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县警察所划一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于安徽各县警察所均适用之,但依其他法令规定者仍依其规定。
第二条县警察所依官制之规定管辖全县警察事条,隶属警务处。
第三条县警察所除依官制第三条设置警佐外,得设学习警佐一人至三人。在设警察分所三处以上之县,其分所长得以学习警佐充之。
第四条县警察所及分所得按地方情形设置分驻所或派出所。
第五条城区及附郭警察职务由县警察所配置长警执行之;分所、分驻所、派出所附近之乡村警察职务由分所或分驻所、派出所执行之。前二项之区域,由县警察所酌量分划,呈报警务处核定;其区域变更时亦同。
第六条依前条所定执行乡村警察职务,如长警不敷分配时,得以保卫团代之。至保卫团之编制,另以法令办理。
第七条警察所人员除以官制及本章程第三条规定外,其城区警察编制如左(下):一、巡官一人至二人;雇员一人至二人;三、巡长二名以上;四、巡警二十名以上。城区辽阔之县,得于城区内外酌设分驻所或派出所。
第八条警察分所管辖之区域,其警察编制适用前条城区警察之规定。
第九条警察所及分所附设之分驻所或派出所,其编制如下:甲、警察分驻所:一、巡官一人,二、巡长一名以上,三、巡警十名以上;乙、警察派出所:一、巡官一人,无设巡官之必要时,得以巡长代之,二、巡长一名以上,三、巡警名额得酌定之。
第十条巡警编制以十名为一排,每排置巡长一名。但人数有增减必要时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警察应分段设置岗位,其有人数不敷分配时,得专用巡逻。
第十二条县警察所长依官制以县知事兼任,由警务处呈请省长加委。
第十三条警佐任用之资格,由警务处依文职任用令第五条及文职任用令施行办理。
关于前项资格之审查,依内务部声明范围以具有警察经验或学术人员为首选。
第十四条警佐之任用程序,由警务处依委任文职任用程序令及内务部订定委任警察官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巡官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充或现充巡长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二、由巡警教练所毕业服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三、警察或法政学校一年以上毕业者;
四、历办警察事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五、曾任军职,其学术经验与前四项资格之一相当者。
第十六条巡官任用之程序如左(下):
一、由警务处长遴选合格人员委用之;
二、由县警察所所长遴选合格人员,呈请警务处审核委用之。
第十七条巡长、巡警就地募充,遵照部颁招募巡警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县警察所警佐承所长之命佐理全县警察行政,并执行城区警察内勤外勤事务。
第十九条充分所长之警佐承长官之命管理该管辖区域内警察内外勤事务。
第二十条巡官承长官之命专管外勤兼任教练,但警察分驻所及派出所巡官并管内勤事务。
第二十一条雇员承长官之命掌管庶务及文件等事。
警察分驻所及派出所不得置雇员,其事务由巡长兼任之。
第二十二条县警察所长不支薪俸,其他人员薪水及巡长巡警饷项规定如左(下):
一、警佐月俸五十元至二十四元;
二、巡官月薪二十元至十二元;
三、巡长月饷十元至八元;
四、巡警月饷七元至五元;
五、雇员薪水由所长酌定之。
第二十三条警佐及分驻所或派出所巡官又不设巡官之派出所巡长于俸薪外,依左(下)列数额给以公费:
一、警佐公费每月二十元至十元;
二、分驻所或派出所巡官公费每月十元至六元;
三、不设巡官之派出所巡长公费每月六元至四元。
第二十四条长警出巡,其路程往返需一日以上者,按日各给路费当十铜元二十板。
第二十五条除长警出巡外,警佐巡官须于该管辖区域内随时巡视,每月至少二次以上,不得另支旅费。
第二十六条县警察所长于所属警察官吏之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权限时,得停止或撤销之,仍呈报警务处查核。
第二十七条县警察所长于所属警察官吏认为应调任撤换及惩戒奖恤者,得随时详列事实呈请警务处核办,其寻常考绩则于每届年终行之。
第二十八条每届年终由所长将本县警察状况分别门类造具统计表,呈送警务处查核。前项表式由警务处另定之。
第二十九条县警察所长成绩,每届年终由警务处分别殿最列入考成,呈请省长核办。
第三十条县警察所经费之筹集规定如左(下):
甲、警捐
一、房铺捐:
二、出产附加捐(凡米稻麦豆芝麻油漆茶叶烟酒竹木及其他土产货物均认为出产);
三、屠宰牲畜附加捐;
四、质铺客栈饭店寮素戏馆营业捐;
五、客栈饭店住客捐;
六、其他杂捐。
乙、地方财政局拨款捐助。
第三十一条前条警捐及财政局补助经费,由所长酌量地方情形筹办,呈明警务处查核立案。
第三十二条县警察所长应将警察所及分所、分驻所、派出所经费,就筹定款捐酌量支配,按照会计年度汇编预算书呈报警务处核准后发交各该所遵办。
第三十三条警察分所、分驻所、派出所应将收支各款按月造具计划书,呈报该管所长查核,由所长按照会计年度汇造决算书呈送警务处查核。前条预算书及本条前项决算书并交地方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处理违警罚款及没收钱物,应填用违警罚款三联单按月造具清册,呈报警务处查核。
第三十五条关于违警罚款及没收钱物,须逐案公布,俾众周知。
第三十六条违警罚款须专款存储,如遇必要时,须呈明警务处核准,方可动支。
第三十七条县警察所得拟订单行警察章程,呈由警务处转呈省长核定施行。
第三十八条县警察所长与县知事公文用公函,与警佐巡官用令;警佐巡官对于所长用呈,寻常事件用报告。
第三十九条警务处前次修正警察所规则自本章程施行之日废止之。
第四十条本章程呈奉核准之日施行。
(《安徽通志稿·民政考·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