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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各县知事办理警务考成条例


第一条各县知事办理警务,除有特别规定外,依本条例考核其成绩。
第二条考成于每年年终行之。
第三条考成之方法如左(下):
(一)奖励;
(二)惩戒。
第四条奖励依左(下)列各款行之:
(一)记名调升;
(二)给予警察奖章或内务奖章;
(三)记大功或记功。
第一款之奖励,由警务处详列事实呈请省长调任优缺(按照县缺甲乙丙丁戊五等调升);第二款之奖励,依照《警察奖章条例》或《内务奖章条例》办理;第三款之奖励,由警务处行之,呈报省长备案。
第五条惩戒处分依左(下)列各款行之:
(一)交付惩戒;
(二)降级调用;
(三)记大过或记过。
第一款之处分由警务处详列事实,依照《文官惩戒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办理;第二款之处分由警务处详列事由,呈请省长核办(按照县缺甲乙丙丁戊五等降级调用);第三款之处分由警务处行之,报省长备案。
第六条有左(下)列各款事实之一者,由警务处酌量情节之轻重依照第四条之次序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于已设警察地方实心整顿著有成绩者;
二、对于未设警察地方热心提倡极力扩充者;
三、对于警察经费筹集有方足敷开支者;
四、对于所属警员能尽监督之责且无偏私者;
五、对于主管长官委办事件克尽厥职毫无延误者;
六、对于其他属于警察行政以内事项著有劳绩者。
第七条有左(下)列各款事实之一者,由警务处酌量情节之轻重依照第五条之次序分别予以惩戒:
一、对于办理警察之职务有违背或废弛情事者;
二、对于主管长官委办事件延不遵办或办理不力者;
三、对于主管长官监督范围以内发布之命令不服从者;
四、对于其他属于警察行政以内事项办理不力或竟延误者。
第八条本条例所定之记功、记大功之奖励得与记过、记大过之处分互相抵销,记功三次抵记大功一次,记过之计算亦相同。
第九条本条例自呈准之日施行。

(录自《安徽通志稿·民政考·巡警·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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