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实行婚姻自主,我县即开始婚姻登记工作。只要男女双方同意,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到政府办理结婚、离婚、复婚手续。至1958年,全县登记结婚64098对,登记离婚11299对,复婚1600对。1959年至1966年7年间,全县登记结婚36820对,登记离婚5424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婚姻登记工作没有正常开展。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对原《婚姻法》进行了补充修订,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1980至1985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11663对,离婚登记336对,复婚登记61对。其中1985年办理结婚登记3609对,离婚登记63对,复婚登记7对。晚婚率达85.7%。