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巢湖水上警察暂行章程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巢湖水上警察署直隶于民政长。
第二条巢湖水上警察分署隶属于警察署,其设立数目另定之。

第二章管辖地段及驻在地

第三条巢湖水上警察署设立于巢县地方,管辖巢湖一带各水警分署。
第三章警察署
第一节组织
第四条巢湖水上警察署设左(下)列各员及枪匠,依照勤务章程处理事务。
署长一员;
雇员四员:一级三员,二级一员;
枪匠一名。

第二节职务权限

第五条署长总理本署一切事务,并监督所辖职员。
第六条署长于其职务内得发署令。
第七条雇员秉承署长之命令,分掌警务行政一切事宜。

第四章警察分署

第八条巢湖警察署得因管辖地段之必要设立警察分署,但不得过二处。
第九条各警察分署之设立及驻在地点并管辖区分,由署长督同各该分署长妥慎划分支配,呈请民政长核定之。
第十条警察分署设左(下)列各员:
分署长一员;
雇员一员。
第五章巡船之配置

第十一条署长及分署长署员各置舢板船一只。
第十二条巢湖水上警察署直辖船十八只。除自置舢板船一只外,其余十七只配置于各分署。
第十三条巢湖水上警察各分署船只由署长督同各分署长酌量支配,列表呈报民政长核定。

第六章巡船之编制

第十四条各船长警之编制如左(下):
署长坐船一只,巡长一名,一级巡士一名,二级巡士一名,三级巡士十四名,伙夫一名;其余舢板十七只各设巡长一名,一级巡土一名,二级巡士一名,三级巡士六名,伙夫一名。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警察署及警察分署勤务章程、办事细则,由各署长拟订之,呈请民政长核定施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于水上警察官制颁布后废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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