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纠正冤假错案
一、纠正冤假错案概况
民国38年(1949年)5月,皖北行署公安局在首次公安局长会议上指出:各地在执行审讯工作中,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尤其是在清理案犯上发生一些偏向,造成错案。如肥西县仅根据报告说“土匪是个麻子”,即将一个麻子张××逮捕吊打逼供。霍邱县审讯恶霸邵老猫,因事前对群众控诉材料未加调查,就认定邵杀害50余人,审讯时邵不承认,经调查核实杀害14人,第二次审讯时邵供认不讳。
1953年6月15日,省公安厅发出《关于反假案斗争的通知》,指出:全省共发生假案44起,涉及231人,错捕147人,错杀8人。要求各专市公安处局结合新“三反”运动,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反假案斗争,将1951年5月至1953年6月破获的及正在侦察的案件线索进行排队,复查清楚,若发现可疑情况,亦应有重点的检查,如发现假案,立即甄别清楚,作出结论,报告公安厅。省公安厅组织反假案工作组,有重点地到各地检查甄别,各专市公安处局在本地选择重点,复查甄别,带动县公安局开展反假案斗争。
1953年6月中旬,省公安厅派出工作组会同芜湖专署公安处,对芜湖县1951年1月破获的“中国抗共警卫纵队长江支队二大队四中队”案、1951年9月侦破的“中国青年救国军皖南独立支队”案和1953年破获的“伪芜湖县政府”案进行检查,经过54天的检查,证明三案全系假案。“皖南独立支队”案依据1950年12月一封署名“不敢言”的检举信逮捕9人。“抗共警卫纵队”全案涉及21人,逮捕15人,是完全轻信揭发材料而造成的假案。
1954年,省公安厅针对在“镇反”高潮中出现的一些错案,部署全省公安机关普遍开展反假案斗争。据年底统计,全省共甄别假案540余件。如徽州专区在第三阶段镇反中逮捕412名,经审讯调查与原材料有出入和完全无事实而释放的51名。无为县1953年处理的120名人犯中释放的56名,占处理总数的43%。合肥市在“镇反”第三阶段中错捕无辜农民11名。淮南市甄别了军统特务马少山为首拉拢落后群众陷害村干部案(当时判马死刑),甄别后,将马少山释放。蚌埠市释放错捕的6人,并将诬告者逮捕法办。宿县专署公安处审讯大匪首李觉非时,李犯曾供出所谓“中国自由党”反革命组织,成员39人、电台11部、各种枪支22支,其中成员27人已潜入蚌埠、合肥、宿县等地,经调查均无此事。
1955年,全省各级预审部门在预审人犯中,甄别假案220起。无为县甄别了一起主观臆断、刑讯逼供错破的抢劫案,使谢成东冤狱得到平反。宣城县公安局对坏分子周某等3人伪造假材料,陷害解放军干部王明有案,经预审甄别后,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无罪释放,将坏分子周某等逮捕。
1956年1月至11月,六安专区和淮河水上、蚌埠市及蒙城、当涂、广德等16个县统计,甄别纠正和因挟嫌诬告、偏听偏信和主观臆断而被错捕的人犯114名。如寿县公安局逮捕的李如德、甘发元、金凤祥、徐纯栋等入,原认定李、甘2人解放后进行特务活动,企图杀害中共党员,金、徐2人计划杀人报复。经预审查明李等4人解放后均无非法活动,纯系别人为报私仇捏造陷害。县公安局对受害人予以经济补偿,并将诬告者逮捕法办。是年,全省各级公安部门对1955年至1956年4月所捕人犯进行复查,计复查人犯25696名,其中错捕722名,占复查总数的2.81%,可捕可不捕的4103名,占复查总数的15.97%。1月至l1月,省公安厅复查内部肃反案件340件。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救济错捕错判人员生活困难的通知》,要求各地对“镇反”中因被错捕错判造成的一些损失,对生活发生困难的人,在经济上给予适当救济。
1960年9月上旬,省公安厅与省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霍邱县1957年破获的“中国人民志愿救民军”等4起案件进行检查。该4个集团案件共逮捕人犯278名,其中“中国人民志愿救民军”案逮捕149名,“铲共义勇团”案逮捕37名,“安徽省独立师”案逮捕42名,该4案于1958年6月审结,移送检察院依法起诉,初审判处死刑84名,死刑缓期2年执行12名,无期徒刑15名,有期徒刑128名,另案处理39名。经过检查,甄别了一些处理不当的人犯。1962年6月,省专县又组织检查组对上述4案进行复查,结果定为纠合性反革命集团,捕人扩大化,决定释放20名,并拨出专款对错捕造成损失的人进行救济。六安专署公安处在复查总结中指出:霍邱县公安局对上述4案在预审中刑讯逼供、轻信人犯口供,致犯扩大化错误。
1962年,省公安厅与检、法部门共同组织力量,对过去几年办理的案件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复查的主要是党委交办,人犯本人及其家属申诉,其他单位和人民来信要求复查的案件,以及承办人排队回忆,认为需要复查的案件。据徽州、芜湖专区和合肥、淮南、芜湖市的统计,在复查捕判的12618件案件中,发现错捕错判1002人,捕判不当的7646人,事实不清的376人,捕判正确和基本正确的8594人。复查劳教案2441件,其中正确的723件,占29.6%;可劳教可不劳教的732件,占29.9%;错劳教986件,占40.5%。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运动,造成了很多冤假错案。
1976年10月20日省公安局召开地市公安局长紧急会议,部署全省公安系统清理反对“四人帮”的案件,提出:在押犯和已决犯中,纯属反对或主要反对“四人帮”的,虽涉及其他问题,但构不成犯罪的案件,要逐步进行审查,查清一个释放一个。这类正在侦查的和已破还未处理的案件,不再侦破和处理。10月25日,中共安徽省委下达关于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党委积极督促公安机关进行清理。至11月25日,全省释放18人。12月5日,中共中央(76)2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清理范围和具体政策。12月12日,省公安局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平反冤假错案的通知,提出贯彻中共中央23号文件的具体措施。至12月底,全省公安机关对纯属反对“四人帮”的案件,基本处理完毕,共清理37人,其中释放22人,撤销案件3人,解除审查8人,撤销刑期3人,解除劳教1人。
1978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召开地、市、县委书记会议,对全省冤假错案平反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5月下旬,全省第十九次公安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强调,搞好冤假错案平反工作,是事关路线的大是大非问题,是拨乱反正,落实党的政策的重要问题,一定要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冤案要昭雪,错案要平反。平反的基本原则是: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各级公安机关和原办案人员不能怕丢面子,怕失威信。对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诬陷好人,其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对受了“四人帮”错误路线影响而办了冤错案件的,应着重总结经验,接受教训,一律不追究办案人员个人责任。
8月,在全省第十五次司法工作会议上,省委要求政法部门把冤假错案的复查平反工作作为政法部门的中心任务来抓。9月,省公安局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民政局联合组织三个工作组,分赴全省各地,对冤假错案复查平反工作进行检查督促。11月,省委批转了省委政法小组《关于全省冤错案件复查平反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1月20日,省委又作出决定,对1976年人民群众为悼念周恩来总理、反对“四人帮”、为邓小平被诬陷鸣不平而受到迫害的人,一律彻底平反,恢复名誉。
是时,全省公安机关抽调公安干警372名,分别组成专门班子,开展复查平反工作。复查人员先对案件逐案排队,翻阅申诉材料,接待来妨群众,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进行调查,先后把需要平反的案件,集中汇总,调阅案卷,本着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重大案件后一般案件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复查。对悼念周恩来总理、反对林彪和“四人帮”、为邓小平被诬陷鸣不平而被打成“反革命”的所谓反革命标语、传单、匿名信(口号)三类案件优先复查;一些影响较大的冤错案件,省公安局直接抓。通过对和县“石仁祥案件”、芜湖“3.29反标案件”等重大冤案的昭雪平反,促进了全省平反冤假错案工作的开展。
当中共北京市委宣布“天安门事件”为革命行动、给因“天安门事件”而受到处理的人彻底平反昭雪后,省公安局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牵连天安门事件而受迫害的,目前仍关在监狱或投入劳改场所的人员,全部立即释放,由原单位或原判决法院、公安机关彻底平反。至11月底,全省公安机关释放平反“三类”案件的人犯661人,还平反了非纯属的“三类”案件383起。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对在“清理阶级队伍”、“整党建党”、“一打三反”、清查“五一六”和“基本路线教育运动”中造成的冤假错案,也进行了复查平反。经调查摸底,全省需要复查的案件17259起,至1980年底,复查7769起。其中全错全平1496起,部分错部分平999起,推倒不实之词428起,维持原结论的4034起,转外地处理的812起。灵壁县“特务网”案、马鞍山十七冶金公司“纵火案”、肥西县“利民党案”、宿县“石油案件”等重大冤错案件,都是在这期间复查或平反的。
在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还抽出力量,对明显错戴帽子的“四类分子”进行纠正。据5个市8个地区的41个县统计,纠正错管和错戴帽子的“四类分子”1580余人,至1982年,全省324409名“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包括纠正错戴帽子)。
1979年1月9日,省公安局转发公安部《关于对追查所谓总理遗言“反革命”谣言问题予以平反的通知》,同时对安徽1976年追查所谓总理遗言有关问题发出通知:(1)省公安局曾在1976年4、5月间陆续转发公安部关于追查所谓总理遗言“反革命”谣言的通知,以及其他电话通知共16件,省公安局又发了补充通知和电话通知9件,印发省委主要负责人1976年4月11日在地市公安局长紧急会议上的讲话和4月29日在全省紧急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这些文件将人民群众悼念周恩来、反对“四人帮”、为邓小平受诬陷鸣不平的呼声,都作为“反革命谣言”进行追查,是完全错误的,宣布一律撤销。(2)对安徽因传抄、传播“总理遗言”或因发表、传播过悼念周恩来、反对“四人帮”、为邓小平受诬陷鸣不平的言论,在追查中受到审查和迫害的人,还没有彻底平反的,应立即彻底平反。在审查中被迫交出诗文、照片、笔记本和“材料”等,凡是保存下来的,均退回本人,其他材料当众烧毁。(3)安徽各级公安机关当时对追查“总理遗言”等所谓‘反革命谣言’,是根据省公安局转发和制发的文件,以及省委主要负责人的“指示”进行的,各级公安机关没有责任。3月1日,省公安局在全省地市公安局长会议上提出:“公安机关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地市具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办理复查平反工作的人员,不准复查原来本人承办的案件。复查中,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案件。对‘三类’注所谓“反革命”案件要看本质,看主流。要做好被彻底平反人员的善后工作,其家属子女受牵连的也要平反。”
1980年3月中旬,省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发出《关于抓紧做好因刘少奇同志冤案受到株连造成的冤假错案复查平反工作的通知》。3月29日,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做好因刘少奇同志冤案受株连人的平反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集中必要的力量,争取在6月底完成。5月21日,省委又发出电话通知,要求做到全面复查,一件不漏,不使一人冤沉海底。11月底,此项工作全部结束。据统计,全省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而造成的冤假错案861件,涉及916人,其中经公安机关逮捕拘留后未予起诉的186人,未经逮捕拘留而受株连的730人。其中,劳动教养6人,强制劳动1人,管制12人,戴坏分子帽子128人,教育释放180人,交群众批斗433人,其他处理156人。这次复查中,上述人员全部予以平反纠正。
来安县屯仓公社余屋大队民办教师戎学才,1969年曾3次写信给毛泽东主席,颂扬刘少奇、罗瑞卿的功绩,建议“打倒刘少奇、罗瑞卿之事应慎重考虑”。当时以“攻击毛泽东、吹捧刘少奇”的罪状,将其错误拘留关押20个月,后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交群众“监督劳动”。经复查予以彻底平反,并将其转为国家教师。肥西县三河水运社职工李发美,1970年与人谈论刘少奇著的《论共产党员修养》和对“文化大革命”的看法,被定为“反动小集团”,逮捕关押5年。1976年释放后,李等9人多次申诉未予解决。此次复查后,肥西县公安局派人到水运社召开平反大会。安庆市搬运公司工人钱逢德,对有人用漫画丑化刘少奇、贺龙等表示不满,被送进学习班隔离审查,数十次批斗,被逼自杀,定为“反革命畏罪自杀”,其遗属6人政治上受到歧视,生活上受到折磨。此次平反昭雪后,招收其2名子女当工人,对家属作了抚恤。阜阳纺织厂工人李文俊因写“刘少奇万岁”标语,被关押一年,然后又在阜阳地区11个县巡回批斗。此次复查彻底平反,恢复级别,补发工资。淮北市时年9岁的孩童钱某因写了“刘少奇万岁”的标语,于1968年12月5日被拘留关押1年后,定为“反革命”性质释放,此次复查时也予平反纠正。
1980年11月底,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经办的案件和“文化大革命”前申诉的案件复查纠正工作基本结束。全省共复查49260起案件,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31944起,“文化大革命”前的17316起,绝大部分是反“右派”、反“右倾”和“四清”运动中的案件。复查中,全错全平25786起,部分错部分平3266起,定性和处理基本正确,不予平反的18950起,其他转外地处理。
注“三类‘所谓,反革命案件”,是指人民群众为悼念周恩来总理,反对”四人帮”,为邓小平受诬陷鸣不平而受到迫害的案件。1981年省委发出(81)132号文件,1982年又发出(82)18号文件,指出由于前几年极左思想的影响,在复查平反冤假错案时,思想不够解放,强调对前几年已经部分平反和不予平反的案件要进行普遍的复议。之后,全省公安系统对以前给予部分平反纠正和维持原结论的案件进行全部复议。1983年1月,复议基本结束,将部分平反和维持原结论的案件纠正为全平的6023件,部分平的810件。
二、公安系统内部平反
经安徽省委批准,1979年2月27日至3月6日,省公安局召开全省地市公安局长会议,对“文化大革命”中一系列重大问题的处理,予以澄清平反。
“砸烂公检法”是一个大冤案,彻底予以平反。
彻底推倒林彪、“四人帮”强加给公安机关的“资产阶级反动公检法”和强加给公安干警的“旧人员”等诬蔑不实之词,为全省公安机关和全省公安干警彻底平反,恢复名誉。
对五次全省人民保卫工作会议上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的诬蔑不实之词彻底予以否定。自1968年2月至1970年6月,省人民保卫组先后召开了五次全省人民保卫工作会议。在1968年2月召开的第一次人保会议上,提出“旧的公检法非砸烂不可”。在10月的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安徽公检法“十七年来没有或基本上没有执行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在路线上执行了“反革命修正主义”和国民党“法西斯主义”一套;在体制上是“修正主义”“官僚”机构,因此“旧公检法是反动的”,“要从组织上彻底砸烂”,组织新的工作机构。对广大公安干警,提出“需作刑事处理的,该关的关,该判的判;有一般政治问题的,可清洗回家,其他大批人员下放劳动,控制使用一小批”。在对敌斗争方面,提出所谓“群众揪,群众斗,群众管,群众定”的方针。这次会议之后,全省80%以上的公安干警被赶出公安机关,遭到迫害。第三、四、五次全省人保工作会议,仍然部署对公检法进一步砸烂。历史证明,第一次至第五次全省人保会议的指导思想和决定都是错误的。
否定第十八次全省公安保卫工作会议纪要的错误提法。此会于1971年3月召开,主要是传达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会议本应遵照周恩来总理指示精神,充分肯定“文革”前十七年安徽公安工作,肯定全省公安干警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是,会议仍然继续大整原公安干警。《会议纪要》仍然提出所谓“要充分认识到我省公安战线上刘、邓、彭、罗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严重干扰”,“现在流毒还远远没有肃清”,要按照“六破六立”来批,继续提出安徽“十七年公安工作背离了毛主席的革命路线”。
否定1973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在黄山召开的全省人民保卫工作会议提出的批“复辟”、“回潮”。这次会议的议题本来是总结第十八次全省公安保卫工作会议后两年的工作,联系政法战线的实际,批判林彪反革命路线,分析形势,部署工作。而会议期间,却以“要正确认识形势,正确对待军管,正确对待‘文化大革命’”来压制会议代表,不准联系实际批林,逼迫一些刚“归队”的地市公安局长和省公安局负责人在会上检查表态,批判“复辟’、“回潮”。
1975年11月召开的全省公安局长会议,印发了省委(75)90号文件,即《省公安局机关领导骨干学习班的总结报告》,部署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开展“整风”,大批“复辟”、“回潮”,大批公安干警的“三气”,为在全省各公安机关搞“大换班”制造舆论。这次会议的指导思想和决定均是错误的。随着中共安徽省委撤销(75)90号文件,这次会议的错误得到了纠正。
1976年8月中旬召开的地市公安处局办公室主任碰头会,其会议内容是完全错误的。会议贯彻《全国公安局长座谈会纪要》,按照“四人帮”的“老干部等于民主派,民主派等于走资派”的政治纲领,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开展调查“走资派”的材料,准备召开县以上公安局长会议,部署大抓“民主派”和“走资派”。不久,“四人帮”被粉碎,其计划未能实现。
1979年2月24日,省公安局召开省公安局机关平反大会,省公安局机关的冤假错案和遭受打击迫害的人被彻底平反。原省公安厅机关被打击迫害的共223人,占当时干部总数的44.6%,其中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33人,科级干部70人,一般干部110人,工人2人。强加给这些人的诬蔑不实之词主要有:“特务”、“叛徒”、“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走资派”、“阶级异己分子”、“黑帮”、“假党员”、“隐瞒成份”、“伪军”、“还乡团”、“隐瞒社会关系”、“隐瞒本人历史”、“开小差”、“脱党”、“脱节”等。在受迫害打击的人中,被刑事拘留和宣布军管关进看守所6人,“群专”26人。原公安厅厅长马敬铮被诬陷为“苏美蒋双料特务”,监禁7年之久;原副厅长伍彤、王涛,分别被诬为“苏修特务”和“隐藏最久最大的叛徒”等,被宣布军管,关押1年。1979年2月,安徽省委批准省公安局党组的报告,为受迫害的公安干警彻底平反。对上述冤假错案调查、整理的材料和错误结论材料全部销毁,个人被迫写的“检查”材料全部退还本人。
三、重大冤假错案平反昭雪纪实
〔崔化钦冤案平反昭雪纪实〕
崔化钦,男,时年26岁,肥东具青龙公社双河大队农民。1960年9月,因涉嫌淮南市一起“图财杀人案”被冤杀。
1960年1月5日,淮南市大通南山下发现一具无名男尸。经勘察、尸检,确认他杀。现场上遗留有刻着“崔兴贤”名字的钢笔1支,死者身盖着一件兰色单线咔叽制服褂(衣襟上有一块补钉),口袋内有1月2日“251”次改乘1月3日“235”次由蚌埠至朱巷的火车票1张。大通公安分局组织力量侦查。12日,查明死者是肥东县青龙公社双河大队人,名叫崔兴贤,15岁,因父病,于1日去明光镇其叔父处借钱,2日离明光镇回家,临行时他叔父给他带有军服1件,白糖半斤多,黄豆2斤多,人民币10元。
21日,在崔兴贤的原籍发现崔化钦有作案嫌疑。理由是:现场上那件褂子是崔化钦借其侄崔兴初的;2日,曾去蚌埠,与作案时间吻合。根据以上两条理由,于27日将崔化钦拘留。审讯中,由于刑讯逼供,崔化钦被迫供认杀害崔兴贤。28日,解去淮南市公安局,由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3部门抽调专人审理此案。嗣后,又发现崔的围巾和大衣上有血迹,经化验是“O”型,与死者崔兴贤的血型相同。至此,就完全认定崔化钦为“图财杀人”犯无疑。31日,起诉至检察院。2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呈报省高级法院核准,于9月23日执行。
1961年4月,六安专署公安处劳改队劳改犯程训昌在冬训中交待曾于1959年12月27日越狱逃跑,1960年1月3日在蚌埠火车站将一个姓崔的小孩骗到淮南大通南山下,用石头将其砸死,劫走小孩所携带的衣物。淮南市公安局得悉后,派刑侦科长陆俊生等前往六安专署公安处核对,7月28日将程训昌解到淮南,在市委政法部领导下,由公检法3部门抽调力量,对崔化钦案件全面进行复查,证实程训昌所供属实,并追回劫走崔兴贤的衣物,经死者家属辨认无讹。从而证实杀害崔兴贤的真正凶手不是崔化钦,而是程训昌。原认定崔化钦杀死崔兴贤的证据全是错的:原认定现场遗留的那件褂子是崔化钦借崔兴初的,经查明是程训昌从劳改队逃跑时偷另一劳改犯杨某的。崔化钦也确借崔兴初的一件褂子,但直至崔化钦被处决时还在身上穿着;原认定崔化钦2日去蚌埠,经查明,2日崔在家,是3日或4日早晨与刘传友同路去蚌埠,5日从蚌埠回来的;原化验崔化钦围巾和大衣上的血迹是“O”型,与死者血型相符。此次请上海法医研究所反复化验却无血的反映。至于原来崔化钦的口供及证人的证词全是逼供和诱证出来的以及经办人在调查中主观臆断造成的。据淮南市公安局检查报告说:崔化钦的口供是反复使用打骂、捆绑以及逼供诱供迫使承认的,不讲就打,讲的不对也打。崔化钦的胳膊被捆致残,鼻子被打出血。当崔承认了杀人后,便又追问杀的是谁?没有说对就打。逼问杀人地点时,崔先说:“在蚌埠过两个站杀的”,又说“在水家湖杀的”,后说:“这里(指大通)那边一个站杀的”。崔连续说了数个杀人地点都与现场不符,审讯人员使用指供诱供的办法,迫其承认。当崔化钦解往淮南市公安局受审时,曾把在大通的供词推翻,但崔迫于刑讯,最终又维持了原供。根据逼出来的假口供,于无月31日搜查了崔化钦和他姐姐的住宅,连崔家后园地凡有新土的地方都挖了一遍,一无所获。办案人员又臆测,崔父死不久,赃物可能随葬入殓,便掘墓检查。2月9日将崔母和崔姐带到淮南逼供,连续三四天逼出一份和崔化钦“供词”相符的“证词”。
1961年12月,通过复查认定崔化钦杀人案是个错案,市公检法三部门即作出平反决定。1962年1月7日,中共淮南市委政法部副部长赵宗明等4人到崔化钦家乡宣布恢复崔化钦的名誉和团籍,向其家属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给了家属补助费450元。1月18日,省委政法部派工作组到淮南,对此案进行复查,历时3个多月,证实是一个冤案,错杀了无辜,同时发现淮南市的平反工作粗糙,只对崔化钦1人宣布平反,对株连而招致非正常死亡、被关押打骂的家属,被搜查的亲友以及在侦破中被错关押的群众都没有恢复名誉,承认错误,同时参加平反会议的只有崔化钦亲属等少数入,大多数群众都不知,不但崔化钦的家属冤屈未消,当地干部群众也有很大意见。9月9日至18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派出工作组再次深入肥东县崔化钦家乡,层层召开座谈会,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于22日在肥东县委、公社党委、大队党支部负责人支持下召开了平反大会。公开向崔化钦的家属和所有被株连的人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崔化钦的胞姐崔化茹、胞弟崔化元在会上发了言。最后又给崔化钦家属和被株连的人及家属救济520元和其他生活用品等。
崔化钦冤案平反昭雪后,淮南市公安局为吸取这一严重教训,于1962年3月23日作出《关于错杀崔化钦一案的检查报告》,深刻检讨了在侦破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刑讯逼供违法乱纪行为,提出了对有关严重违纪行为的责任者的处分意见。24日,市公安局长王斌儒向市委写了《关于检查错杀崔化钦的错误及请求处分的报告》,主动检讨在办理此案中犯有重大主观主义、官僚主义错误,并承担责任。28日,中共淮南市委向省委写出《关于错杀崔化钦一案的检查报告》,检查了市委在审查处理此案中的官僚主义错误,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意见。
〔石仁祥冤案平反昭雪纪实〕
石仁祥,男,1942年生,安徽和县卜集人。1959年参加工作,1965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68年4月退伍回县水利局工作。
1968年12月26日,石仁祥以《给中共中央、中央文革一封信〈关于林彪问题的回报〉》为题,写了一份传单式材料,刻印7份,公开署名,分别寄发中共中央、中央文革等6份,自留1份。
1969年1月6日,南京空军保卫部派两人到安徽,就此信向省革委会和省人保组负责人传达了吴法宪(时任中央军委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对此案的口头指示:“这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现行反革命分子,要组织专人立即侦破,及时查清,查清后必须依法惩办,并查清这封信的扩散面,肃清流毒,不准再扩散”。7日,省人保组派人随南京军区保卫部人员前往和县办理此案。8日下午,传讯石仁祥,并当场宣布将其拘留。
1970年3月18日,和县革委会讨论决定,将石仁祥逮捕,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报巢湖地区革委会审批。3月24日,和县人保组专报《关于请对现行反革命犯石仁祥依法批捕,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报告》,上报巢湖地区人保组。4月1日,地区人保组派人提审石仁祥。13日,地区革委会讨论石案,同意县人保组的意见,并报省革委会复核。25日,省人保组派人提审石仁祥。5月13日,省人保组对石案提出处理意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6月20日,省革委会党的核心小组和常委会同意省人保组的意见。6月23日,省人保组向巢湖地区人保组批复了石案的处理意见。29日,和县人保组向石仁祥宣读了死刑判决书,石提出上诉。30日,地区人保组驳回上诉。7月4日,省人保组向和县人保组下达对石仁祥执行枪决的命令。12日,和县召开大会,将石仁祥杀害。
“9·13事件”发生后,对石仁祥案件不断有人提出要求复议。1972年6月24日,省人保组党的核心小组重新讨论了石案,会后草拟了《关于复查石仁祥现行反革命一案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认为“作案”动机“主要是从个人恩怨(对调西北工作和后来的复员不满)、政治押宝、极左思潮出发而反对林彪的”。今后“还会遇到类似的问题,还是要办,不过可以不杀,现在是内部接受教训”。石“搞的二十八条多处散发,当时是构成犯罪的行为,现在讲也是‘犯罪’”,最后仍戴上“以反林彪为主反无产阶级司令部”的罪名,不予平反。
1972年8月4日,中共安徽省委常委讨论石案。1974年1月29日,省人保组把省委复议决定通知和县人保组:“本案维持原来处理决定不变。”
1974年春,“批林批孔”运动开始后,合肥、巢湖、蚌埠等地广大群众又重提石案,强烈要求为石仁祥平反昭雪。合肥市四牌楼、长江路等街道遍布呼吁为石案平反的大标语。4月,省人保组成立石案复查小组。6月28日,根据省委三届七次扩大会议讨论的意见,经省委常委研究决定,成立“反林彪战士石仁祥案件复查组”。有关石仁祥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移交给石仁祥案件复查组。各单位揭发有关石案和收集有关石仁祥生平书籍、学习笔记等材料,直接送复查组。要求复查组“坚决贯彻毛主席革命路线和政策,贯彻执行中央的一系列指示,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立党为公,坚持原则,尽快完成复查任务”。
12月18日,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为石仁祥同志平反的通知》。通知说:复查结果证明“石仁祥同志热爱毛主席、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关心国家大事,由于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觉悟不断提高。当他觉察到林彪的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言行后,即向党中央和人民解放军某部领导机关写信进行揭露和批判”。在“反林彪的斗争中,他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尽管石仁祥“在思想认识上有些缺点错误,但他的本质和主流是好的,是一位坚强的反林彪战士”,“对石仁祥案件的处理,虽属正常办案,但判处死刑是错误的,责任在当时省革委会党的核心小组和省革委会常委”。“9·13”事件以后,“省委常委在复议石仁祥案件时,没有给石仁祥同志平反,更是错误的”。
省委决定:(1)对石仁样予以平反,撤销原判,在政治上恢复名誉。(2)石仁祥的亲属在石仁祥被定为反革命判处死刑后,在政治上受到牵连,经济上受到损失。在给石仁祥平反的同时,也为他们在政治上恢复名誉,并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助。(3)在处理石仁祥案件过程中发生的错误,责任由省委负责,对参与办理这一案件的人,要正确对待,主要是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教训,一律不追究责任。
1978年l1月20日,中共安徽省委重新作出决定:为反林彪战士石仁祥彻底平反昭雪。省委常委决定:(1)在合肥地区召开万人大会,为石仁祥彻底平反昭雪。彻底推倒林彪、“四人帮”强加给石仁祥的一切诬陷之词,恢复名誉。(2)根据石仁祥生前要求入党的愿望和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的英勇事迹,决定追认石仁祥为中共党员、革命烈士。(3)凡因石仁祥案件受株连的人员一律平反,恢复名誉。是年11月24日,省暨合肥市召开万人大会,宣布为石仁祥彻底平反昭雪。
〔灵璧县“特务网”假案平反纪实〕
1969年冬至1970年春,原灵璧县革委会主要负责人策划制造了灵璧县“特务网”冤案。此案涉及苏、鲁、豫、皖四省的蚌埠、合肥、芜湖、徐州、郑州、贾汪6个市,宿县、肥东、泗县、来安、宿迁、肖县、铜山、固镇、灵璧9个县,30个公社和12个县直单位。挖出所谓“特务”组织70个,1020人被打成“特务”分子(不包括牵连到外省外县的“成员”)。其中拘留12人,逮捕6人,立案调查231人,进过“学习班”审查的965人。
在办理“特务网”案件中,由于刑讯逼供,直接或间接致死120人(基层干部4人,国家干部职工16人,其余均为农民群众),致残100余人(其中有的终身残废,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安徽省委、宿县地委关于冤假错案平反昭雪工作的指示,灵璧县委对这一涉及面广、后果严重的假案冤案彻底平反昭雪。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核实,这一假案的真相大白于天下。
1969年冬至1970年春,县革委会负责人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所谓“一清(清理阶级队伍)、二批(批修正主义,批无政府主义)、三反(反贪污盗窃、反损公肥私、反四旧复活)、四打击(打击一小撮阶级敌人,管好九种人;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打击投机倒把,打退资本主义势力的进攻)运动”,提出要“彻底摧毁反革命的网(反革命组织网)、团(反革命集团)、线(特务组织线)”,强调这一运动是“当前的最大政治,中心的中心”,“是一次新的镇反运动”,等等。
所谓的“一清二批三反四打击”运动在灵璧开展不久,就受到不少干部群众的批评抵制。县革委会负责人将此诬蔑为“阶级敌人的破坏阴谋”,是“阶级敌人”在“煽阴风,点鬼火,散布流言蜚语,企图制造混乱,想蒙混过关”,并召开县革委会全委扩大会议,乱扣帽子,乱打棍子,强制推行。强调要掀起所谓“狠狠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深挖隐藏很深很久的阶级敌人”的新高潮。提出“要挨门挨户摸底排队,逐门逐户进行审查”,开展“六摆六查”活动(摆运动发展情况,查死角漏洞;摆“清队”工作中的差距,查存在的疑点难点;摆解放前的和“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反革命”事件,查原因线索;摆内部人员的表现,查出身历史;摆“外逃”人员身分,查去向活动;摆生活反常现象,查收入情况)。继而又扩大为“七排七摆七查”。
在这一段时间里,县、社、队先后办所谓学习班1629期,被关进“学习班”进行审查的达28.3万人次,使灵璧一度变为一座“监狱”。一些干部群众由于忍受不了非人的待遇和严刑拷打,有的含愤死去,有的忍辱逃出。县革委会负责人把这些说成是“一小撮阶级敌人不甘心于他们的灭亡”,是“少数顽固不化分子无痛改前非的决心,而走上绝路”,是“畏罪自杀”。当他们的行为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强烈抵制时,他们把这种抵制诬为“右倾保守思想”、“右倾松劲情绪”、“右倾翻案妖风”,大搞“火线整风”、大反“右倾”,不断地对广大干部群众施加压力。并威胁基层领导干部说:“经过教育不改的要罢官”,“哪个不办办哪个,哪个领导不办就办哪个领导”。在如此高压之下,“特务网”冤案应运而生。1970年初,此案作为“抓阶级斗争”的典型,在合肥举办展览,以让全省各地“仿效”。
在挖“特务网”的过程中,使用了双拇趾高吊、梁上荡秋千等50多种酷刑。
东风公社范柳大队党支部副书记谢某,被诬为“一四战斗队”“特务”组织政委,被逼死后,又挖坟围棺批斗3天。民兵营长田某,被诬为“一四战斗队”“特务”组织司令,被活活打死。北关生产大队庄某被逼死后,又加上“向无产阶级进攻示威”等诬蔑之词。娄庄公社姚山大队社员王某被活活吊死在屋梁上。东风公社胜利大队党支部书记朱某被逼用菜刀剁下左手中指,愤怒地写血书保证自己不是特务,但仍不放过。九顶山公社韩山大队社员薄某,白天被吊上房梁。晚上被捆绑丢在地上,被折磨107天。东风公社山西大队崔某被逼无奈,一气供出“特务”140余人。崔的无稽供词,被当成“特务网”案的可靠证据。
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强烈反抗和抵制下,1970年春,挖“特务网”运动才被迫逐渐平息。
1978年9月13日,中共灵璧县委作出决定:(1)1969年冬至1970年春的“特务网”案,是林彪、“四人帮”反革命路线的产物,是因刑讯逼供、迫害干部群众而制造的一起重大政治冤(假)案,应予彻底平反。(2)在“特务网”案件中被诬陷的干部群众,是这起冤案的受害者,强加给他们的种种罪名,查无根据,应一律推倒,给予彻底平反昭雪。他们档案中涉及此案的材料,由本单位党组织全部销毁,他们个人写的有关此案的材料交还本人或家属自行处理,放入其亲属档案中的有关此案的材料全部销毁。对原属“四类分子”或有其他重大历史嫌疑而被打成“特务”的,应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3)凡因此案受牵连而遭到打击迫害的干部群众,应参照本决定第二条,由有关公社、局党组织给予公开、彻底地平反,并做好善后工作。(4)凡因此案致死的干部群众,应由有关公社、局给予公开的、彻底的平反昭雪,举行追悼会,并认真做好受害人家属的抚恤善后工作。(5)凡因此案发给本县本省或外地的所谓“特务”线索材料,有关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6)对这一冤案中乘机进行报复、问题严重、态度不好、民愤很大的,应在查清问题后,根据党的政策,给予严肃处理。〔宿县地区石油案平反纪实〕
1968年6月10日,宿县地区石油公司一名副科长醉酒卧床吸烟起火烧成重伤,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宿县地区人保组就此进行调查,并于1969年3月6日举办专案学习班,结论为“无他人杀害”。
1970年“一打三反”运动开始。2月,工作组进驻地区石油公司、臆造死者为“他人杀害,必有大贪污集团,是杀人灭口”。于是“一大集团,两大案件(杀人案、20万元盗油案)”,被炮制问世。
工作组完全按照臆造的“盗油集团,杀入灭口”的轮廓,自1970年2月至1972年1月,石油公司73%的干部群众受到非法审查。并对被审查对象实行法西斯式的刑讯逼供,拔头发、揪耳朵、火燎、空中飞人等30多种酷刑,进行逼供。全公司43人,有22人长期关押在专案学习班里,3人被投进监狱,3人含冤死去。有的被打致残,有的几死回生。
工作组逼出的”‘口供”、“线索”涉及到豫皖苏3省8市,他们开着汽车四处追捕所谓“贪污盗窃犯”。在工作组威逼下,濉溪县临涣供销社主任、共产党员冯某投井自杀。
经过两年的刑讯逼供,一分钱的贪污也未搞出。但工作组没有改变态度,反而强令石油公司从银行贷款中提出2967.58元现金,充当赃款。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中共宿县地委于1972年6月20日全盘否定此案。1978年,重新对此案宣布彻底否定,给所有受害者彻底平反昭雪。
〔马鞍山第十七冶金公司“11·13”纵火冤案平反纪实〕
1969年11月13日,马鞍山第十七冶金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冶”)会堂失火。在调查火灾原因时,断定是“阶级敌人纵火”。一开始即对本公司6个人进行隔离审查。
1970年春,十七冶一职工在上海与一妇女通奸,被上海市公安机关拘留。十七冶派人将其带回公司反省,反省中“交待”与另外两个人放火烧会堂。在此期间,另有一人“交待”了参加所谓“反革命集团”“中华民族新生党马鞍山区十七冶特别执行委员会”。并编造出由原芜湖、池州、马鞍山、马鞍山钢铁公司等一大批领导干部参加,“计划11月1日在马鞍山搞反革命暴动,从南京搞来35支冲锋枪,4.5万发子弹。因暴动未成,就放火烧十七冶礼堂”等假口供。办案人员听之信之,将所谓纵火案与反革命集团联系起来,进行侦查。全案涉及712人,其中地市级干部9人,处县级干部17人,科以下干部57人,工人630人。以“办学习班”名义变相关押133人,其中关押2年以上的28人,1年以上的12人,6个月以上22人,1个月以上的37人,1个月以下的34人。
在所谓专案“学习班”中,被刑讯逼供自杀8人(未遂4人),病死1人。专案“学习班”。长年累月将门窗玻璃糊得严严实实,门锁得牢牢的,大小便都在房子里,走廊两头用木板钉起来,由群专队员日夜看守,戒备森严。
“学习班”大搞逼供信。一是捆打。“在押”人员中,80%被捆绑吊打。二是车轮战。专案负责人对办案人员说:“姿态有多高,对象交待就有多好”,公开鼓励体罚。有个队3天3夜不让专案对象睡觉,后发展到7天7夜、25天25夜罚站。由于大搞体罚逼供,迫使专案对象乱供。最后连市委负责人也被乱供进去。三是指供诱供。办案人员将一些人的交待材料给其他对象看,以“启发”交待。有的把交待制成录音,放给另一些对象听。一次,为了搞一个“证据”,把一个不懂事的孩子搞去谈话,专案人员将所要的口供写成稿子,让小孩念,制成录音,作为“证据”。四是发现“线索”,办案人员对嫌疑对象及他们的家属子女跟踪盯梢,暗中监视。某支队在1970年派6名专案人员,分3组对一“嫌疑”对象的妻子日夜盯梢达1月之久。凡被集中办学习班的人,均被剥夺了与家属子女会面的权利。他们的家属子女在社会上受到歧视和侮辱,造成了极坏影响。
1972年,中共马鞍山市委检讨了办理该案所犯的错误,将非法关押的人员全部释放,将8个关押场所全部拆除。1975年10月,马鞍山市委将十七冶会堂失火的原因认定为电器事故所致,原按“反革命集体纵火案”处理是重大错案,给予该案受害人部分地纠正平反。1979年8月1日,市委决定给该案受害人彻底平反昭雪。先后给75人恢复中共党籍,17名处县级干部和12名科级干部恢复职务,88名一般干部重新安排工作,8名受害的临时工转为国家正式职工,69名受株连的家属子女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给致伤致残者安排治疗,发给全案受害者生活补助费8万余元。
〔定远县“控告团”案平反纪实〕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定远县在“横扫一切牛鬼蛇神”时,错误地处理了一批干部。自1966年12月起,这一部分受处理的干部陆续到滁县地区和省委、省政府上访。后来到中央上访,取名为“控告团”。几经演变,1967年5月,形成了一个全县性的群众组织。
1968年6月,安徽省革委会根据定远县“支左站”的报告,组织“宣传队”进驻定远,专门处理“控告团”问题。省革委会负责人将控告团宣布为“一小股反动势力”,《新安徽报》为此发表题为《以更猛烈的火力,彻底粉碎右倾翻案妖风》的社论,强行取缔了“控告团”组织,并对部分头头进行处理。经省革委会批准,省人保组将该组织的头头判处死刑2人,死缓和无期徒刑各1人,有期徒刑和管制38人,拘留审查56人,“群众专政”3000余人,同时,他们一大批亲属受到株连。
1979年10月中旬至12月下旬,由中央机关处理上访问题检查组、中共安徽省委、中共滁县地委、中共定远县委组成“定远县‘控告团’案件复查组”,对定远县“控告团”案件进行复查。
经复查认为:“控告团”是“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个群众组织,原省革委会负责人的讲话和《新安徽报》社论中的一切不实之词,均应予以推倒。对于“控告团”组织中个别人犯有打砸抢和打死人等严重错误和罪行的,应按照政策和法律,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对原刑事处分的42人,根据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维持原判7人,改判6人,撤销判决29人。其他因“控告团”问题受牵连被戴上“四类分子”帽子、拘留审查、点名批判、群众专政、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均重新作出正确处理。凡错了的,予以平反,以前作过结论的,再进行一次审查。其家属子女直接受株连而下放或作其他处理的,均予以彻底纠正。
1980年11月20日,中共安徽省委宣布为定远县“控告团”案件平反。
〔芜湖南“3·29”特大“反标”案平反纪实〕
1978年8月8日,中共芜湖市委召开万人参加的平反会,宣布为1976年3月29日发生的所谓特大“反标案”中受迫害的胡功符、唐灏、徐金荣3人彻底平反。
1976年初,“四人帮”的篡党夺权阴谋逐步为广大人民所认识,纷纷起来进行斗争。芜湖安徽师范大学化学系学生胡功符、芜湖一中教师唐灏、芜湖缝纫机厂工人徐金荣怀着忧国忧民之心,毅然于3月28日夜在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的墙上写下了“总理革命精神万岁!”“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今日思总理,热血更沸腾!”“(邓)小平小平,为党为民,何罪之有,遭此不幸”等数幅大标语,署名“党的儿女”。并另外拟了3条拥护邓小平、反对“四人帮”的标语和诗词。30日,中共安徽省委主要负责入批示:“应迅速彻底查清,完全是对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对抗和破坏”。指定省市公安机关专案侦破。5月2日,芜湖市公安局将胡功符等3人拘留。10日,芜湖市委召开10万人大会,以所谓“现行反革命集团”的罪名将胡等3人逮捕,并在全市公布胡等3人的所谓“反革命罪行”。
1976年12月23日,以“对抗中央决定,为邓小平歌功颂德”的“罪名”,将案件性质定为“严重政治性错误”。1977年3月26日将胡等3人“教育释放”。1978年8月,中共安徽省委给这起冤案彻底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