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奖惩
一、机关岗位责任制
1983年9月,按照市委部署,根据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对全市科级以下干部进行考核。1984年,根据省人事局《关于转发劳人部〈关于建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的通知》精神,淮北市开始在市直党政群机关试行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是德、能、勤、绩4个方面,以考绩为主。每个方面又分为优、良、中、差4个档次。考核的形式有职系、职责的综合考评法,百分制考评法,联系经济效益实行承包的考核办法。奖惩办法:对履行岗位责任制好的单位和个人,除授予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外,还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的,给予升级奖励并与使用相结合。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调整;对违纪的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1984年底,全市有56个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实行定岗百分计奖,严格考核,提高工作效率。1985年6月,对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了考核,比较好的单位有21个,占31.3%;一般的单位有34个,占51.5%;比较差的单位有11个,占16.7%。为加强岗位责任制工作,1986年5月1日,市委、市政府决定设“市长奖励基金”,其中40%用于党政群机关岗位责任制奖励。是年的考核也更加严格,考核中做到四看:看思想作风是否正派,工作学习是否勤奋;看执行政策和遵守纪律;看改革和创新精神;看工作实绩和效率。1987年,全面推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形成了以目标为龙头,责任制为基础,考核奖惩为手段,实现两个文明建设目标为目的的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体系。1988年,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又有新的发展。一是全面推行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和目标反馈,使目标管理向法制化方向迈进;二是在以政绩为主的考核基础上,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等级的考核标准;三是把岗位责任制和行政奖惩有机结合起来;四是把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推向乡镇基层单位。1989年,淮北市成为全省唯一全面推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试点城市,并制定了《淮北市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关于岗位责任制考核与干部使用相结合问题的通知》。
1990年12月,在全市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行政奖励评奖,评出先进单位14个,良好单位23个,发放市长奖励基金9.6万元。1991年3月,根据皖岗字(1991)01号文件,对1990年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进行考核。省下达的1990年淮北市目标管理体系中17项总目标,基本达标或超标,34项子目标有31项达标或超标。
1992年,为深化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完整、科学的目标管理体系,突出两手抓格局,除制订物质文明建设目标外,还制订精神文明建设目标;建立和实行分解考核体系和奖励宏观控制办法,形成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宏观考核体系和以考核为主双向考核为辅的微观考核体系。
二、奖励、惩戒
1981年,坚持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加强干部的奖惩工作。全年受理控拆、揭发检举信17件,查结6件。1982年,受理上级领导交办的申诉案件3起,报批违纪案件3件。根据规定,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授奖面,按照总人数的百分之一掌握。升级奖励人数是总人数的千分之一,奖励经费从行政经费中提取。198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共评出先进个人305人,其中升级4人,记功6人,授于劳动模范称号10人,先进工作者231人,授奖品、奖金51人,对1名作出突出成绩的民办教师给予转为正式教师的奖励。是年受理申诉案件4起,报批违纪案件6起。1984年,全市评出先进个人814人。其中先进工作者767人,记功24人,记大功3人,劳动模范5人,奖励升级15人。1985年,全市评出先进单位8个,评出先进个人634人,其中先进工作者607人,晋级24人。1986年,全市评出先进个人359人。其中先进工作者336名,记功3人,晋级17人。1987年,全市表彰337人,奖励晋升一级工资24人。1988年,全市表彰388人,给3人记功1次。
1989年,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淮北市人事局与监察局关于行政惩戒工作分工的意见》、《关于表彰奖励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有关人员意见的通知》和《淮北市科技进步青年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征集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221名入选省专家人名词典,全年表彰379人,其中先进科技工作者36名。1990年,全市表彰395人,授予329名同志先进工作者称号,给市体委2名同志记大功1次,给15名同志奖励晋升一级工资。1991年,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的意见》,全年表彰400人,为21人奖励晋升一级工资。1992年,为作出突出成绩的20名同志办理了奖励升级手续,全市表彰404人。在以奖励为主的同时,提出惩戒各级机关自行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该机关决定和执行。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的干部纪律处分,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和执行。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担任国家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