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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预审

第四节 重大预审案例选记


一、预审侯锡凡盗窃黄金白银团伙案
侯锡凡是芜湖市冶炼厂一车间工人,1979年至1982年,利用工作之便,先后盗窃黄金6斤1两、白银7斤3两。该团伙成员纪忠源,曾为侯销售黄金,几度奔赴广东,因分赃不均,对侯不满,1982年12月8日,因酒后失言,对侯同宿舍工人流露出侯盗窃黄金之事,由此案发。芜湖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力量,赶赴广东省河源县调查取证,并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将销赃犯黄富胜、肖润忠予以收容审查。据黄、肖交待,从1980年起,先后4次为侯销售黄金。在基本掌握案情的基础上,于1983年1月13日将侯锡凡、侯锡孟、韦桂霞、卜名文等收容审查。3月8日,公安局预审部门,再赴广东,在惠东县查明,黄富胜在稳山公社销售黄金1斤6两4钱,价值1.8万余元,遂将黄、肖两犯逮捕,提解来芜,并案审理。
这伙由亲缘关系结成团伙的犯罪分子,案发前已订立攻守同盟,发誓抱成一团,拒不吐实。主犯侯锡凡为控制团伙成员思想,在监内千方百计进行串供,通过他犯多次写信给韦桂霞,要韦坚决顶住,不作交待;又伪造一封致福建外贸公司王某的来信,企图转移侦审视线,以假乱真,拖延时间,蒙混过关。侯锡孟、黄富胜则利用放风之机进行串供。当他们阴谋被揭露后,侯锡凡又撕毁被单,准备搓绳上吊自杀,以死相威胁。侯锡孟也同时绝食,公开对抗审讯。预审员认真研究案情认为,这伙犯罪分子之所以如此猖獗,可能隐藏着更严重的犯罪。据此,预审人员全面审阅案卷材料,从蛛丝马迹中发现三条线索:一是纪忠源曾对侯锡孟说过,1981年侯锡凡经过广东出差;二是肖润忠交待,1981年来宣城找侯锡凡,而侯既不在宣城(侯家住宣城),也不在芜湖;三是黄富胜(黄给侯锡凡带过赃款赃物交侯母亲)交待,侯锡凡的妹妹曾告诉他1981年侯锡凡去过广东。这3个线索捍供一个重要问题,侯锡凡是否去过广东?去做什么?侯如赴广东,就不可能不留点滴痕迹,当即决定对侯宿舍再仔细搜查,终于查出侯锡凡在1981年6月4日由杭州发往广东省河源县的电报存根和记载有广州市石油站招待所的地址及记有有关人员名单的一个笔记本,还有一张写有“广东省惠阳县陈江公社陈江大队袁桂华”字样的纸条及4两广东省粮票。这一发现,证实了预审人员的判断。根据电报存根时间,再查侯锡凡出勤卡,其中1981年6月2日至13日调休,正好与电报时间吻合,前后调休11天,完全具备到广东的时间,广州市石油站招待所可能是侯锡凡去广东曾经往过的地方。惠阳的袁桂华可能与侯锡凡案件有关系。但侯到广东是否就是销售黄金呢?
经过3天提审,侯仍坚持原来交待的只盗窃黄金半斤、现金500元和一部录音机。审讯中,侯犯时而横眉竖眼,时而假装镇静。当追审时,侯犯竟猖狂地叫嚣:“你们不必提审我,我也不会向你们讲什么,我准备坐一辈子牢,大不了,吃一颗子弹,脑袋掉了只不过碗大个疤。”对于侯犯单凭政策教育无济于事,只有使用证据。于是决定集中力量审讯黄富胜、候锡孟、韦桂霞三犯,选准韦桂霞作为突破口。韦是侯锡凡的姘妇,入监后由于思亲而情绪不安,加之已掌握她帮助侯犯隐藏赃款赃物和她在监内与侯犯串供的字条,以及她与侯锡凡合影照片等证据。审讯开始,采用政治思想教育,结合其家庭情况及本人表现进行开导,经过教育,其有所触动,痛哭流涕。预审人员抓注时机,一针见血地点穿她窝藏赃物赃款和侯锡凡到广东的问题。此时,她知道审讯人员已掌握了证据,供认曾为侯锡凡藏过赃款赃物和侯确实到过广东销售黄金等问题。此时,韦犯思想反复,不愿继续交待。韦回监房后坐卧不安,要同监人犯替她想办法,如何度过这个难关,并透露说:自己在厂里也偷过1两黄金交给侯锡凡,带到广州卖掉了,还替侯保管过两个整数的赃款。这一情况证实了预审人员对侯犯曾到广州销售黄金的分析判断。
侯锡凡被押进审讯室。问:“你的问题考虑得怎样了?”答:“我都交待了,没有什么考虑的,你们不必再提审了,就是问100天也就是那些问题。”预审人员发出严厉警告:“你100天不交待,我们就提审你100天,直到你彻底缴械为止!”侯犯听了目瞪口呆,一声不吭。追问:“你盗窃的黄金是分几次销售出去的?”答:“两次销出的,一次是黄富胜带到广东销的,一次是肖润忠到广东销的。”问:“肖润忠为你销售黄金是哪一次,是在什么地方成交的?”答:“我和肖润忠、纪忠源。”问:“还有谁在场?”答:“还有韦桂霞。”问:“你以前为什么不交待?”答:“我怕连累她”。此时,预审员就预料到侯锡凡现在抛出韦桂霞,其目的是借以表明自己态度老实,把最知己的人都交待出来了,以便取得信任,求得早点结案,把更大的罪行隐瞒下来。当预审员要其继续交待问题时,侯犯即答:“我的问题都交待完了,请求政府抓紧时间结案,老关在这里实在受不了。”经反复教育,仍一言不发。预审员发问:“你指使你弟弟侯锡孟到广东找你表弟黄富胜销售黄金的问题是事实了?”答:“没有这回事,我敢用头担保”。问:“你刚才还说亲兄弟不会栽害你,那么他们要是证实这个问题,你该作何解释呢?”答:“他们绝对不会这样讲的。”为了击溃侯犯顽固防线,预审员随即宣读侯锡孟、黄富胜有关证词。侯听后,十分恼怒,自言自语他说:“妈的,同胞兄弟都靠不住。”预审员抓住时机,对其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告诫他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要他回去考虑再作交待。再次审讯时,由于侯犯知道已掌握了他的罪证,不得不交待指使其弟侯锡孟到广东找黄富胜销售黄金4两多,获款4000余元;并交待了给韦桂霞代销售黄金1两,以及托韦桂霞保管2000元赃款问题。为了揭开全案真实面貌,用侯犯供认的材料去击破韦桂霞的防线。据调查,韦犯为了与侯姘居,离弃了前夫,弄得家庭破裂,人财两空,并说侯害了她。同时,侯在交待中也谈到他在经济上犯罪,开始也是因与韦桂霞鬼混,经济拮据而起心偷窃黄金的,也怨恨韦。利用侯、韦互相怨恨的矛盾心理,对韦犯进行审讯。审讯开始仍进行教育,当选读侯锡凡几段供词后,韦捶胸大哭,痛骂侯锡凡。当即交待自己从厂里盗窃1两黄金交侯销售,及盗窃3块金藻片,、1瓷缸银粉的经过。并检举了侯锡凡第2次去广州销售黄金的情况。根据韦的交待,立即前往当涂县湖阳公社韦犯之兄处进行搜查,把埋藏在地下的银粉和隐匿在墙壁夹层内的黄金追缴出来。
侯锡凡究竟去广州销售黄金几次,仅凭韦桂霞检举还不能确认。侯去广州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只要查明他的活动时间,就能查清他的去向,为此,决定再一次到侯犯原单位仔细查阅侯的考勤卡,终于发现除1981年6月份,还有1982年4月和7月,侯犯均有10天以上的调休。尤其令人生疑的是,侯交待自己去广东只销售黄金4两多,而侯锡孟供认,其兄指使他去广东一次就销售黄金半斤多。亲自出马反而比指使他人销赃少,显然不合情理。预审人员连续作战,深追细审,环环相扣,步步紧逼,迫其就范。并引而不发地点出他在厂里活动时间和去向,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侯听了膛目结舌,不得不交待另2次到广东销赃的问题,一次是1982年4月,他与侯锡孟一起到广东,通过黄富胜卖给惠东县稳山公社姓胡的黄金5两,得款3000余元,外加一部收录两用机;再一次是7月份,单独1人赴广东找黄富胜,至惠阳县莱村卖黄金3两,得款3200余元。再审黄富胜、侯锡孟,他俩根本不相信侯锡凡防线已被攻破,仍迷信攻守同盟,连续几天装聋作哑。后审讯人员点出他曾带侯锡凡到惠阳表姐夫家吃饭的细节,黄犯听后知悉侯锡凡已作了交待,再也无法掩盖,便支支吾吾交待了侯锡凡3下广东的经过。但对黄金的数量、赃款金额却低于侯锡凡的交待。针对这一情况,预审人员出示了从侯宿舍搜获的那张写有“广东省惠阳县陈江公社陈江大队袁桂华”的字条。黄犯见后,呆若木鸡,知道销赃点已被查获。预审人员抓住时机,对其政策攻心,于是他便供认了全部销赃经过:第一次销赃给胡玉昌黄金9两多,得款9400余元;第二次又销赃给胡玉昌黄金5两,得款3700余元,外加一部收录机;第三次侯到广东由他陪同去惠阳给袁桂华黄金3两,得款3000余元,余下5两黄金侯交给黄代销,后黄将这5两黄金卖给胡玉昌,得款5000元,1982年10月来芜湖交给侯现款4000元和收录机等物品。在攻破黄、侯两犯之后,又审讯侯锡凡,侯再也无法掩盖罪恶的真象,迫不得已的将3次去广东销售黄金的数量和所得的赃款,重新作了交待,与黄犯交待完全吻合。至此,侯锡凡盗窃销赃团伙全线崩溃。
当侯锡凡盗窃销赃团伙被攻破后,韦桂霞在监房中大骂侯锡凡不仁不义,并透露侯偷盗过一缸置换金粉,交给她收藏。预审人员获取这个重要线索后,提审韦犯时,韦作了如实交待。经进一步追审侯锡凡,侯犯在客观事实面前,不得不供认偷窃置换金粉的事实。
全案虽已真相大白,但赃物赃款尚未查清。预审人员根据这一伙犯罪分子在广东7次销赃情况,采取算细帐的办法,迫使他们不得不作交待。1983年9月23日,组织力量到宣城沈某处追赃,缴获赃款近万元、黄金7两(价值1万元)、银粉8斤多(价值1600余元)、呢龙布30米。后又从广东胡玉昌处缴获黄金2钱6分、现金2485元、港币5709元、银器4斤5两5钱。总计先后共追赃黄金1斤多(价值1.43万元)、白银11斤多(价值2300余元)、现金1.67万元、港币5700余元,以及摩托车、收录机等物品20余件,折款3500余元,上述缴获赃款赃物折款总计3.83万元。
1983年10月,以侯锡凡为首的盗窃、窝赃、销赃黄金团伙案预审终结。1984年6月20日,主犯侯锡凡受到法律严惩,其他各犯也分别得到应有的惩处。
二、预审周某“流氓”案
1983年8月,颍上县公安局以“流氓罪”将周某逮捕。预审员阅卷时发现,被告周某(女,43岁,文盲,农民)供述:从1969年至1982年,先后与本乡9名男社员发生过两性关系,并索取人民币35元和一套衣服等物。令人费解的是,被告10多年来,多次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共收取35元钱和少量衣物,显然不具有营利目的,不像是卖淫性质,与流氓罪的构成也差别很大。
初审时,周某神情紧张恐惧,内心似有苦衷,承认10多年确与他人有过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说自己这样做是犯法的,表示愿意改正,要求政府给予从宽处理。问:“你既然知道自己干这种事是犯法的,为什么还要干呢?”周顿时低头痛哭,似有悔过之心,文像有难言之隐。这时预审员心平气和地对周进行说理教育,说明法律既惩罚真正的犯罪又保护无辜,要她相信政府、相信法律,实事求是地交待自己的问题。周痛苦他说:“你们不知道我这样是被逼的。”问:“你是怎样被逼的?”哭诉:“我家原在利辛县,因生活困难迁移到颍上来,在王岗乡孤门独户,举目无亲,平时受大户人家欺压,全家忍气吞声地过日子。从1981年起,经常被当地几个地痞流氓强奸和轮奸。他们人多势众,我家惹不起,想告不敢告,害怕告不赢反遭横祸,只得忍下去。1983年3月一天晚上,有两个自称‘月亮’和‘太阳’的人闯进家里,用铁球将丈夫余某头部砸伤,并当着丈夫面强奸了我,后来这两人又将我赤身裸体拉到屋外再次强奸。”预审员追问:“月亮”、“太阳”是谁?供说:“月亮”就是“鸭娃子”,“鸭娃子”就是郑法文,另一个不认识。根据周供述的新情况,经深入实地调查,取得以下线索:周住三间草房,墙外无邻,周围偏僻,旷野芦苇丛生。全家4口人,丈夫余某,两个女儿。余某诉说了全家受害的事实经过。复审周某时,其供词与余某的陈述一致。至此,周某“流氓”案真相初露。公安局决定立即对“鸭娃子”郑法文采取强制措施。
郑法文被收审后,态度蛮横,叫喊“我除和人打过架外,没啥别的问题,抓我太冤枉了。”据此暂停审讯,转入调查。当地群众一致反映,郑法文是王岗乡一霸,当地群众多不知其真名,但一提到“鸭娃子”无人不知。据揭发,1980年以来,郑经常与王岗一些流氓,三五成群,肆意殴打无辜,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公开追逐、调戏、侮辱妇女。1981年4月2日,郑法文等人光天化日之下连续闯进了3家商店,强行赶走顾客,然后用淫秽语言挑逗女营业员,并经常在夜间闯到周某家,欺辱周家母女3入。
获取上述事实材料后,决定对周某母女3人被强奸、轮奸的重大问题,开展审查工作。经访问周某的两个女儿,证实郑法文和周玉廷等强奸其母女3人的经过和轮奸其母的事实,证实其姐妹两人的证言也印证了其父母的陈述,同时揭发出、一个同伙周玉廷。
经查,周玉廷是当地人,外号“侯八赖“,在王岗集经营个体照相,于是及时拘留了周玉廷。周供认曾伙同郑法文、王福多、郑传彪、郑田洪、唐新才等人到周某家喝过酒。于是又将王福多拘留。经突审,王虽否认到周某家喝酒一事,却承认与郑法文等人到周家企图强奸周的两个女儿未遂。
案情发展至此,郑法文的面目已完全暴露。虽然他们的供述各不相同,互有矛盾,但据周家控诉和群众揭发推定,以郑法文为首的团伙进行强奸、轮奸犯罪的基本事实存在,故依法对郑法文、周玉廷、王福多、郑传彪、郑田洪、江万昌等6人予以逮捕,对唐新才予以收审。
7名人犯在被审讯时,均态度顽固,拒不供认。于是选择了江万昌作为突破口。江犯过去经常伙同郑法文打架斗殴,调戏妇女,但在1981年5月,郑法文曾调戏其妻,两人发生冲突,并被郑用刀砍伤,由此结仇。江犯被捕后又有争取从宽处理的愿望,较易突破。经过对江进行政策教育,鼓励其揭发同伙罪行,争取从宽处理。江犯很快交待了郑法文、周玉廷等人和他订立攻守同盟的经过,揭发了郑等抢劫财物、欺压百姓、奸淫妇女等犯罪事实。
突破了江犯,立即转攻周玉廷。预审人员利用郑、周都怕承担团伙主犯罪责的心理,又互不知底细的有利条件,适时旁敲侧击,技巧发问。问:“周玉廷,你与同伙计划要炸王岗派出所的事,人家都交待了,说你是主谋?”周顿时十分惊恐,面色骤变。又问:“你带人深夜撬门进入余××家干什么?”“在余××家喝酒后又于什么?共有多少人?都干了些什么坏事!”这一连串发问,使周玉廷完全陷入窘境,他长叹一口气说:“没想到他们这样不够朋友,他们说我是为首的,我还说他们是为首的呢,都推到我身上没那么容易,他们干的坏事不比我少。”预审人员继续发问:“有什么根据说你不是为首的?”进行一番教育之后,周交待了伙同郑、江及个人的犯罪经过。
由于周玉廷的招供,决定对流氓团伙首犯郑法文开展最后的攻势。问:“你的问题考虑怎么样了?”郑试探性地反问:“我还有啥问题没有交待?”问:“你经常带人到余××家干什么?你自己最清楚!没有不透风的墙,更何况你们是几个人一起干的?计划用炸药炸派出所的事,你不交待,别人也不交待吗?攻守同盟是靠不住的!”郑听后,神情极度紧张,半天说不出话来。此时突然发问:“‘月亮’你说吧!”郑大吃一惊,强烈地意识到自己的“月亮”代号已被掌握了,扑通一声跪倒在地:“我对不起政府,我愿意彻底交待”。
根据郑等交待,并查证属实,一举破获了以郑法文为首的27人流氓犯罪团伙,他们自1981年至1983年8月先后猥亵、强奸、轮奸妇女20余名,并多次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1984年4月30日,郑法文、周玉廷、王福多、郑传彪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余罪犯也分别判处应得刑罚。同时,为被害人周某平反,恢复名誉。
三、预审‘“江洋大盗”案
1984年1月16日,望江县公安局预审科受理了唐如伦盗窃集团案。
案件受理后,首先遇到的难题是,卷宗8大本,材料尺余厚,在押成员26名,口供不一,真真假假,矛盾很多,不能互相印证,侦查阶段认定的作案80余起,大都缺乏发案地点、赃物去向等证明材料,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因而,大量而繁重的审讯、查证和追捕工作迫在眉睫。首犯唐如伦,自1964年起就外流于望江、东至等地,1978年雇用船只,结伙作案,先后入伙的多达130余人,其中骨干分子44人,形成一个庞大的水上盗窃集团。他们利用长江北岸和皖、赣、鄂3省结合部河湖纵横,长江与其相连、水上交通方便等地理条件,作为庇护其集散的依托,时分时合,水上作案,岸上销赃,甲地作案,乙地销赃,沿江4省16县居民深受其害,群众称他们为“江洋大盗”。公安机关对他们多次缉拿未获,1983年3月9日一举破获,其主要成员26名相继落网。
经周密研究,制定了智审罪犯,深入查证,追捕逃犯同步进行的计划。10余年来,唐如伦屡次犯科作案,多次缉拿未获,此次被捕归案,自知罪孽深重。初审时,他伪装老实,表示愿意交待,但在陈述中讲小瞒大,讲近瞒远,既不封口,也不吐实,表白自己是不得已跟别人后面干的,不是本案的首犯。对同犯揭发他曾于1982年与陈伯贵等人在武汉作过几次大案问题,他以为陈潜逃在外,查不到证据,存有侥幸心理。为了打破唐犯的侥幸心理,出其不意地出示陈犯受审的照片,唐犯看了照片,内心恐慌,不敢抬头近视。预审人员厉声令其“好好看看”,发问:“你要老实交待与照片中的人合伙干了哪些坏事?”迫使其认识到罪行已经败露,拒供无益,便交待了与陈伯贵、廖克和等多次窜至武汉盗窃作案的一些事实。针对唐犯已开始交待,且不封口的特点,采取稳扎稳打,循序渐进的策略。在此后10余次审讯中,预审人员故意缓和气氛,放慢速度,深追细审,使其在不知不觉中详细交待了每次作案的经过,摸清了唐在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发问:“你所犯下的这些罪行,是跟在别人后面干的吗?”唐支吾其辞,难圆其说,只好俯首认罪,交待以他为首纠集他人作案58起,其中盗窃千元以上大案14起,盗窃物资价值3.5万余元。
首犯被制服,为审讯陈伯贵创造了有利条件。陈犯在多次审讯中交待了2年前的犯罪活动,对1982年后的犯罪活动只字不提。预审员分析认为,陈犯之所以不交待新罪,是以为公安局没有掌握证据。为了突破陈犯,在东至县公安局配合下,从在押犯魏德友交待中了解到:1982年10月,魏犯与陈犯等人到江西南昌市郊唐山乡渔尾村盗窃几十棵大杉木。据此线索,预审人员立即去庐江取证,并获取了陈犯于1983年上半年纠集团伙,在东至、武汉等地多次作案的证据。再审陈犯时,连续运用证据,堵其退路,辅之以:“宽严”政策教育,从而摧毁了陈犯侥幸拒供的防线,在大量确凿的证据商前,只好低头认罪。
主犯茅装胜被捕后声称:1982年脱离了唐如伦盗窃集团,未干坏事,大喊冤枉,赌咒发誓表白自己“就是判无期、杀头,也不能自己冤枉自己”。审讯中多次开展正面强攻均未奏效,且增加了对立情绪,使审讯陷入僵局。再审时,采取迂回渐进的策略,同他拉家常,让其谈经历,从中发现漏洞。茅犯开始紧张,有所戒备,后见预审人员不追其新罪,便极力表白自己,滔滔不绝,抗拒心理逐渐解除。他说到1982年后参加农业生产时,预审员问:“除了生产,还搞其他副业吗?”供:“从江南运石头到江北望江去卖。”问:“用谁的船运石头?”茅脱口而出:“一个姓倪叫什么龙的船。”刚提到姓倪的,茅犯自知失言,无法收回,深感不安。连续发问:“究竟叫倪什么龙?”供:“他叫倪祥龙”。再问:“倪祥龙的船究竟替你运什么东西?”茅张口结舌,手足无措,自知露了马脚,颓丧地低下头来。
预审人员根据倪祥龙系唐如伦盗窃集团的主犯这一情况判断,茅犯有很大可能与倪犯合伙作案。于是停审茅犯,转而提审倪祥龙,果然供出茅犯多次作案都是雇用其船只运赃事实。再审茅犯时,立即发起猛攻,一针见血地指出:“你要老实交待与倪祥龙合伙干了哪些坏事?”预审人员击中要害的发问,使罪犯意识到其罪行已被掌握,抵赖也无济于事,便交待了他从1982年上半年起,另立山头,纠集人员,雇用船只,盗窃作案12起,其中千元以上的8起,仅在1983年就连续3次驾船到武汉钢铁厂盗窃大量木材,得款6000余元。
首犯、主犯一一制服,口供基本上能互相印证。预审员对其余20余名人犯,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开展政治攻势,分化瓦解。该集团骨干汪某、王某被收审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检举同伙,主动配合办案人员去江西、湖北等作案地和销赃地查证,获取了大量的人证、物证。公安局决定对汪、王两犯取保候审,予以释放,并将这一决定向在押犯公布,发动政治攻势,在押犯反映强烈,震动很大。主犯倪祥龙不仅彻底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还揭发了同伙的重大罪行。在押犯胡某等纷纷要求提审,主动认罪,积极揭发同伙,为查明全案提供了重要证据和线索。这个人数众多,抱得很紧的盗窃集团终于土崩瓦解。全案批捕人犯44名。
四、侦审吴开祥杀人案
1985年8月5日上午,天长县釜山乡蔡洼村农民李某到县公安局报告,要求公安机关将其姐夫吴开祥抓起来。他说:“我和姐姐怀疑吴把一个要债的“侉子”杀害了,现在吴又要杀我姐姐。”李某提供了以下情况:
1984年初,外地一个“侉子”流落到蔡洼村帮工,吴某向他借了130元钱,年底“侉子”向吴讨钱,吴无钱还,“侉子”缠在吴家不走。腊月初九以后,再也没有见到“侉子”。“侉子”的手表、围巾、棉衣、棉鞋陆续在吴家出现。吴妻怀疑,向吴试探:“‘侉子’到哪里去了?”吴说:“他哪里去了我怎么知道。”吴妻将“侉子”的围巾洗后晾晒,被吴发现,立即收回,塞进了腌菜坛中。吴开祥会杀猪,一贯嗜酒好赌,懒惰成性,心狠手毒,心性暴烈。他见其妻怀疑,对其妻行凶,其妻被逼在外,东躲西藏。
李某反映的情况事关重大,县公安局决定责成侦查和预审部门抽调力量开展调查,要求做到死见尸、活见人。
办案人员分析认为,怀疑吴开祥杀害“侉子”合乎情理。1.从“侉子”失踪到报案,时隔8个月再没有见过他,“侉子”是何处人?姓甚名谁,也没人能说清楚,活着人在哪,死了尸在哪,需要寻踪觅迹。2.如果“侉子”没死,为什么朔九寒天从吴家离开不穿棉衣、棉鞋?债未讨到,又为何将棉衣、手表、围巾等物丢下?3.假如吴杀死了“侉子”,其杀人动机是什么?难道竟为130元债务就下此毒手?为此,决定首先将吴收容审查。
办案人员经多方查找,终于查明“侉子”名叫孙某,男,39岁,江苏沐阳县东小店乡杨河村人,外流8年未回家。初审吴时,开门见山发问:“‘侉子’从你家到何处去了?”供:“他来我家要债,见我没钱还他,腊月初九天亮回家了。”问:“既然回家了,为何天寒地冻不穿棉衣?”吴一听棉衣怔了一下,敏感地回答:“他是穿棉衣走的,我家的那件棉衣是我在汊涧镇买来的,虽然家里人不知道,但确是我买来的。”问:“你有手表吧?”答:“我家穷买不起。”问:“那你儿子戴的手表从何而来?”吴沉默半响:“那表是‘侉子’的,1984年夏天,我同他在本队社员家喝酒,乘他不在意偷来的。”吴对答如流,思想准备充分。预审人员便立即停止审讯,就吴上述交待进行实地调查,证实:汊涧镇从未出售过像吴所说的那种“春蓉”牌止审讯,就吴上述交侍进行实地调查,证实:汊涧镇从未出售过像吴所说的那种“春蓉”牌棉衣;“侉子”确实被偷一块表,但是“钟山”牌的,不久又买了1块旧上海牌手表。而吴的儿子手上戴的正是旧“上海”牌手表。旋又审讯吴:“按你说‘侉子’没有东西在你处口罗?”“这,我也不能瞎说,他的棉衣、棉鞋、围巾都在我家。”‘侉子’一共有几双棉鞋、几条围巾?”“哪来几双几条!他只有一双棉鞋一条围巾,外流的人穷光蛋。”“你偷他的手表是什么牌子的?”“‘钟山’牌的。”“倒底是什么牌的?”“‘钟山’牌的,错了你们杀我的头!”“‘侉子’真的走了?”“是的,临走时还和我打招呼呢!”“是赤脚走的?”“没有,赤脚走还不冻死他!”“侉子’仅有的一双棉鞋在你处嘛!”吴自知失言,无话以对。预审人员立即出示获取的证据,吴的神经高度紧张,顾此失彼。“这块旧‘上海’表你见过吗?”吴一愣,两眼直盯手表不语。“‘侉子’的‘钟山’表丢了以后,又买了上海表,是大家都知道的,住你家时,你家人也都见过这块‘上海’表,‘侉子’债未讨到,手表反被你拿去,这又作何解释?”“反正‘侉子’不是我搞死的!”吴脱口而出。“那是谁搞死的?”预审人员紧追不舍,此时吴开祥额头冒汗,神情恐慌,搓手摇头,反复说:“不知道这些事,我头昏……。”
吴坚不吐实,使审讯进入困境,问题的焦点在于“侉子”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尽管困难重重,始终没有动摇预审人员的决心,根据多次审讯和所掌握的情况,分析认为,要突破吴的口供,只有掌握确凿可靠的证据,打破其侥幸心理,再抓住他的求生欲望,施以攻心战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才有可能迫其吐露真情。经过认真研究,调整了预审对策,重点开展调查走访工作。于是预审人员又到发案地点,深入群众,深摸细查。吴的父母反映,他们听到群众议论“‘侉子’可能被吴害了”以后,曾用酒将吴灌醉,要他讲老实话。他在酒醉后流露:“对不起父母,小命不长了”。又据吴已出嫁的女儿证实:“‘春蓉’牌棉衣是‘侉子’的,我看过‘侉子’用白线缝棉衣下摆绽线的地方。‘侉子’不见以后,父母把棉衣送到我这里,叫我藏起来。”吴妻反映:她家有一块田叫“小地子”,麦收后一直荒着,不知什么时侯,吴将原来的弯田埂拉直了。
预审人员一面布置釜山乡政府发动群众继续查找“侉子”的下落,一面继续审讯吴犯。吴经过硬抗软磨进入沉默不语阶段,正当审讯处于僵持的时候,釜山乡报告:有群众在吴家“小地子”田埂东头发现有人头骨外露。预审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挖掘勘验。尸体头东脚西,俯卧坑内,上身着一件褐色“鸡心领”线衣,下身赤裸,脚穿尼龙袜,尸体已高度腐败。死者左眉弓经颞骨至左顶骨与枕骨骨缝交叉处呈现骨折,长约20公分,颞骨及左眉弓呈粉碎性骨折,长约10公分。经当地群众辨认,一致确认是“侉子”孙某无疑。现场勘验结果:死者尸体恰好埋在拉直的田埂下面,证实了吴妻提供的情况。当晚提审吴犯:“布置你考虑的几个问题,现在交待吧!”“该讲的都讲了,随政府怎么办吧!”不时地用眼斜视预审员。“你家的责任田为何荒着?既然田地荒着,改修田埂干什么?”吴猛地一怔,随口答道:“改田埂是准备栽秧的。”“胡说!要栽秧才改田埂,不漏水吗?这点常识你也不懂!”
这一下击中了要害,吴惊恐不已,不时扭动着屁股,脸上沁出了汗珠。但他立即意识到自己的失态,便竭力使自己镇静下来,低头不语。预审员穷追猛打,先突破其防线的一隅:“把头抬起来!说!田埂下面是什么?”吴犯提出要烟抽、要水喝。预审员不失时机地进行政策教育,吴犯终于交待了杀害孙某的全部罪行:
被害人孙某于1985年1月25日到吴家追要借款,与吴同住厨房内。1月28日(腊月初八),吴乘孙不备,用拳猛击孙的太阳穴,致孙昏迷,又将孙推到床下,抓住孙的头发,向放在墙角处的木犁铲头的尾部猛撞两下,致孙当即死亡。吴劫下孙的旧“上海”牌手表,掏出孙身上仅有的3元多钱。当夜将孙的尸体抱到“小地子”最东端田埂北侧,埋在因雨水冲刷而成的自然坑内。同年午收时,吴发现几只狗在埋尸处打闹争食,前去查看,见死者一小腿骨外露,一只脚已被狗吃完。当天,吴犯便将田埂拉直,使新田埂正好盖在尸体上面,企图长期掩盖杀人罪行。
五、预审“11·25”特大盗枪案
1985年11月25日,某军械所和军需库(驻芜湖)被犯罪分子盗走卡宾枪1支、五四式手枪1支、双管信号抢1支、五四式枪管3支、驳壳枪机1支、卡宾枪弹夹1只、各种子弹973发。迫击炮发射药4盒,“春风”牌黑白电视机2台,现金420元等。案发后,由省军区保卫处、宣城行署公安处、芜湖市公安局联合成立“11·25”办案组,迅速开展侦查。
12月18日获悉:铜陵市体委被盗小口径手枪4支、子弹45发,犯罪分子吴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朱某于当天从铜陵潜回芜湖。当即紧急部署搜索追捕朱某,19日凌晨1时,在另一同案犯毕某住处,将毕、朱2人抓获。当场缴获了军械所被盗的卡宾枪1支、枪管3支、各种子弹964发、“春风”牌电视机1台和芜湖市烟草公司1985年12月10日被盗的鸭绒垫被3床、鸭绒被17床、粗呢西服114件、牛筋包等罪证,一举破获两起特大案件。破案后,芜湖市公安局预审科及时受理此案。
预审科受理后,根据刑侦部门介绍,复勘了现场,取得如下情况:1.军械所、军需库门锁扣均系用钢锯锯断,经仔细观察,发现军械库门锁锁环上留有钢锯印痕两处;2.放置子弹、枪支的木柜和抽屉及存放现金的铁皮柜均有用大号螺丝刀撬压痕迹;3.从现场留下的42码旅游鞋印走向判断,犯罪分子是由北围墙攀登出入的。库门与北围墙相距25米,墙高2.5米,在现场仅搜集到一种鞋印,但军械所围墙较高,且邻近马路,群众活动频繁,盗窃的枪支、弹药和物品如此之多,一人是无法迅速运走的,该案绝非一人所为。
吴、毕、朱3犯分别押于铜陵、芜湖两地,为了彼此了解办案进展情况,芜湖市公安局预审科主动与铜陵市公安局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初审毕犯时,毕犯交待:事先经过踩点,置备作案工具,于11月24日深夜,第一次越墙潜入军械所院内,先用微型钢锯锯库门锁锁环未成,后锯开门锁扣入室:窃得1包子弹、1支双管信号抢门五四式手枪配件。11月25日深夜第2次潜入军械所院内,从军需库窃得电视机2台和现金420元,寻窃短枪无着,遂又窜入军械库盗得卡宾枪1支。两次作案均是翻越北围墙进出的,并供称:“全是我一个人干的。”拒不交待同伙。审讯朱犯时,朱只交待在铜陵盗枪过程。由于朱犯与吴犯系孪生兄弟,对军分区枪支被盗案更是讳莫如深,丝毫不露。为进一步查明此案情节,预审员及时前往铜陵市提审吴犯。审讯一开始,吴犯也只交待铜陵盗枪情况。对其他犯罪事实守口如瓶,一字不供。预审员和吴犯开展了一场正面交锋,采取迂回方法发问:“在你们厂(吴犯系芜湖光学仪器厂工人,与军械所相邻)附近有哪些单位?”“有工艺厂、汽车电机厂、赭山公园等。”“还有哪些单位?”“有赭山派出所和保险公司。”“还有呢?”“没有了。”吴犯认为提审人员不熟悉芜湖市区的情况,故意回避提及某军事单位。但预审人员紧紧咬住不放。“怎么还有一个重要单位你忘了?”“还有军分区招待所。”预审人员此时乘机加重语气迫问:“招待所隔壁是什么单位?你在那里干过什么?”吴犯一怔,结结巴巴地说:“我在那里偷了枪支、弹药。”预审员一针见血地问:“几个人干的?”吴犯沉默片刻后供称:“就是我一个人。”审讯至此,很难深入下去。
为辨明吴、毕两犯交待的真伪,弄清事实真相,研究认为,再审吴犯时要从现场细节入手,让其暴露矛盾,然后再选择适当时机揭露其伪供,打破审讯僵局。“库门上的锁是如何搞开的?”“是用微型钢锯锯开的。”“锯的什么部位?”“是门锁扣。”吴犯交待用微型钢锯锯门锁扣一节,与毕犯交待一致,但没有供认先锯锁环这一事实,从而暴露了与现场情节不符的矛盾。预审员接着问:“既然是你一人作案,为何现场情况与你本人交待不相一致?”吴犯顿时表情恐慌,预审员观察吴的内心活动,遂对其强攻,迫其交待了与毕犯合伙作案事实。同时,预审员根据从吴犯的住处缴获军需库被盗的电视机的事实,加强对毕犯的审讯。迫使毕交待了“11·25”盗枪案是与吴共同所为。吴、毕两犯还交待,11月25日晚,2人在青弋江铁路桥将五四式手枪1支、双管信号枪1支、驳壳枪机1只、卡宾枪弹夹一只及子弹6发扔到江中。2月22日下午,组织力量在青弋江铁路桥下,打捞起吴、毕扔掉的双管信号枪1支、分解的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6发等,证实了这起盗枪案件的事实。又分别对朱犯、吴犯深迫细审,2人对盗窃铜陵体委小口径手枪4支、子弹45发的事实经过,也各自作了供述。至此,芜湖、铜陵两地的盗枪案全部审清,真相大白。
铜陵、芜湖两地盗枪案审清后,吴、毕、朱3犯均沉默不语,审讯难以深入,陷入僵持局面。预审员根据案件性质分析认为:3犯胆大妄为,结伙盗窃枪支、弹药、绝非偶然。为了深挖余罪,经及时进行深查细访,发现了以下情况:一是3犯以往均有劣迹。毕犯曾用扒窃被劳动教养2年;朱犯也曾因盗窃被收容审查过;吴犯品质恶劣,追逐过女青年,3人臭味相投,沆瀣一气。二是现实表现差,吴、毕原系工人,弃工不做,债台高筑,朱系教师,长期不上班,到处流荡,多次散布说:“我盗枪是有意对现行政策的嘲弄。”三是查获了一些来历不明的物品,在3犯住处搜查时,发现200多册图书,分别盖有芜湖市第二中学、第十一中学及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等图书馆的印章。3犯所骑的自行车也都查有失主。
1986年1月17日,将吴见解至芜湖,并案处理。审讯前,预审员对吴他的心理状态作了研究分析。吴汇在铜陵已关押一个月,对芜湖市审理情况全然不知,突然将其解芜,定会使他产生心理上的压力,这是可以利用的有利条件,决定抓往时机,开展政策教育。审理一开始,严正告诫他:“今天是解回芜湖的第一次审讯,对你来说是不可多得的机会,你在铜陵虽然坦白了一些问题,但并没有作彻底文侍。一个月来,你了解芜湖案件情况吗?知道你哥哥和你好友毕某交待问题的态度和深度吗?”在讲“深度”二字时,有意提高音量,暗示毕、朱2犯已缴械投降,促其内心不安和震颤。这时吴犯耷拉着脑袋,沉默不语,半晌才说:“请你们给我一支烟。”他接烟时,手在颤抖。预审员有意点出:“你们11月30日到铜陵去探路随身带了什么东西?过去在铜陵为何不作交待?”这突如其来的发问,使他意识到过去的“义气”“友谊”都靠不注了,不得不交侍说:“我们带上卡宾枪,以前我想能隐瞒就隐瞒。”预审员指出:“纸是包不住火的,隐瞒是不能持久的,盖子总是要揭开的!今天交待问题虽然晚了一点,但只要不错过机会,过去的态度可以既往不咎。”迫使吴犯进一步交待了与毕犯结伙盗窃自行车、电风扇、手风琴和书籍等犯罪事实。正当案情深入发展,需要穿插审讯的时刻。毕犯却吞服瓷缸把,企图畏罪自杀,住进了医院。毕犯在住院期间,看守所长带领看守干部日夜轮流护理。出院后,未急于提审,每天为他专做病号贩,补充营养,恢复体质,耐心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毕犯认识到政府并不是从肉本上消灭他,确实把人犯当人待。他感动地说:“你们是真正讲政策的干部,像我的亲人一样,在医院为我吃尽个苦,回监后又这样照顾,我就是铁石心肠出被你们暖热了。”当他身体恢复后,便开始审讯。讯问前,出示了他的3个哥哥给他的信,字里行间情真意切,当他看到“父母虽不在人世,我们三个哥哥并没有忘记你,我们是你的亲人,你一定要彻底交待问题“时难过地低下头,预审员乘势对他开导,既严肃批评他畏罪自杀、对抗审讯的严重错误,又引导他认罪服法。经过一番教育,使他幡然悔悟,态度突变,一口气交待自1983年6月至1985年12月上旬,分别伙同朱、吴兄弟俩在芜湖、南京、厦门等地盗窃作案14起,得赃款和赃物折款价值3400余元的犯罪事实,同时还揭发了同伙朱某参与鸡毛山烟草公司仓库重大盗窃案。接着提审朱犯,但朱否认。再审吴犯,吴不吐实。预审员单刀直入地发问:“11月10日晚上,你与毕某在鸡毛山作案时,朱某在哪里?”吴答:“在家。”“谁能证明?”“父母。”“父母与你们不住一起,何以为证?”吴瞠目结舌,无言以对。预审员抓住作案过程中的要害,采取跳跃法,突然发问:“12月9日大雪纷飞的夜晚,你与朱某、毕某在和平剧院广场干什么?”吴自知同伙露相,再也无法掩盖了,遂将朱某参与盗窃鸡毛山仓库和盗窃电风扇、凉鞋、彩色胶卷、磁带及图书等犯罪事实作了交待,印证了毕犯的揭发。同时还搞清了作案动机是为了抢劫银行,搞大量钱财。再审朱犯时,采取施加强大压力和讲政策等方法,迫使朱犯供认全部罪行。至此,全案审理终结,遂以盗窃枪支弹药的盗窃罪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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