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兵组织
1981年,根据规定,全市民兵的条件为年满18至35岁的男性公民和18至28岁的女性公民,政治可靠,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党支部批准。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年满18至28岁的男女公民,适合执行战斗任务者编为基干民兵,其余编为普通民兵(女性不编)。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民兵营(连),领导本行政村的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一般以乡(镇)为单位编连(营),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排、班,普通民兵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排、班。城市一般以厂、矿企(事)业为单位,根据民兵人数的多少,分别编成民兵排、连、营或团,基干民兵单独编为班、排、连(营)。每年进行一次民兵组织整顿,做好出入转队、合理编组、选配干部、修订各种制度,搞好复退军人预备役登记和卡片核对等项工作。
1992年,全市民兵173720人,占全市人口的10%,其中基干民兵20639人,普通民兵153081人。基干民兵连136个,基干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共72个连,60迫击炮排15个,高炮连11个,高机连24个,营属指挥排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