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任免
建市初期,干部的任免和录用由濉溪市委组织部管理。1962年第三季度,市人委人事科接收任免、录用工作,制定了《干部职务提升、任免范围、惩处权限的暂行试施方法》和《干部提升、任免手续的办法》,规定:对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秘书职务和相当这一职务干部的提升、调动和工资级别调整,均由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科员以下的干部在各直属机关内部调整,由各直属机关决定;对调出本机关以及工资级别调整、实习、试用人员期满定级转正,或由工人、勤杂工转为国家干部,均报市人委审批决定,具体手续由市人委人事科承办。年底办理任免科级干部22名,副局级以上干部41名。1963年,任免干部9人。1965年,任免经理6人,科局级干部13人,科级干部60人,恢复干部身份1人。
1966至1976年,干部任免权由市革委会政工组接管。从1977年开始至1980年,市直系统、淮北煤炭指挥部、濉溪县提任正科111人,提任副科347人,转为国家干部137人。
1978年,调整充实和加强机关、基层的工作,办理科级干部任免131名,并从符合干部条件的工人中吸收干部15名。1978年,恢复干部身份1人。1979年,办理任免科级干部162名,其中提任科级干部30名。
1979年3月以后,从工人中吸收一般干部和技术人员由其组织干部部门、人事部门审查,授权淮北矿务局党委、淮北煤炭基地会战指挥部党委、濉溪县委批准。是年,从工人中选拔干部5名。1981年,任免政府系统科级以上干部81人,配合市委组织部承办了县局级干部19名的任免手续。1982年,经省政府批准任命各委办局级干部37名,提任科级干部10名。1983年,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正职委、局级干部12人的任免手续。
1985年,根据市委意见,提交市人大常委任党委、办、局的主任、局长14名,办理市政府决定的11名委、办、局副职和企事业负责人32人的任免手续。按照干部“四化”的要求,对市直内设机构的53名科级干部进行了考核任职工作。
1986年,加强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市政府的联系,任免48名县级干部。对科级干部任免,适当地收回事业单位提拔干部的权力,全年提拔32名科级干部。是年,恢复干部身份2人。1987年12月,对“文化大革命”前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并改正514人次,其中恢复党籍52人,收回安排工作63人,退职、退休或离休113人,撤判、改判110人,改变为其他纪律处分的132人。1988年,恢复干部身份3人。1990年,恢复干部身份4人。1987至1991年,全市提拔、任免科技干部445名。恢复干部身份2人。
1992年提拔、任命科级干部52人。6月,根据省业务处、室的职能更变,干部任免工作由原干部二科调整至干部奖惩科,下放干部任免权,市直机关提拔科级干部,由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同时针对干部任免权限下放后出现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把关不严等问题,研究下发了关于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任免前委任组织人事部审核任职资格和领导职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