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费管理
1961至1981年,卫生事业费由省卫生厅分配。
1981年,对药品管理,由领导审批、药库验收、财务核报,改为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从此将销售药品与药费收入进行核算,销售贵重药品、紧销药品与处方进行核算。1982年随着财政体制的改变,卫生事业费由市财政局核定。
市县以上各级各类医院(不含企业单位)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后,会计制度有较大变革,即会计记帐,以借贷记帐法代替收付记帐法。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代替收付实现制。记帐更加详细,总帐科目由原来的25个增加到46个。一级明细科目,由原来的33个,增加到94个;二级明细科目,由原来的79个,增加到185个。中医院按上年度平均日消耗药品金额(按批发价换算),核定75~90天药品周转金的基础上,增加10天药品周转金。除原有“银行存款”帐户外,另增设“专项存款”帐户,核算专户存储的各种专用款项。
二、公费医疗管理
1964年2月13日,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成立。“文化大革命”后,委员会成员多不在岗。1975年10月20日,又重新组成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9人组成。1982年1月18日,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至1989年11月,市辖区未设公费管理委员会。
建市初期,卫生局即按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和经费定额,将款拨给濉溪煤矿矿工医院,定点医疗,包干使用。1964年制发“公费医疗证”,凭证到就近医疗单位就诊,医药费用记帐方法,市卫生局定期审核结算;外购药品,按制度规定,予以审查报销。1969至1972年,公费医疗经费由市人民医院代管。1973年,市卫生局恢复直接管理。自1973年9月起,按应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和经费定额,将款拨给单位;单位按照《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办法》,自行掌握,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年老多病、危重病人医疗超支较多的单位,年终酌情补助。从1976年1月1日起,公费医疗实行统一管理,并印发新的公费医疗证,定点医疗,凭定点医疗单位发票、病历、公费医疗证到市卫生局报销。1982年4月,在市人民医院设立公费医疗门诊室,抽调3名医疗技术较好的医生和1名会计,在公费医疗办公室领导下,专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门诊、记帐和结算。4至9月,公费医疗费下降50%。后又恢复了“单位包干使用,自行管理”的办法。
1989年,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采取了以下措施:重新组成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配齐公费医疗办公室人员,加强对公费医疗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对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重新核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数;调整公费医疗费用的定额,每人月2.50元调到5元;离休干部门诊记帐,改为凭定点医院发票、病历、处方和公费医疗证到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并要求严格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但由于药价逐年上涨,医院收费多次上调,医院增添比较先进的检验设备,致使检查、治疗往往高于病情需要,公费医疗费逐年上升。
1979年至1992年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