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朝末期看守所设置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安徽初办巡警,未设羁所,所拘人犯均关押县署班房。光绪三十三年,安徽巡警总局在安庆设羁所一处,分上、中、下三班,上班关押判决未定,等待质讯的人犯;中班关押应羁一二日或三五日的人犯;下班关押惯窃犯。
二、民国时期看守所设置
〔国民政府看守所〕
民国元年(1912年)12月7日,司法部令颁《监狱、看守所考试规则》,规定:看守非经考试合格不得录用,看守必须具备25岁以上、40岁以下小学以上毕业者,身高4.5尺以上,四肢五官健全,无传染病者。有下列事项之一者不得与考:一、犯徒刑罪者;二、受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之宣告者;三、受破产之宣告者;四、其它法律有特别规定者。考试合格任用为看守者除具切实保结外,须具自愿书。
民国2年(1913年)起,各级审判厅陆续增设看守所。1月28日,司法部颁布《看守所暂行规则》规定:看守所代用为监狱时准用监狱法令之规定,并对人犯入所、出所、衣食、书信、接见、送入品、惩罚、检查、卫生及医治、死亡等作了规定。各级看守所根据此规则一般设所长、书记、医士各1人,男女看守若干人。
民国7年(1918年),安徽省长龚心湛视访合肥县看守所,见屋宇卑湿,人犯拥挤,遂自捐1000元,又由新建筑共用款中拨予2800余元,予以修缮。以后又经扩建,围墙高逾两丈,大门至监区间,加置铁门一道,两门均设有武装岗警。监舍依“仁、义、廉、耻、信、礼、和、平”为序编号,每室约可居押10人。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全省高等以下法院均设立看守所,内设所长或看守长、主任看守、看守和医士等。民国23年(1934年),安徽较大的看守所有高怀看守所注、芜湖看守所、阜阳看守所。高怀看守所设看守长1人,候补看守长2人,中西医士各1人,看守44人。阜阳看守所设所长1人,主任看守1人,看守6人。各县法院系统看守所,大县设有管狱员1人,主任看守2人,看守8人;中县设管狱员1人,主任看守1人,看守6人;小县设管狱员1人,主任看守1人,看守4人。各县看守所警戒,均由县政府派队警负责。
抗日战争爆发后,安徽大部分地区被日军占领,日伪政权在其占领区各县设有拘留所。抗日战争胜利后,各级看守所陆续恢复。国民党政权为反共需要,除各县原有看守所外,又增设军法看守所。其中桐城、六安、庐江、霍邱、寿县、合肥、太和、歙县、宣城、立煌等13个甲等县各设军法看守所,所长1人,主任看守1人,看守8人,勤务2人,炊事员4人。民国36年(1947年)秋,安徽省政府通令惊呼:“刘伯承、陈毅部所到之处,监所人犯悉被释放”,计有六安、桐城、立煌、舒城、太湖、宿松、望江、潜山、霍山、岳西、庐江、霍邱、临泉、涡阳、蒙城、颍上、太和、灵璧、亳县、阜阳、宿县等。民国38年(1949年)春,国民党安徽省政权溃败后,全省各级看守所为人民公安机关接管。
〔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看守所〕
民国18年(1929年)至民国21年(1932年),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皖西北特(道)区政治保卫局和赤城、六安六区、霍山、六安、赤南、五星、霍邱、红(黄)山等8个县级苏维埃政治保卫局均设有看守所。其号房一般都设在较为坚固的民房中。看守所管理工作由政治保卫局下设的保卫队或看守队负责。
抗日战争期间,皖江、淮北、淮南3块根据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有看守所,关押未决犯。在皖江、淮南抗日根据地的看守所,一般置于公安机关的预审科、股领导之下。淮北抗日根据地各县实行公安看守所与司法看守所合一体制,由公安司法机关共同领导,主要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看守所押房,大都选择民间祠堂或比较坚固的民房,无固定住址。各看守所的组织机构较为精简。行署、专署、县公安局看守所设所长1人,负责对人犯管理与教育。看守、警戒和提押工作,由警卫队、警卫排兼任,一般有武装一个班左右。
解放战争时期,安徽各解放区人民政权接管改造国民政府各级司法机关,用国民政府监所关押反革命犯和刑事犯。民国38年(1949年)初,六安专区和寿县、霍邱、舒城、金寨、霍山6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后,均建立看守所(舒城县称自新院),从解放军部队和有关单位抽调部分官兵担任看守任务。各所设所长1人,看守员2至3人。警戒任务由公安队负责。
三、建国后看守所设置
建国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安徽境内看守所设置和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定,既有公安机关看守所,又有法院看守所,看守所大都在国民政府监房的基础上重新修建而成。看守人员的配备,皖北与皖南略有不同。1950年4月26日,皖北行署公安局颁布《皖北各级公安组织编制表》规定:行署、专署公安机关看守所隶属审讯科领导,各看守所设所长1人,县级公安机关看守所直属局长领导,新解放区特、甲等县看守所设所长2人,所员2人;
高等法院看守所与怀宁县看守所合于一处,简称高怀看守所。乙、丙等县看守所设所长1人,所员2人;老解放区特等县看守所设所长2人,所员2人;甲、乙、丙等县看守所设所长1人,所员2人。5月2日,皖南行署公安局公布《皖南公安各级组织编制表》规定:行署、专署公安看守所隶属审讯科领导,行署公安看守所设所长1人,干事1人,上士1人;专署公安看守所设所长1人,干事3人;县公安看守所隶属执行股领导,甲、乙等县看守所设所长1人,干事3人;丙、丁等县看守所设所长1人,干事2人。皖北、皖南各级公安看守所的警戒任务均由公安队武装负责。
1951年5月至8月,皖北、皖南区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移归公安部门领导的指示》,先后将原属司法部门的看守所全部移交给公安部门管理,其中皖南区77名干部员工被接收编入公安看守所。1952年8月,成立安徽省看守所,设正副所长各1人,所员1人,会计1人。1954年,省公安厅颁布《安徽省1954年公安系统编制表》规定:省看守所隶属五处(预审)领导,由监管科兼职管理。各专署公安处、县公安局看守所仍隶属执行科(股)领导。据1962年7月23日统计,全省7个专区8个市、蚌埠铁路公安处、淮河水上公安局和省公安厅共有看守所86座,其中宿县专区11座、滁县专区8座、阜阳专区11座、六安专区9座、芜湖专区13座、安庆专区13座、徽州专区9座,合肥市、蚌埠市、芜湖市、安庆市、淮南市、铜陵市、马鞍山市、濉溪市和淮河水上公安局各1座,蚌铁公安处2座,共配有专职看守干部211人。
1973年6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对部分地市县看守所居住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不少看守所居住条件简陋,既不利于看守管教,又不利于人犯安全。1973年,省财政部门拨款30.3万元兴建了休宁县、砀山县、霍邱县、淮北市看守所。1974年又拨款47.5万元兴建了芜湖县、太和县、东至县、天长县看守所。1975年,拨款42万元兴建了岳西、五河、旌德、来安县看守所,并拨款25万元重建了因水灾倒塌了的临泉、滁县、长丰、铜陵等县看守所。1978年至1982年,省财政部门共拨款400余万元对蚌埠、青阳、无为等36个看守所进行翻新和扩建。1983年至1985年又拨款1119.8万元(中央补助296万元、省补助308万元、地方自筹515.8万元)对凤台、怀远、肥东、长丰等29座看守所进行迁建、新建和改建,对52座看守所进行维修和增建附属设施。改建和扩建后的看守所布局合理、坚固实用、监房宽敞、阳光良好、空气流通。1980年,增配看守干部100余名。至年底,全省有看守所83座,看守干部362人,其中配5人以上的看守所34座,4人的19座。至1987年,全省看守所87座,县级看守所74座,看守干警589人,其中副所长以上206人,女干警48人,医生3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