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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兵役制度

第三节 预备役制

1955年颁布《兵役法》后,国家建立预备役制度。1958年大办民兵师以后,放弃了预备役制度。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把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相结合。预备役分为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年龄为18至35岁。军官预备役的年龄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执行。士兵预备役分为一类预备役和二类预备役。一类预备役包括按兵役法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二类预备役包括按照《兵役法》第38条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至35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一类预备役士兵,29岁转入二类预备役;二类预备役士兵,超过35岁退出预备役。
按《兵役法》第26条规定,淮北市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退出预备役。
至1992年,全市服预备役士兵共182426名,其中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8706名,服一类预备役的有20639名,服二类预备役的有153081名。
1969年至1992年退伍军人统计表

1980年至1992年退伍军人预备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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