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章 看守

第四节 收容审查和行政拘留


一、收容审查
〔收容审查所设置〕
1975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铁道部关于全国铁路治安工作情况报告的精神,12月4日,省编制办公室、省公安局、省财政局等单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16个地市设立收容审查所,收容审查有违法犯罪行为又不交代真实姓名、住址的流窜犯。1976年宿县、蚌埠、滁县、淮南、安庆、马鞍山、铜陵等部分地市设置了收审所。1983年,为了配合“严打”斗争,其余地市相继设置收审所。1985年,地市公安机关针对收审制度不健全等情况,对收审所进行整顿。整顿后,全省有淮南市、蚌埠市、淮北市、合肥市、安庆市、铜陵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六安地区、滁县地区、宿县地区、阜阳地区、安庆地区、徽州地区等14个地市设置收审所,配备专职干警负责管理。据1989年统计,全省有收审所16个,收审专职干警173人,76个县(市)、区均在看守所内另辟舍房,收审流窜犯罪人员,但与在押人犯区别管理。收审所设所长、副所长、教导员(或指导员)、管教干部、医生、财会、炊事员等若干人。
1989年1月19日,省公安厅印发公安部制定的《收容审查工作制度》和《收容审查人员守则》,要求各收审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收审所分别建立了接收登记、提询、接见、通信、物品检查、遣送出所、生产劳动、门卫、安全检查、医疗卫生、伙食管理、械具使用和催办等10余项制度。收审所接收收审人员时,履行批准手续,凭《收容审查通知书》接收。接收时详细询问,填写《收容审查人员登记表》,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仔细检查登记,防止将危险物品带入舍房,收审人员入所时,按规定拍照半身免冠照片,捺指纹,并向其宣布《收审人员守则》,责令遵守。收审人员违反守则时,及时批评教育,严加训诫、责令反省。对图谋逃跑、行凶和严重影响收审所安全的,报公安处局长批准后使用械具。对收审人员的教育,由管教干部按舍房分工包干负责,因人施教,做到“四知”(知姓名、住址、职业、家庭情况及主要社会关系,知主要问题和交待态度,知体貌特征、个性特点,知思想动态和表现),除有碍审查外,允许收审人员与家庭通信会见。会见时,干部在场,不准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互相传递物品。家属送与物品,严格检查,凡收留的物品,一律填写《收容审查人员亲属送物登记表》。收审人员的其他财物,做到当面点清,填写《财物登记清单》。
收审人员的守则是:听从管教人员指挥,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积极劳动,联系实际,改造思想;接受审查,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不得抗拒审查;揭发同伙及他人违法犯罪事实,不得包庇袒护;及时检举揭发他人的现行破坏活动,不得知情不报;搞好室内外和个人卫生,保持内务整齐、清洁;爱护公私财物,不得故意损坏,不得在室内乱写乱画;维护所内秩序,不得高声喧哗、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以强凌弱,不得传授和教唆违法犯罪伎俩。
〔收容审查管理〕
收审所初建时,房舍条件一般较差,管教干警少,规章制度落实不够,以致收审人员逃跑、自杀等事故时有发生。1984年初,省公安厅决定将收审所交由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管理,并进行整顿,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同时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加强所内秩序安全、生活、卫生、生产劳动等各项管理。3月,省公安厅厅长张锡、副厅长尹曙生、王家山以及公安厅预审处3名正副处长率领有关人员以分别检查了六安、滁县、阜阳、安庆、徽州5地区和淮北、安庆2市37个关押人犯场所的同时,重点检查了各收审所及其临时关押场所,各地市也分别组织力量,对收审所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检修了各收审所及其临时关押场所的安全设施,加强了生活、卫生等管理。1985年,省公安厅选择淮北市公安局收审所为试点单位进行整顿,取得经验后,在该市召开收审所整顿工作座谈会,布置全面整顿。1986年6月2日至30日,省公安厅组织检查验收组,分南北两片对收审所的整顿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时,采取听取汇报、察看现场、翻阅规章制度、了解管理干部及收审人员思想情况、座谈评论等方法进行,合格的予以表扬,不合格的继续整顿。据1985年7月至1986年6月统计,全省有10个收审所未发生逃跑、自杀、行凶等重大事故。
1988年2月至3月,泾县、蚌埠、淮南、淮北等县市公安局收审所发生收审人员逃跑事故,省公安厅就此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收审人员进行清理,对不适合做收审工作的管教干部予以调离。通过整顿和清理,各收审所普遍参照1987年省公安厅制定的《看守所目标管理试行方案》,结合实际,实行了包管理、包教育、包安全、包生活卫生的岗位责任制,并开展了文明舍房评比活动,使收审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12月,省公安厅召开全省收审所管理工作座谈会,芜湖、马鞍山、宿县等地市收审所长介绍了收审所管理工作经验,与会人员参观了芜湖、马鞍山两市收审所。据会议统计,自1984年6月至1988年11月,全省共收审73111人(含县级收审),查清处理69305人,维护了社会秩序。
各地在对收审人员教育时,根据不同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教育,因势利导,因人施教。芜湖市公安局收审所1988年1月至10月,给收审人员集体上课14次,受教育1600多人次,95人主动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罪错,12人交待了真实姓名和住址,83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139条,经济价值10万余元,其中有12人因坦白检举有功,被依法从宽处理。
据统计,1988年5月至1989年4月,全省有12个收审所做到安全无事故。截止年底统计,1989年全省共收审35737人,查清处理33656人,其中逮捕9501人,劳教2520人,少管134人,其他处理3513人,放出17979人,死亡9人。
〔扣留审查〕
1958年,为打击流窜犯罪分子,各级公安机关实行扣留审查的方法。扣审的对象主要是:来历不明,行迹可疑,并有犯罪嫌疑的分子;有重大犯罪嫌疑,而又有逃跑、自杀、行凶报复危险的分子;确有犯罪行为,被群众扭送的分子。
1959年5月6日至14日,省公安厅召开专署、市公安处局预审科长会议,要求各地严格批准手续,谁扣留谁审查。扣审人员时,必须写出扣审理由,报市、县公安局长批准,扣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如需延长,必须写出延长理由,报局长批准。据统计,全省共扣审17797人。查清14421人,查出案件线索15783条。查出犯罪分子并依法逮捕2297名,劳教1718名,管制1219名,监督生产1312名。肥西县公安局通过扣审,破获各类案件141起,缴获步枪4支、子弹60发,捕获逃亡反革命分子5名。合肥市1959年至1960年共扣审671名,查出反革命分子137名,刑事犯罪分子504人,劳改逃跑犯30名。1959年春扣审的鲍某,经过审查,是个判处死刑越狱逃跑分子。
1960年11月至12月,省公安厅先后派出工作组对市县拘留、扣审工作进行检查。1961年9月,省公安厅又先后对祁门、歙县、淮南等地进行检查,发现普遍存在扣审对象过宽,批准手续不严,有的以扣代侦、以扣代拘、以扣代捕,甚至扣留了一些不该扣留的人。为此,省公安厅通知各地公安机关一律停止扣审,凡须逮捕拘留的人犯,按照《逮捕拘留条例》执行。
二、行政拘留
〔民国时期行政拘留〕
民国21年(1932年)内务部公布《拘留所规则》。根据此规则,安徽省各级警察机关为拘留违警及其法令应予行政拘留的人犯设置拘留所。拘留所设主任1人,督率员警管理事务。民国37年(1948年)2月12日,内政部修正拘留所规则,拘留所设主任1人,分设男女看守,拘留所员警提解巡查应以2人以上,非经主管长官许可,无论何人不得进入拘留所。拘留所对男女人犯实行隔别管理,对刑事犯未送审判前隔别管理。拘留所要求房舍清洁,空气流通,室内干燥。管理人员对各种人犯以和平待遇,不得有需索虐待的事情发生。对被拘留人员有所呈请时,看守员须迅速转递。拘留所由警察局最高长官亲自视察。
〔建国后行政拘留〕
1957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令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安徽省各级公安机关开始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实行警告、罚款、拘留处罚。处罚由县公安局裁决,警告由派出所裁决。不久,省公安厅决定,行政拘留权由地市公安机关行使。据1962年7月统计,全省市属公安分局设置行拘所10个,负责接收行政拘留人员。1977年,除合肥、淮南两市另设行政拘留所外,其余行使拘留权的6个市,24个县的行政拘留人员均在看守所内另设舍房关押。
1979年3月29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屡教不改的,不论城市和农村,都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4月10日,省公安局发出通知:行政拘留和罚款,由县公安局、公安分局局长裁决。警告,由派出所和公社负责人裁决;行政拘留场所与看守所严格区别,一律由行政拘留所收押;执行行政拘留,必须凭行政拘留裁决书,否则,行政拘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被行政拘留人员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至1981年4月,全省已设行政拘留所67个。5月27日,省公安厅发出《关于正确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试行〈行政拘留所工作制度(草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对行政拘留所认真进行一次检查。
1986年9月24日,省人大副主任郑锐视察了合肥市行政拘留所,肯定了成绩,提出进一步搞好文明管理,向社会开放的要求。1987年1月26日,省公安厅和省电视台联合举办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宣传首次讲座,从3月2日开始,每星期1、3、5播出。据2月底统计,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的最初两个月,全省共查处治安案件4321起,比上年同期下降30.5%,处罚人数7851人,比上年同期下降33.3%,其中拘留、罚款、警告人数分别下降40%、20%、36.7%。全省受理治安申诉案件33起,其中维持原裁决21起,改变原裁决11起,撤销原裁决1起。至9月统计,全省共设行政拘留所93个。行政拘留所由市、县公安局治安科(股)负责业务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所长、财会、管教等人员。
行政拘留所严格遵守以下制度:对违犯治安管理人员执行拘留时凭《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如发现被拘留人员患有传染病和严重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应通知办案单位作适当处理,不得执行拘留。接收时进行询问,填写行政拘留人员登记表。对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详细登记,如发现可疑物品,当场记录,由其签字捺押,送办案单位处理。被拘留人员拘留时间到期时,按时解除。严禁用被拘留人管理被拘留人,允许被拘留人对管教人员的违纪行为揭发控告,并认真调查处理。
历年治安案件处理概况见表6—2—1。
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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