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林业管理
一、林政管理
1951年土地改革时,我县把相山庙林、黄里松林、海孜松林等古迹林、风景林、寺庙林全部收归国有,其它山林和散生树木随土地分给农民所有。1953年到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期,除村宅、墓地和四旁树木属私人所有外,大面积的山场、堤滩、道路等宜林地和树木都归集体所有。集体林木由社队派人管护,封山育林区设有专职林业员,负责林木管理。黄里乡组织的常年绿化队封山3000余亩,造林340多亩。蔡里乡塔山农业社封山育林成绩显著,被评为全国林业先进单位。1958年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四旁树木均划归集体所有。由于“五风”影响,林业资源遭到毁灭性破坏。60年代初,根据国家制定的《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实行“国造国有,社造社有,社员造林归社员”的政策,社员又在宅前屋后、路旁水边、自留地里开始大量植树,推动了林业生产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规定门前1米以外不准私人植树,集体山林也因“以粮为纲”横遭砍伐,改林为田,使林业生产再次遭到破坏。1977年,中央重申“谁种谁有”的林业政策,林业生产稍有恢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林业生产迅速发展。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管造并举、采育结合、综合利用”的方针,加强了林木管理。1979年全县发放护林证8000余个,群众创造并运用了“一三五”的管理制度(即毁坏一棵树,要栽活3棵,并罚款5元),取得了显著效果。1981年中央提出“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政策后,我县首先在马桥区塔山、刘桥区张楼试点,继之在全县贯彻。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原集体所有林木或集体新栽树木,所有权仍归集体,一部分交专人管理,付给固定报酬,一部分承包给个人管理,收入分成;二是个人或联户在承包土地上所栽树木,由个人或联户管理,收益分成,大部分归个人或联户,一定30至50年不变;三是个人在宅旁、自留地上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责任制,县政府规淀,林木更新砍伐一律由县绿化办公室审批,发放采伐许可证,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严重的按《森林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办法一直沿用到1985年。
二、病虫防治
我县林木害虫有212种,分属9个目,60个科。其主要害虫,属直翅目的有蟋蟀、蝼蛄、蝗虫等;属半翅目的有黑蝉、叶蝉、木虱类、蚜虫类、介壳虫、椿象等;属鞘翅目的有天牛、金龟子、金针虫、叶钾、象鼻虫、瓢虫等;属双翅目的有虻、蚊、蝇类等;属鳞翅目有蛀蛾、刺蛾、天蛾、卷叶蛾、大袋蛾、食心虫类和尺蠖、潜叶蛾、举翅蛾、吸果夜蛾等;属膜翅目的有蜂、蚁等。此外,还有各种蜗类。主要病害有35种,如根腐病、腐烂病、黑星病、炭疽病、花叶病,泡桐丛枝病、枣疯病、桃缩叶病等。
建国前病虫发生,只是听之任之,因此危害严重。建国后,我县林业部门设有专职人员负责林木病虫防治工作。在“以防为主”的方针指导下,坚持“安全、有效、经济、简便”的原则,运用人工、化学、生物等综合防治方法,把病虫控制在不足危害的水平,达到保护林木、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
从50年代超,注意选用良种壮苗,除选用当地优良树种外,还引进多种适宜当地生长的优良树种。在调运种苗时加强植物检疫工作,有效地防止林木病虫传播。对林木虫害主要采取人工防治方法,组织群众捕打蝗虫,捕捉天牛、黑蝉等。对病害则采取刮树皮,剪除病虫枝梢等方法,配合使用六六六粉和二二三等农药进行防治。1980年至1981年,我县林业部门对生物防治方法进行调查研究,除发现一些食虫益鸟外,还采集到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敌昆虫55种,制订了禁止捕杀益鸟和保护天敌的措施,有效地抑制了林木病虫害的发生。近几年大袋蛾、天牛、柳瘿蚊和泡桐丛枝病发生严重,除组织人工防治外,大量使用化学药剂防治。1982年至1985年发动群众摘大袋蛾35.44万斤。每年6月中、下旬喷撒敌敌畏、乐果、辛硫磷,防治效果较好。对天牛防治主要采取药剂塞孔的办法,即用黄泥或山芋糊拌以六六六粉塞进天牛蛀孔,或用棉球沾稀释100倍的敌敌畏堵塞蛀孔,效果均佳。柳瘿蚊在马桥、蔡里等地发生严重,青谷村柳树被害率达80%以上,受害树木形成肿瘤,生长衰弱,木材使用价值降低。防治办法是刮皮后再涂以氧化乐果,治愈率达100%。泡桐丛枝病防治方法,主要是在育苗时采取温水浸根,抗生素浸根和化学药剂浸根,防止病原传播,另外还采取人工剪除病枝、根部施药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