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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消防管理

第一节 消防组织


一、清朝末期消防组织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我国第一个官办消防队在天津成立。光绪二十九年,芜湖巡警总办黄家伟在芜湖商埠创办安徽第一个消防队,驻扎在芜湖二街三圣坊下首,由芜湖巡警局清道队管理,制定了赏罚章程。
光绪三十四年,安徽巡警道在省会安庆建立消防队,设队官1人,“消防夫”40人。由巡警道警务公所行政科管理。
二、民国时期消防组织
民国时期,安徽官方消防组织以安庆为主设立,时称“省会消防队”、“安庆消防队”。蚌埠、芜湖亦有消防组织,但不甚健全。至民国15年(1926年),省会(安庆)消防队长警47人,消防夫20人,清道夫4人。驻省会警察厅内。
民国17年,由于安徽省会警察厅改称安庆市公安局,随之消防队亦改称安庆市消防队,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消防士一个排(约20人),消防夫4人。
民国21年(1932年),安庆市公安局易名安徽省会公安局,消防队遂易名为安徽省会公安局消防队,配队长1人,巡官1人,巡长4人,巡警43人,消防夫20人,伙夫4人。
民国27年(1938年)6月,日军攻陷安庆,成立日伪安庆警察局,同时设消防队,由警察局行政科主管,配消防警30余人。
抗日战争胜利后,内战又起。民国36年(1947年),安徽省国民政府驻地迁至合肥,安庆警察局消防队隧更名为“皖城保卫救火会”。民国37年,合肥解放前夕,国民党安徽省会复迁安庆。中国人民解放军兵临安庆城下时,省会警察局溃逃屯溪,省会消防队自行解散。
民国35年,安徽省政府核准颁行《修正安徽省各市县警察机关消防队暂行组织纲要》,该纲要规定:消防队直录于省会警察局及各市县警察局、所,并受各局行政科长、各所业务组长的指挥,专司省会及各市县消防及临时派遣事项。省会警察局及各特设警察局消防队设队长1人,队附(副)1人,办事员、书记员、机械士各1人,电话生(员)2人,司机警若干人,长警3班至8班,伙夫3人至8人。各县警察所消防队设队长、书记各1人,司机警若干人,长警2班至4班,伙夫2人至4人。因经费不济,仅有长警1班的,则不设队长及书记,改称为消防班,一切事务由班长主持。各市县根据地方情形划分为若干消防区,每区设1分队,各设分队长、书记1人,长警1班至2班。置有消防汽车的分队,设司机警士,但仅长警1班,则称为派出班,不设分队长及书记,所有一切事务由班长主持。各地消防队长由各该警察局(所)长透选消防技术专门人才充任,分队长由消防队长提请该管警察局(所)长委任,呈报警务处备案。
是年6月,安徽省政府又颁行《安徽省长淮水上警察局消防组织办法》,对长江淮河水上消防队的组织、任务、人员、设备等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由于当时处于内战期间,上述消防组织纲要、办法,除安庆、蚌埠、芜湖等市和极个别重镇有消防组织外,其他市县确无实绩可记。
三、建国后消防组织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建国初,全省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公安厅治安处组织实施。初由治安处内勤科设专人管理火灾统计、消防警力统计、消防文件收发等。1958年8月,安徽省公安厅治安处设消防科,编制3人,专司消防监督管理。
1965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公安部、内务部、财政部、国家编委《关于公安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省公安厅在治安处消防科的基础上,成立消防处(亦称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既是全省的消防监督机关,又是全省公安消防队伍的领导机关。该机构组建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消防处撤销。
1969年初,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在治保组内设消防小组。5月,治保组将消防小组、交通小组、户籍小组合并成立三警小组。同年,根据第三次全省人保工作会议关于“改革”各种民警体制的意见,正式取消各级消防监督机关,大大缩编消防队伍。
1975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73)143号《关于公安消防队伍领导关系的通知》精神,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恢复消防处(亦称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编制25人,设消防、政工、后勤3科。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1980年以后,安徽省消防监督机关发展很快。1980年,消防处设政工、内勤、防火、战训、后勤5科。1983年,增设警务、宣传、科研(亦称安徽省消防科学研究所)3科,政工科改称政治处。1988年1月,省公安厅消防处改称省公安厅消防局,秘书科改称办公室,其他职能科均改称处,同时增设建审处。
〔地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地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国初期至1965年,在公安处、局治安科设专职或兼职消防监督人员。合肥、蚌埠等市的消防监督职能由市公安局授权公安消防大队代行。1965年5月,根据国防部、公安部、财政部、内务部和国家编委的规定,地市公安处局成立消防科,对外称××市(地区)公安消防大队,正式代行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职权。“文化大革命”前期,消防科番号被撤销。地区公安消防监督职权仍划归治安科行使,八个市(含安庆市)的消防监督职权由消防连队代行。1975年后,各地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73年)143号《关于公安消防队伍领导关系的通知》精神,恢复“文化大革命”前夕的消防监督体制。1988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25条规定,各城市公安分局设立消防科,行使消防监督职权,这是城市公安分局首次行使该项职权。
县(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国初期,县消防监督权由县公安局治安股行使。以后逐步交由消防队代行。“文化大革命”前期由治安机构收回行使。1974年,县公安局成立消防股(对外称公安消防中队)正式行使消防监督权。1988年7月,省公安厅要求各县建立健全消防科(股),并逐步与消防队分设,专司消防监督之责。至年底,全省各县全部建立。
〔防火安全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1979年24号和153号文件精神,1980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安徽省防火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防委会”),省政府一名副省长任主任,其他组成人员为以下单位负责人:省经济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军区、省农业委员会。省防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1984年至1987年,防委会组成人员又作过三次调整,扩大到省保险公司、省劳动局、省商业厅、省交通厅、省供销社等省政府直属部门的负责人。
各地、市、县等各级政府,遵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也大都成立了防委会。1987年,根据省政府的指示,各地市县对防委会进行整顿和调整。据整顿后统计,共有1904个区乡、353个街道办事处、2178个较大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防委会(领导小组)。
各级防委会的任务是:(1)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贯彻上级消防工作指示,布置防火工作任务,审查本地的重大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各部门交流消防工作经验。(2)研究解决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城市规划建设中有关消防问题、消防设施布局等。(3)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防火安全大检查、大宣传,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利用各种形式,切实督促整改火险隐患。(4)表彰防火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督促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火灾事故。
省防委会历年组成人员名录,见表4—7—1。
安徽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历任委员名录

〔武警(公安)消防部队〕
建国初期,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分别在接管国民政府警察的基础上,接收一部分消防警察,新成立的人民公安机关及时调配了消防人员。据统计,1951年,皖北消防民警84人,其中合肥、蚌埠等市56人,淮南矿区28人。皖南芜湖市26人。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吸收一部分工人和城市居民,分别组建蚌埠、合肥、芜湖、安庆、屯溪等市人民公安消防队(职业性质)。据1956年统计,上述各市共有消防民警123人。
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公布以后,消防队伍发展很快。1962年全省有消防干警323人。1965年4月,根据国防部、公安部、财政部、内务部、国家编委《关于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有关问题联合通知》精神,消防部队和消防监督机关组织上实行合一的体制。省公安厅成立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内称公安厅消防处),地市成立公安消防大队(对内称公安处局消防科),县成立公安消防中队(对内称县公安局消防股),统称为“安徽省××市(地区)公安消防大队”、“安徽省××县(市)公安消防中队”。5月1日,消防民警小队长以下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年限5年,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的同等待遇。
消防队伍体制的改革,大大推动了消防队伍的发展。据1966年初统计,全省实有义务兵役制的消防民警1423入。7个专区、7个省辖市、1个特区(铜陵)建立了公安消防大队,36个县建立了消防中队。
1967年撤销省公安消防总队。各地市县消防部队处于无组织无领导的混乱状态。1969年,根据第三次全省人保工作会议精神,各市(含安庆市)公安消防大队缩编为“消防连”,县消防中队缩编为“消防班”,地区消防大队撤销。其统一名称为:(1)合肥、蚌埠、芜湖、安庆、马鞍山、淮北、淮南和铜陵特区为“安徽省××市(特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消防连”;(2)濉溪市和阜阳、宿县、六安三地区所在地的县(市)为“安徽省××市(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消防队(排)”;(3)其他县(镇)为“安徽省××县(镇)消防班(组)。”据1969年10月统计,全省公安消防干警不足800人。年底,省革委会和省军区决定,将公安消防队伍交由各市县人民武装部代管。
缩编掉的消防干警有的被下放,有的改行。原合肥市消防大队4个中队被缩编为3个排,36个中队级以上干部,仅剩7名;13名防火监督检查员全部改行;207名战斗员缩编为90人。宿县地区消防大队“文化大革命”前有81名干警,至1969年仅有11人。怀远县消防中队仅剩一名驾驶员。消防器材全部被群众组织抢去当作武斗器械。
1973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公安消防队伍领导关系的通知》精神,省革委会决定:自1974年1月1日起,公安消防队伍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1975年恢复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市、县公安消防大队、中队也先后恢复。年底,全省71个县(镇)有67个恢复或新建了公安消防中队,共有消防干警2245人。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决定,消防部队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体制。1982年,列入武警安徽省总队序列。省公安消防总队既是武警省总队的消防处,又是省公安厅的消防处。地市武警消防大队既是地市公安处局的消防科,又是武警支队的消防科。县武警消防中队是公安局的消防股(科)。1988年1月,省公安消防总队改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消防总队。至1989年底,全省有武警消防大队(支队)17个,公安消防中队126个,班301个,其中灭火特勤中队8个,灭火特勤班6个。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设消防科(股)110个。
为加强黄山、九华山风景区的消防安全工作,1984年10月建立黄山公安消防中队,1985年6月又扩编为公安消防大队。1984年11月建立九华山公安局消防股,受九华山公安局和芜湖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双重领导。
企业公安消防队:
1981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安庆石油化工总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干警实行义务兵役制,总编制157人,编3个中队,16个班。大队机关设防火、战训、政工、后勤4个股。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厂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消防业务受安庆市公安消防大队指导,必要时接受其调遣,参加灭火战斗。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公安消防大队取消义务兵役制,交该企业公安机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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