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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兵役制度

第二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公布后,今淮北市辖区城内实行义务兵役制。征集工作分为6个步骤进行,先成立征兵领导小组,调查摸底、分配任务;进行宣传教育,自愿报名,做到个人自愿,家庭同意,社会满意;体格检查,由市、县分别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在体检合格的基础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会同派出所进行政审(摸清征集对象的家庭和本人成分),社会关系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情况;定兵,由地方政府会同部队人员商定、择优录取,上报市(县)征兵办公室批准;最后由市(县)征兵办公室签发入伍通知书,召开欢送大会。
197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时,在后备力量建设方面,又实行了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起实行地方送兵制度,即由地方派员将所征集新兵按时送到接收部队驻地。1987年又改为部队到地方接兵。
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每年征集普通兵外,同时还征集潜水兵、坦克兵,高原兵等特种兵。特种兵在合格的新兵中挑选。飞行学员由市(县)初查初审,合格后报市、省复查复审,最后由安徽省招收飞行学员办公室批准。从1985年起,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列入全国军事院校招生计划。全市1962至1992年征兵12552名(不含濉溪县),招收飞行学员22名。
1962年至1992年征兵人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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