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民兵军事训练本着劳武结合的原则,采取适当和分散相结合的方法,广泛开展官教兵、兵教官、兵教兵的群众练兵。训练对象为18至20岁未经训练的基干民兵,重点为民兵干部和专业技术兵。逐步由乡(镇)、厂(矿)练兵过渡到县(市)训练基地集中进行,企业的民兵训练集中在训练点进行。训练期间作为正常出勤,照发工资,照记报酬。各类教材、挂图,各种教具、器材活动经费及弹药等,由总参谋部、淮北军分区和人民武装部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分级筹备训练物资,并动员民兵发扬勤俭练兵的传统,制做简易器材,革新训练器材,从而较好地搞好训练物资的保障工作。自1985年起,由周期训练(每两年一个周期)改为年度训练,普通民兵训练20天,专业技术民兵训练30天。
民兵武器弹药和装备不得随意调动,如需调动必须经县(市、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确定专人使用的武器装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如因执勤、训练需临时借用,应由乡(镇)、厂(矿)人民武装部批准,超出范围的,须经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经常对民兵进行爱护武器装备的教育,建立健全登记、使用、擦拭、保养、检查、交接制度,使武器装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对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有必要的设施和安全措施,严防被盗、丢失。
1977年至1992年民兵训练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