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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看守

第二节 人犯管理


一、清末民国人犯管理
清末,安徽省巡警机关所设羁所,外围有武装严密把守,内有狱吏、杂役。由于“笞”、“杖”作为刑罚载入刑律,杖、板和荆条鞭打人犯成为合法的管理形式之一。
北洋政府时期,安徽军阀政府对看守所囚禁的人犯多处以重刑,除被杀者外,徒刑犯一律就地监禁,因而看守所经常拥挤不堪,“反狱重案时有所闻,管狱各官,每穷于防护”。
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安徽省各看守所对人犯看管更加严密。高怀、芜湖等地看守所外围由军队看守,警戒线、铁丝网、高围墙层层包围。凡被抓进监所的人,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登记。物品检查相当细致,任何可供反抗、越狱使用的东西都不准带进监房,人犯的姓名、化名、特征、住址等都详细登记编号。点名叫代号,一律不叫名字,防止同案人知道难友所在监房位置。对被囚禁人员的关押,按身份、表现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杂居制”、“分房制”、“层级制”和“自治制”的关押方法。具有高级身份和他们认为是重要的人犯,一般实行“分房制”,关单间独居,看守特别严密,不许有任何疏忽。已经投降叛变的政治性人犯则实行“自治制”,关进“优待号”,听从特务警察的使唤。其它人犯则关进不同的监房,或进行“感化”,或进行刑讯。看守人员为了严密掌握人犯的表现,除昼夜巡逻,察看动静,找不坚定分子个别谈话,探听情况外,有时还收买叛徒和搞苦肉计,打入人犯中收集情报。监所发给人犯写材料的纸张,均按页进行编号,缺一张都要追查。违反监规的人犯,要受到严厉惩罚,带上脚镣、手铐,罚做重体力劳动,或者用其它方法进行人身折磨。
民国16年(1927年),安徽省政府发出训令指出:“近来各省区办理盗匪案件之军事机关、卫戍司令部之军法处、公安局侦缉队、各地方乡队、探访队、保卫团之类滥用种种非刑,如火烧铁链、针刺指甲、香火烙肉、打荆条、踩杠子等名目,均属惨无人道”,明令禁止滥用非刑。民国22年(1933年)2月14日,安徽省民政厅又转发内政部令“严禁刑讯,以重人道”,但各地对人犯管理仍“用刑之酷”,“捶楚之声惨彻街市”。
二、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人犯管理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苏区羁押人犯由政治保卫局看守队负责管理。民国20年(1931年)10月,鄂豫皖苏维埃政府曾对看守工作作出规定:“1.看守员要找较好的工农分子去充当;2.看守所要找较安全的地方建设,要清洁,注意卫生;3.要制定案犯登记表,登记案犯情节;4.案犯要分轻重,分别划开看守;5.人犯入监要周身检查,如火柴、绳子、小刀等物不准带入;6.人犯随身带的钱财一律交负责同志管理,释放时如数交还,绝不准私用分文;7.人犯家属来探监,要经负责人许可,方能接谈,谈话时要限钟点,要派人在旁边监视;8.对人犯要加强政治工作,如设读报班,识字处,同时讲解苏维埃的通知、通令等;9.一切人犯都要做工(时间每天8小时),重案子可在监内做工,轻案子在看押下帮助当地群众生产,收入可作改善人犯生活之用;10.释放人犯时‘打手印”,量其身长短,记录身上的特殊记号(特征),并通知当地苏维埃政府告知对人犯的审讯、处分情况,请当地苏维埃对人犯实行监督”。
皖西北苏区羁押人犯由各保卫局看守队负责,区有禁闭室、负责临时关押。看守工作,由县保卫队或看守队负责;区由赤卫队或保卫队负责。霍邱县看守队设一、二、三、四号房,重轻刑分别关押;霍山县保卫局设号房101间,1号房关押死刑犯,10号房关押重刑犯,另有一间号房关押女犯(由女看守员负责看守)。看守员昼夜轮流值班。霍邱县保卫局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具体制定了人犯入狱登记、检查、经济管理、学习教育、接见、打手印等6项制度。人犯出狱时进行纪律教育,不准谈案情,不准谈保卫局内部情况;并通知当地苏维埃监督其行动和言论,必要时张贴布告,说明释放理由。对于在押人犯,男犯组织到当地帮助群众生产,女的洗衣服,重罪的犯人在监内打草鞋做工。
抗日战争时期,安徽淮北、淮南、皖江抗日根据地各级公安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对人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皖江地区公安机关主要采取集体训话和个别谈话形式对人犯进行思想教育,启发人犯爱国心,激发其民族正义感,增强抗战必胜信念,同时采取上政治课等形式组织人犯学习抗日民主政府的重要政策和法律文件,如抗日民主政府施政纲领、战时动员法令以及主要的刑事法规等。淮北根据地各级公安机关每周由公安干部对人犯进行精神讲话1至3次,其内容取材于《拂晓报》以及有关法令等。淮南根据地各看守所,每个号房每天发一份《新民主报》,组织文化程度高的人犯阅读讲解,并经常发一些进步书籍给人犯阅读,如《评中国之命运》、《国民党反动派的一笔血账》、《大众哲学》等。民国31年(1942年)3月,淮北苏皖边区在《案犯管理及生产教育》文件中规定:“对文化程度高的就供给其书报,使其自动学习,并领导其开讨论会;文化程度低的,就上识字课,每个犯人都得识字。此外,号召知识分子三天写一篇文章,不识字的1天识3个字(最低限度),以建立经常的学习制度”,各看守所对那些罪刑较轻,经教育能悔改,并决定释放的人犯,在释放前召开漫谈会,教育他们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并反复说明共产党的宽大政策,以解除他们对共产党的怀疑。同时,还征求他们对看守工作的意见,以帮助改进看守工作。由于重视对人犯的教育感化工作,大部分人犯能够改过自新,有的还被抗日民主政府争取利用。民国33年(1944年),津浦路西公安派出所在押人犯1172人中,有726人经教育释放,111人被民主政府争取利用,发现敌情时,能及时向当地民主政府或公安机关报告。
三、建国后人犯管理
〔教育改造〕
建国初,看守所在押的主要是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道会门头子等五方面的人犯。他们当中有些顽固分子拒不认罪,造谣破坏,哄监闹事;也有的因不明政府政策,表现恐惧。公安机关除对少数罪恶严重、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外,对多数在押人犯进行感化、教育、改造。1949年审讯工作年终总结中指出:感化、教育、改造人犯工作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他们的政治威风被打垮,凡被释放的人犯一般都能改邪归正,遵守政府政策法令,宣传党的宽大政策,或有立功赎罪表现。如皖北行署公安局释放的人犯高某(肥东人),回家后来信感谢政府,并自动交出枪支。人犯陈某等释放后,主动向公安局报告匪特情况。
1950年5月,皖北行署公安局在《对审讯工作指示》中,要求各看守所“反复向人犯进行集体教育,打通人犯思想顾虑,启发人犯坦白,进行典型示范报告,促进其他人犯悔过”。8月12日,皖南行署公安局在《审讯干部工作会议意见》中,要求各看守所“加强人犯教育,经常针对人犯心理思想情况,以及发生的问题,及时教育,揭发思想隐秘,打破顾虑,从思想上瓦解敌人”。各专区、市、县公安机关便相继建立了对人犯教育制度,如铜陵县看守所制定人犯学习制度,并订《皖南日报》每日集体宣读,轮流阅读。蚌埠市看守所通过对人犯进行形势和服罪教育,人犯坦白立功者达820人次。1952年9月,省看守所制定了《看守工作细则》。1953年1月16日,省公安厅发出指示,要求各看守所加强对人犯管理教育,每日至少抽出6小时学习时间,学习有关思想改造方面的书籍,在学习中联系检查思想,认识过去的罪恶。到年底,全省各看守所通过对人犯的教育,查出反革命及刑事犯罪线索1600多件。1956年7月30日和8月22日,省公安厅为了教育改造人犯,分别对宋某和疏某两名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作出宽大处理决定,移送省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办理了免予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手续。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大会,公开宣布免予起诉。《安徽日报》和安徽人民广播电台对大会实况进行宣传报道,各看守所均组织在押人犯收听讨论,从而在人犯中全面开展了一次规模较大的政治攻势,在押人犯纷纷坦白检举,争取从宽处理。
1957年至1958年,各看守所全面贯彻执行“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和“惩罚与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人犯经常性管理教育工作,促使其思想转化。195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令公布后,安徽各看守所在未决犯中号召坦白检举。仅庐江县和金寨县就揭发各种案件线索470件。寿县在押的潜伏特务贾某检举潜伏在芜湖市搜集政治经济情报的特务分子朱某,反革命犯汪某检举了其表兄张某(匪首)解放后参加“九路军”(匪特组织,抢劫杀害干部2人,畏罪潜逃和隐匿)的情况。1960年6月,合肥市看守所组织人犯阅读《人民日报》、《安徽日报》、《新生报》等,开展坦白检举交心活动。反革命犯郑某补充交待了自己为匪抢劫的罪行,交出隐藏多年的子弹50发,反革命犯童某交待了民国35年(1946年)任国民党情报组长时曾以“汉奸罪”杀害农民徐某的罪行。
1964年1月,省公安厅以省看守所为试点,向人犯宣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问题的两个文件,进行形势和前途教育,多数人犯深受感动,悔恨自己的罪行,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有的说:“政府把党中央文件向犯人宣读,这是古今中外还没有的事”。贪污犯刁某立即写信给亲属要求代为退赃。宿松县看守所在宣读中央文件后的两天里,收到坦白材料48份,检举材料148份。灵璧县看守所47名人犯,有21人重新交待犯罪事实51条,检举重要刑事案件线索12起,追缴短枪1支,子弹6发。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看守所人犯管理教育工作受到极左路线的影响,各地看守所不同程度存在着虐待、殴打、体罚人犯的现象,特别是1969年至1971年间较为突出。1972年12月,毛泽东主席关于废除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的批示和周恩来总理的重要指示下达后,省公安局首先在合肥市看守所向犯人进行宣布,取得经验之后立即向全省推广。各级公安机关将此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有的成立领导小组,有计划有步骤地利用有线广播等形式向人犯公开宣布,组织人犯讨论,有个别没有听清楚的人犯,看守干部进行补课宣讲。新犯入监时首先进行宣讲。宣布后,收效很大。滁县全区关押人犯330名,表示认罪服法的275名,补充交待问题的29名,检举揭发他人的57名。嘉山县看守所72名在押人犯有31名感动得流泪,有35名主动写了保证书、决心书,表示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老实接受改造。安庆地区在押的181名人犯听到宣布后,表示服罪的有112名。宿县看守所57名人犯听到宣布后,有12名交待了余罪,3名写了检举,28名写了遵守监规的保证和认罪改造书。芜湖地区在贯彻毛泽东批示时举办了预审看守干部学习班,反复学习,联系实际,对照检查,制定整改方案。
自1973年贯彻毛泽东和周恩来指示至1974年10月统计,全省有400余名人犯主动交待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有500多名人犯揭发了其他犯罪分子材料700余件,全省81个看守所有73个看守所没有发生逃跑事件。
1977年6月,省公安局重申继续贯彻执行公安部1962年制定的《看守工作制度(试行草案)》,贯彻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6月上旬,省公安局在繁昌召开全省监管工作会议,使监管工作拨乱反正,芜湖、蚌埠、泾县、石台、六安、繁昌、太湖、凤台等市县看守所介绍了教育改造人犯的经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公安部修订《看守所工作制度》,把加强对人犯的政策、法制和形势教育,作为看守所的主要任务之一。从1980年起,安徽各地看守所对人犯教育实行看守干部分包监房,责任到人的岗位责任制。
1982年3月,太和县政法委员会成立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四部门负责人为正副主任的预审、看守、武警部队参加的“看守所管理委员会”,规定正副主任坚持每月轮流给人犯上一次形势、政策和法律教育课,公安机关坚持对人犯进行正常教育。大多采取组织人犯收听广播和利用有线广播,每天早晚有计划地选播有教育意义的文章和文艺节目,订阅党报、党刊等,还针对青少年犯多的特点,普遍增订了《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青年—代》、《五讲四美手册》等报刊。淮北、芜湖等市看守所还购置了一批政治理论、地理历史、文学艺术、科学文化和青年修养等方面书籍,设置图书室,制定借阅制度。
各看守所还注意区别老年犯与青少年犯、一般刑事犯与重大刑事犯、偶犯与惯犯、经济犯与反革命犯的不同情况,因人而异,抓好个别教育。据1982年统计,在押人犯中青少年占80%左右。淮北市看守所针对这些情况和特点,提出了“一个重点,两个突出,三个抓紧”的教育方法,即:把教育工作重点放在青少年犯身上,突出感化、挽救,突出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使之过好三关(坦白交待关、认罪服法关和悔过自新关);抓紧法制教育,抓紧人生观和前途教育,抓紧五讲四美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从而促进90%的青少年犯转变了态度,增强了改邪归正的信心。1982年,枞阳县看守所找人犯谈话2000多人次,使18名人犯从拒不认罪转变为认罪服法,8名人犯消除了逃跑、自杀念头。人犯钱某被捕后,抱着等死态度,昼夜不眠,经反复个别教育,终于使他对所犯罪行的性质及严重后果,本人应持什么态度,有了明确认识。当宣判其死刑后,他说:“政府判我死刑,是罪有应得!”他写信告诉家人,不要挂念他,而要痛恨他,要用他这个反面教员,去教育别人。根据在押人犯中存在的怕妻子离婚,怕父母抛弃,怕老人、孩子无人照顾,怕单位不管生活无出路等思想顾虑,采取将有关人员请进看守所,看守人员走出看守所的方法,与有关方面配合,做好人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淮北市看守所人犯艾某,自己无业,依靠家庭生活,被捕后,唯恐妻子离婚,丧失改造信心。为此,该所请其妻子进所规劝:“只要你能改好,不管判多少年,我都带着孩子等你”。艾犯表示“一定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来”。人犯徐某、张某等人担心刑满后生活无出路,看守所主动与该犯原单位联系,使他们释放后工作问题及时得到解决。芜湖市看守所人犯刘某是个“二进宫”,父母对他丧失信心,准备遗弃刘某,刘犯悲观失望,不认罪服管。看守干部一面耐心教育,一面多次登门做该犯父母的思想工作,使其父母转变态度,送来日用品,刘犯深为感动。1982年,芜湖、淮北市等看守所派专人分别到劳改厂对本市投入劳改的犯人改造情况进行调查,既检验了过去教育改造工作成效,又鼓励和推动了犯人继续改造的信心和决心。据淮北市对158名人犯改造情况的调查,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占94%,表现差的占6%。铜陵市看守所派人访问了市区15个单位23名被释放人员的表现情况,单位反映“这些人关押前后对比,变化很大,拘捕前象恶狼,释放后象姑娘,判若两人”。阜阳市看守所与检、法、司密切配合,1983年二三月间组织34名人犯开展了“向人民汇报”的活动,发动他们向原单位、街道、家庭写思想改造、悔过表现的汇报信,以取得社会的谅解和家庭的帮助。通过这一活动,人犯共给10个单位和20个家庭写出30多封汇报信,看守所派人与收信单位和家庭举行座谈,单位和家庭也到看守所接见、规劝。1982年,淮北市强奸杀人犯刘洪被判处死刑,等待终审期间,经管教干部耐心教育,使其找到了犯罪原因,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悔恨莫及,虔诚的认罪服法,并主动要求对社会最后做点贡献,“把尸体供给医院解剖使用”(见本节附记罪犯刘洪行刑前“遗书”。)
〔生活管理〕
1949年10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发出训令:“案犯生活,原则上由公家供给,但在本县境内,而家资富有者,仍须自给。已决犯,原则上生产自济(生产积极者可配给奖励),如生产不能自给者,家在本县境内的案犯,家资富有者,仍须缴生活费。人犯理发、书报、医药及个别人犯的衣服等问题,可在生产利润,伙食结余项目下解决”。
1950年8月12日,皖南行署公安局召开预审干部会议,部署整顿看守所,对公安、法院看守所合并管理,加强卫生管理,防止疾病传染,对已发生疾病的人犯设法医治,隔离治疗,衣被常洗晒。
1951年6月4日,皖北行署发出指示,指出:时届夏令,疫病滋生,各地监狱(所)案犯患病甚多。各地行政、公安、法院应负责协助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改进监所卫生。各地卫生机关主管干部须亲自负责分派国家医务人员和组织当地开业中西医生立即对狱中案犯实施预防工作,对案犯普遍进行种痘及霍乱、伤寒、麻症等预防注射;重视狱内外环境的清洁,对患有传染病的人犯,必要时予以隔离治疗;对案情轻微,病情严重的人犯,可准予保外就医;对女犯某些特殊生理变化,应予适当照顾。
1953年1月,省公安厅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必须注意监房卫生。各地看守所,遵照省公安厅指示:针对镇反运动后监所人犯剧增,房屋拥挤,卫生设备不全的情况,结合爱国卫生运动,适时给人犯预防注射,普遍进行种痘,饮水消毒,不饮生水,人犯铺盖每月晒3至4次,垫草换晒,施用药粉消灭虱蚤,每月室内消毒2至3次,监房增设痰盂或陶罐内储清水。人犯每日洗澡一次,每周洗衣服1次,每月理发一次,发现疾病,立即隔离治疗。厨房门窗安装纱帘,厕所每5日喷施“666”药粉1次,由于管理严密及时,监所未发现疾病流行。
1962年,安徽省公安厅在关于试行公安部制定的《看守工作制度(试行草案)》的意见中规定:人犯生活必须根据规定标准执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尽量调剂改善。对少数民族的人犯和外国籍的人犯,根据他们的生活习惯,可予适当照顾。未决犯的被服,应由其家属自行解决,对无家属亲友,确实无法解决的,由省公安厅发给。看守所的财政开支,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制度的规定,并接受同级检察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严禁虚报冒领、克扣贪污,严禁挪用监所经费、囚粮及其他供应物资。监所室内外保持卫生,根据不同季节安排人犯作息时间,每日保持8小时睡眠。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对病情严重有死亡危险的人犯,除案情重大,有可能判处死刑和长期徒刑的人犯外,可办理保外就医。对于病情严重,无保外就医条件的,送医院治疗。在押人犯死亡,由医务部门作死亡原因签定,经同级法院检验并向同级检察院和上级公安机关备案。犯人尸体应通知其家属领取,如无家属或等不及家属领取的,由看守所妥善掩埋,加立标记。
“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公安局制定的《看守工作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对患有恶性传染病、精神病和有死亡危险的重病人犯以及怀孕和有哺乳婴儿的女犯,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办法处理,一般不收押。案情重大,有现实危险,非收监关押不可的,单独隔离关押。在严密看管和教育改造的前提下,保证人犯必要的生活条件,对监所开辟的放风场所,除雨雷天气外,保证人犯每天放风1小时以上,让人犯晒太阳,透空气,活动身体。人犯生产收入,只准用于补贴和调剂人犯生活,购置生产工具和书报杂志,不准用于改善机关工作人员生活,不准请客送礼,不准贪污挪用。1979年10月15日,安徽省公安局发囚棉衣1320套,棉被200件。11月29日发放第2批囚单衣900套,短单衣300件,棉被1000件。
1980年以后,各地看守所陆续配备专职或兼职医生。据1985年4月统计,全省有25个看守所配备了专职医生,负责人犯的防病、治病工作。1981年,太和县看守所人犯刘某入所时患有胃病,经常疼痛,体质消瘦,入所后一个月,胃病被治愈,恢复了健康,他母亲探监时,他说:“想不到看守所把我的病治好了,咱什么时候也不能忘记政府的情”。
1987年,省公安厅颁布《全省看守所目标管理试行办法》,在全省看守所推行卫生目标管理,要求各看守所做到“无中暑、中毒、工伤等事故发生”,“无疥疮、菌痢、伤寒、出血热等传染性疾病蔓延”。每个监房内务清洁,做到“三消灭”(蚊蝇、虱子、臭虫),“四清洁(地面、铺面、墙壁、用具清洁)、“五条线”(被子、毛巾、碗筷、牙具、鞋子分别摆放成一条线);监区内整齐、清洁、美观、无污染;人犯伙食吃热、吃熟、吃够标准、吃足定量、吃得卫生,开水供应充足,伙食和炊具清洁卫生,伙食帐目日清月结;监房内外经常喷药消毒,监房内外无臭味,入犯生病能及时治疗,每月至少理发、洗澡1次。
1989年11月18日,省公安厅发出《关于做好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防治性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对在押人犯中的性病患者检查和治疗工作,应引起高度重视,要研究措施,请卫生防疫部门进行一次普查,一旦发现立即隔离治疗。各级公安机关对看守所和收审所在押人员进行了普查。马鞍山市公安局用7天时间对在押人犯进行普查,发现淋病5人(男4女1),非淋菌性尿道炎3人(女),性病患者占被查人犯的2.5%。
人犯伙食标准和费用:建国初期,人犯粮食每月26斤,伙食费6.5元;1960年至1972年人犯伙食费增至每月7元,粮食不变;1973年每月增至8元,粮食28斤;1979年至1983年伙食费每月增至12元,粮食30斤;1984年10月伙食费定为省辖市和行署看守所人犯每人每月15元,县(市)看守所人犯每人每月14元;1985年10月增至每月19元,粮食不变。1987年县看守所每月增至22元,粮食30斤;省辖市和地辖市看守所每月增至24元,粮食30斤。
〔打击牢头狱霸〕
建国后,各看守所在押人犯中常常出现个别恶习未改的人犯,在监所中称王称霸,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甚至直接或唆使他犯打死打伤同号人犯,严重破坏监所秩序,形成“牢头狱霸”,特别是1980年后,这类事件日趋突出。
1981年11月21日,省公安厅发出通知,严禁让人犯当“小组长”、“召集人”、“记录”、“服务员”、等,坚决铲除“牢头”、“狱霸”,绝不准许他们在看守所里胡作非为,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惩处。
1988年5月28日,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看守所和收审所认真检查,对“牢头狱霸”坚决取缔打击,稳定监所正常秩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1989年1月3日,省公安厅发出《关于马鞍山市看守所在押犯圣某被同监人犯殴打致死事故的通报》,要求各地以此为鉴,结合实际,强化管理,切实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以确保监所安全。2月22日,该所又发生1起人犯打死人犯的事件。4月,省公安厅召开全省看守所、收审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的经验。据统计,全省有77个看守所和收审所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有14个所发生在押人犯逃跑事故17起27人,有3个所发生“牢头狱霸”直接或唆使他犯打死打伤人犯4起。
针对上述情况,省公安厅部署全省各看守所自5月1日起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一次反逃跑、防事故、保安全,打击“牢头狱霸”的专项斗争。发动在押人犯和收审人犯揭发检举在所内组织逃跑、行凶打入、强占他人财物、欺压凌辱他人、煽动哄监闹事、唆使他人对抗审查等不法行为,从严处罚,露头就打。7月31日,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就收审所内被收审人员互相结伙殴打一事发生通报,通报严令各地看守所和收审所彻底铲除“牢头狱霸”,杜绝“自由犯”。8月,滁县地区各县看守所为整顿号房秩序,狠抓对“牢头狱霸”的打击。滁州市看守所在押盗窃犯赵某在入所的当天夜里就3次扒掉同号人犯的短裤进行鸡奸,看守所将该犯戴上戒具,并立即整理材料移送办案单位处理。12月,省公安厅组织工作组对淮南市看守所进行检查,发现该所“牢头狱霸”没有受到及时打击,致使他们有恃无恐,在号内称王称霸,他们对新入号的人犯均要“过道”(即被打),摧残他犯时心狠手毒。人犯柴某入13号监房,被同号人犯谢某和朱某毒打,致柴犯被打牙齿脱落、休克(抢救脱险),另一人犯入号房后被同号人犯将手臂打骨折。省公安厅检查后,责成淮南市公安局对看守所进行整顿,对“牢头狱霸”严厉打击。据年底统计,全省共挖出“牢头狱霸”432名,其中对组织指挥和无故殴打他犯,造成死亡和重伤的,依法从重移送起诉86名(其中判死刑9名,死缓7名,无期徒刑4名,有期徒刑66名),在监内公布,震动很大。
附记:罪犯刘洪行刑前遗书
我的一份心愿
亲爱的政府,请你允许我临死之前对你这样称呼一句,因为虽然我已被判处死刑,而且很快就要告别可爱的祖国,和生育我的母亲。但我总觉着(得)我的亲人是党和政府,是人民,因为我从小是党的乳汁把我养大的,是社会主义给我生活上的保障。我本应努力的(地)工作,辛勤劳动,和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可是我没有做到,而且相反的(地)走向犯罪的道路。这能怪谁呢?怪政府吗?不能!怪社会吗!也不能。只能怪我自己,我现在后悔,我更痛恨我自己,我恨我自己不听党的话,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拿着人命当儿戏。所以才造成如今这种不可挽救的后果,这就是马到悬崖勒疆(缰)晚,船到江心转舵迟。我现在想改也晚了,但人民法院判我死刑,我是没有一点怨言,只有两个要求!
第一要求政府用我的教训教育在押的犯人,或者社会上其它(他)的人,千万不要走我这样的路。也许有的人会说:我不会象刘洪那样蛮干。但是必须记住!一个人在一时头脑澎涨(膨胀)的时候很容易失去理智,干出蠢事来。
第二我要求等我死后,把我的尸体供给医院解剖使用,贡献给祖国的医学事业。
以上两条是我的一片心意,也是我最后的一点贡献。因为我生前没有给国家做出什么成绩,反而成了千古的罪人。这使我在九泉之下也不能闭目,所以我请求政府能满足我的要求。以前我在社会上是不注意学习的,头脑里没有什么法制观念,自从来到看守所以后,这段时间在所里管教干部的教育下和同号人员的帮助下,我才知道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和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所以我认罪,同时也服从法律的判决,我也没有什么可说的了。只是舍不得离开这里的管教干部,更舍不得离开这个美好的社会和善良的人们。这所里的干部是那样的(地)苦口婆心地教育我们犯罪的人;他们始终按照党的政策办事,他们对我们从生活上关心周到;从思想上耐心教育,在这里我们感到了政府的温暖和政策的对(兑)现。如果我要象别人一样活着的话,那该多幸福呀,可是我知道是不可能的了,只有走了。永别了,亲爱的人们……刘洪
198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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