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食品卫生
1961年,卫生局制订《饮食卫生检查暂行办法》,全市食品卫生化开始正常管理。70年代后期,各饮食部门根据食品卫生“五四制”制订食品检查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食品检验、检查,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文化大革命”期间,食品卫生制度遭到破坏,食品卫生管理混乱,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后,全市举办各类人员学习班,学习《食品卫生法》。协同工商部门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对食品商贩营业执照的申请进行核发,对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至1992年建立起市场卫生管理制度、饮食餐具消毒制度、消毒员职责。至1992年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累计检查54676人次,发现“五病”(即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皮肤病)2670人,占4.88%,调离2605人,占4.75%;多次检查农贸市场,共销毁各类有毒有害变质食品35.6万公斤;检测各类食品样品4785件,合格3539件,平均合格率为73.96%。市卫生部门还多次组织食品卫生大检查,不合格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取缔无证商贩421户,消除店外店156户,共处罚214户,罚款24943元,查处过期雪糕,变质食品以及饮料2600余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