,从1989年起在全省“菜篮子工程”评比竞赛中连续4年夺魁。
至1992年12月,第八届至第十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144件,建议、批评和意见2732件。内容涉及工业交通、财政贸易、科学技术、文教卫生、邮电、廉政建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管理、农林水利、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经济体制改革、精神文明建设、司法等方面的工作。
三、审议监督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教科、城建、财经3个委员会关于视察相山地区教育质量、环境卫生和宿东、临涣地区副食品供应情况的汇报。此外,委员们还要求解决好山林防护、冰棒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植树造林、蔬菜工作和防治“霍乱病”情况的报告。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发展第三产业,普及初等教育和物价管理情况的报告。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社会治安、普法宣传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开展物价检查情况的报告。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淮北市预算外资金使用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情况的报告。帮助司法部门解决具体困难,尽快配齐普法办公室人员,安排好普法经费。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乡镇企业和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情况的报告。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建设和工业生产情况的报告。委员们强调:要树立科技兴农思想,大力推广科学种田,兑现农业政策,大力发展开发性农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积极性,制止乱占耕地现象。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解决市场销售不畅问题,克服市场疲软,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公安机关廉政建设情况的报告。委员们在审议中要求:各级政府要坚决禁止公安干警以罚代刑;认真整顿治安联防队伍;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办案经费和住房等问题;支持公安机关调整干部。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1991-1995)纲要(草案)的报告。代表们在审议中要求各级政府和全市人民要艰苦奋斗,扎实工作,保证第二步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第八届至第十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13年任期中,审议监督的突出特点:一是紧密围绕各个时期全市人民反映最强烈、最关心的市场、物价、蔬菜副食品供应,以及环境污染与治理等问题进行审议监督,以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二是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社会治安管理等各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中心进行审议和监督,以协助和督促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的完成;三是重视重大政务活动的起始、实施、发展和完成情况的审议和监督。
至1992年底,淮北市第八届、九届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共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各项工作报告96次;淮北市第八届、九届和十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213项,对市政府的历年工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进行了及时、有效地审议和监督。在大会闭幕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定期听取汇报、专项安排审议、重点组织讨论等方法,保持不间断地审议监督市政府各个时期的重大政务和中心工作。
四、决议决定
1980年12月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认真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决定》。
1982年2月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市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1982年5月13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市开展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的决定》。
1982年8月13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经济犯罪的决议》。
1983年1月1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学习、宣传、执行新宪法的决议》、《关于全市继续深入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关于在全市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的决议》。
1983年6月1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宿东办事处和北郊八个公社分别参加相山区和郊区选举问题的决定》。
1983年10月17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乱摊派费用的决议》和《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议》。
1983年12月16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市辖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决议》、《关于调整1983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和《关于淮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决议》。
1985年2月12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向全市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1985年9月25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市开展教育视察活动的决定》。
1986年10月7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决议》。
1988年2月23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市人大常委会设置法制、财经、教科文卫、城建、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办公室的决定》;通过《关于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1988年5月24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
1988年11月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推进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决议》。
1990年1月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参照实施〈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1990年5月1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市郊农村独女户准生二孩的规定》。
1990年8月1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淮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
1990年10月2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学习贯彻中发(1990)16号文件的决议》。
1991年5月1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1991年7月23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成立市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2年4月2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强化监督、依法保证和促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决议》。
1992年10月23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淮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作出《关于召开淮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淮北市第八届至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为审查、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累计作出96项决议;第八届至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议就淮北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累计作出86项决议和决定。
五、依法任免
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任免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第十届起改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秘书长,各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委办局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据统计,自1980年12月2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始,至1992年12月1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387名,其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94名,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153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58名,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8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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