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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预审

第一节 预审机构


一、民国时期预审机构
〔国民政府预审机构〕
民国时期,警察机关未单独设立预审机构。民国16年(1927年)6月,安徽省政务委员会通过的《安徽省公安局暂行条例》规定,公安局设一、二两股。第二股负责预审、违禁处罚、搜查赃证、解送案犯、传唤人证、取保释放、侦缉、查禁、拘留所等事项。各县警察局设总务、司法二科(亦称第一、二科),预审事项由第二科负责。
〔革命根据地预审机构〕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皖西北(特)道区苏维埃政治保卫局设审讯科。霍邱、六安、六安六区、霍山、赤城、赤南、五星、英山8县苏维埃政治保卫局均设审讯科,由科长、科员和秘书5至7人组成。除六安六区外,7县下辖28个区,每区各设1所代办处(亦称分局),各代办处设禁闭室1处,负责临时关押人犯,由代办处主任负责审讯。
抗日战争时期,淮南、淮北和皖中(江)抗日民主政权公安机关均设立审讯机构。
解放战争时期,皖西解放区共38个县市,建立公安机关的有21个具,其中设有预审机构的有二分区的舒城、怀宁,三分区的六安县、六安市、寿合县(称审讯科)、寿县(称审讯股),四分区的无为、巢县、肥东县(称执行股)、肥西县(称审讯股)、三河市(称审讯股);一分区无。另属鄂豫一分区所辖的金东、金西(即金寨)、霍固县亦设审讯股。
全省解放初期,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和所属专、市公安局均设审讯科,县设审讯股。
二、建国后预审机构
建国初,皖北、皖南公安局设审讯科,蚌埠、合肥、安庆、淮南、芜湖五市公安局和淮河水上公安局均设审讯科,县设审讯股,负责逮捕、审讯人犯。阜阳、滁县、宿县、六安、芜湖、安庆、徽州7专区审讯机构与政保科合并,有的正科长负责侦察,副科长负责审讯,也有的科以下专设审讯小组3至5人,负责对案犯审讯和对人犯的管理教育。县设审讯股。
1953年根据全国公安组织整编会议精神,审讯与劳改部门合并,专署公安处审讯科改为执行科,县公安局审讯股改为执行股,负责对未决犯的审理。年底,各县合并完毕。省公安厅设审讯科,7个专区及蚌埠、淮南、淮河水上设执行科;合肥、安庆、芜湖、长江水上因无劳改任务未设执行科,仅设审讯小组2至3人。
1955年省公安厅成立第六处,专、市水上成立预审科,县执行股改为预审股。全省预审干部编制为411人。
1957年,审讯机构整编,省公安厅六处内设预审科,11人。各专署公安处预审科先后与劳改科合并,确定1至2人负责预审工作。各市公安局均设预审科,各县公安局单独设预审股,全省共有预审干部404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预审机构被“专案组”、“审判小组”所取代,各项预审制度被取消,办案职能也由上述两组实行“一条龙”审理。1974年后,各级预审机构又陆续恢复,全省预审干部编制633人。
1980年以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各级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得到进一步加强,机构逐步完善,人员逐步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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