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
1986年10月,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4个暂行规定,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11月,淮北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作为劳动部门的内设机构,处理日常工作。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协调和指导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及仲裁劳动争议案件。随着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基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得到发展。到1992年底,全市建立劳动仲裁机构305个,专职工作人员1525人(不含调解小组成员)。
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调解
1987年底,进行仲裁机构基本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以及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对全市劳动争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1988年,市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30起劳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100%。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采用抓典型案例办法,处理了5起劳动争议案件。具体处理劳动争议时,着重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公开开庭审理。1989年3月,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淮北市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标志着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走上正规化轨道。是年,企业调解委员会调处劳动争议35起,县、市仲裁委员会以简便方式处理劳动争议20起,正式开庭仲裁调解5起。1990年,全市企业调解委员会调处劳动争议83起,市、县仲裁机构以简便方式处理劳动争议41起,仲裁裁决2起。1991年,以各种方式处理劳动争议110起。到1992年底,全市处理劳动争议案件449起(含企业调解委员会调处件数)。
二、劳动合同鉴证
1988年,全市开展合同鉴证。鉴证范围: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其它劳动合同。发现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占70%。1989至1992年,全市鉴证各种类型劳动合同制工人4.24万余人,纠正各种不合法、不完备的劳动合同1.3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